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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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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才

月刊

1003-0476

cipsip@sohu.com

010-58515818

100088

北京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知识产权/Jour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本刊的主要内容涉及商标、专利、版权、反不正当竞争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数据库保护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网络问题等方面的内容。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绝对事由的正解与修订

    孔祥俊
    3-30页
    查看更多>>摘要: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绝对事由需要在立法上进行必要的完善,回归宣告无效针对不正当注册的原意,确保商标核准注册与无效宣告程序中绝对事由的对应性和同一性,重点是尽快去除"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独立无效事由.在既有法律规定下,绝对无效事由的适用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避免适用上的扩大化或者扭曲化.当前的商标确权实践应当突出强调实际使用的优越地位,避免过于强调商标申请注册时的"原罪"而无视实际使用的现实,导致无效宣告"舍本逐末""缘木求鱼";要真正认真对待两种事由的法律界限,尊重其区分价值,避免动辄以绝对事由变相发挥保护在先权利的相对事由功能,防止以绝对事由为名变相扩展在先权利,维护权利保护与商标秩序的平衡.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绝对事由相对事由非使用性批量注册商标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

    商标法基础理论阐释及中国困境治理

    刘银良
    31-52页
    查看更多>>摘要:商标制度构建需依据科学、合理的商标法基础理论.商标法有商业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多重法律属性,商标有商业、标志、商誉三要素,商标权的客体是具有商誉的商标.基于商业伦理,且与商标三要素及商标权双重客体相对应,经营者只有在商业经营中使用商标才可能累积商誉并取得实质商标权,注册仅能产生形式商标权.商标法治理的基本原则包括防混淆、反淡化与维护正当竞争.我国商标法多注重知识产权法属性而忽略其商业法与竞争法属性,过度倚重商标注册取得制而轻视商标使用产生的商标权,导致纸面权利游戏,带来制度困境.我国商标法应遵循其基本逻辑,在注册取得制基础上引入使用取得制,藉此克服制度缺陷,有效治理制度困境.

    商标注册取得制使用取得制商业法竞争法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的穿透性思考

    王艳芳
    53-68页
    查看更多>>摘要:涉外定牌加工既不是被诉商标侵权行为,也不是商标侵权判断的一种独立类型,而是商标标志使用和被诉侵权行为的一种商业场景,其商标侵权判断应基于商标侵权构成的法律要件事实类型化,即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用于出口的商品,贴附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志.此类行为发生于涉外定牌加工还是其他商业场景,不影响行为本身的法律判断.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的判断应剔除不相关因素,回归商标侵权判断的本源:以商标权的地域性为据判断地域范围,以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为判断核心,以在中国境内是否"用于识别商品来源"作为商标使用行为的判断标准.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法律标准政策标准商标使用

    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构造研究——兼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

    蒋华胜
    69-80页
    查看更多>>摘要:商标法通过拟制方式赋予注册商标以专有权利.注册制度在商标法中具有重要功能,但注册商标并非当然取得商标权.商标恶意注册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引发法律适用风险.域外国家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我国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体系在法律规范设置、法律制度安排及法律体系构建方面均有不足.商标法应增设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一般条款、商标使用义务、禁止商标权滥用原则、完善保护特定主体民事权利等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引入"阻碍竞争"法律条款,民法典应规定滥用商标权或者恶意诉讼的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通过协同保护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法律规制.

    商标法商标专用权恶意注册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构造

    超越著作权法:剽窃的性质与治理

    谢晓尧黄炜杰
    81-98页
    查看更多>>摘要:剽窃是学术伦理上的概念,是疏于归认、带有欺骗性的学术不端行为,正确理解其涵义必须从其对立面入手.反剽窃意味着遵守引证的学术规范,归认来源.反剽窃的功能不仅在于著作权保护,很大程度还是对知识的有效治理.学术伦理规范上的剽窃与著作权侵权分处不同的话语体系,在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能简单替代和混同.我国《著作权法》将剽窃作为侵权行为之一,导致学术伦理被边缘化和矮化,给学术活动带来了混乱.剽窃的治理并不排除法律手段,但是法律能够发挥的作用和采用的方式有限,必须高度重视学术共同体的自律性制度建设,强化学术批判和学术声誉的功能.

    剽窃学术伦理著作权法归认来源知识治理

    算法推荐平台版权注意义务:法理解构与规范路径

    初萌
    99-113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危险控制力和损害原因力作为区分依据,网络平台版权注意义务包括消极的注意义务和积极的注意义务,体现为三种具体的类型:一是基于侵权信息明显程度的消极注意义务,二是基于平台运营方式所致较大侵权风险的消极注意义务,三是基于损害原因力的积极注意义务.算法推荐技术的运用虽未显著提升平台危险控制力,但基于拟态环境的塑造改变了平台与传播行为之间的损害原因力,故应当相应提升注意义务.内容过滤仅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且适用范围应有所限制;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当从推送信息的选择、算法运作机理的设置和外部规则的引入三个维度来建构,从基于内容的注意义务转向基于技术的注意义务.

    算法推荐注意义务版权过滤危险控制力损害原因力

    由ChatGPT窥探智能时代我国著作权法坚守与变革

    黄细江
    114-126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人为本"是人工智能的根本理念,我国著作权法的作者权模式一开始就注定恪守作者中心主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能脱离主客体不可置换的逻辑基础,当其通过"图灵测试"、符合独创性要求时,考虑法的安定性、伦理性及帕累托最优,将其作为作品保护成为最优选择,使用者是作者.它仍以现有作品法定类型为依据,权利内容、权利保护期限不变,标记是获得诉讼保护的前提.而人工智能数据输入和机器学习尽管会使用受保护的作品及其片段,但因这种使用是非表达性使用、非竞争性使用,能够产生新知并促进人类整体发展,属于合理使用.未来我国著作权法应增加"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特别条款.

    人工智能数据著作权合理使用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在京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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