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吴怀东

双月刊

1001-5019

journal@mars.ahu.edu.cn

0551-5107145

230039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3号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始终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立足安徽、面向全国,以学术为本位,以质量为生命,刊发了一批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在国内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受到学术界的好评。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明代中期休宁县儒学与普满寺基地纠纷探析

    杨洁钫
    1-9页
    查看更多>>摘要:明代中期,中国很多地方都发生"毁淫祠"事件,出现了以府学、县学取代佛道寺观的行为,徽州地区也有同样的情况.明成化至正德年间,南直隶徽州府休宁县儒学在扩建过程中,与县僧会司所在的普满寺发生基地纠纷,持续时间长达50余年.休宁县儒学在各级官员与地方士绅的支持下,通过交换、收购等方式取得普满寺基地,完成了扩建,作为正统的普满寺也不得不移建新址.这次学寺纠纷是明代中期官员、士绅与僧寺权力博弈的典型事例,反映明代徽州理学社会化过程中,除了宗族力量之外,官府与地方士绅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官绅势力一方面兴学重教,推动徽州科举的兴盛,扩大了儒学的影响;另一方面,以兴学校、毁淫祠的名义,侵夺寺观基地,抑制了徽州佛教的发展.这也是明代中后期徽州地方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

    明代休宁县儒学普满寺基地纠纷

    明清时期淮河中游地区的徽商活动

    张绪
    10-18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明清时期国内重要商帮之一,徽商开展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十分广阔,其商业影响力巨大.在物产丰富、水运便利的淮河中游地区,徽商表现活跃,他们分布于境内诸多商业城镇,或为行商,或为坐贾,从事食盐、粮食、木材等商品贸易,成为推动当地商业市场发展的重要助力因素,其商业实践也存在着明显的路径依赖,不仅家族成员结伴经商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在经营行业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上均呈现出某种偏好性.在从事商业贸易之外,以"儒贾"形象示人的徽商还时常致力于当地的公益与慈善活动,体现出乐善好施、急公好义的一面,这种符合儒家伦理文化要求的"义商"形象为其自身商业经营积攒了良好口碑.随着徽商活动日益活跃,该地区的徽州移民开始增多,他们多数是因为经商而从故土迁居于此.在这里,徽商古籍现象虽然不如江南地区之盛,但是并不少见.

    明清时期淮河中游徽商移民

    20世纪初共产主义概念的中国解读

    高楠楠吴学琴
    19-25页
    查看更多>>摘要:考察20世纪初共产主义概念的中国解读,对揭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早期进程的渐进性、复杂性,促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共产主义初传中国,或作为社会主义的同义词,或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激进流派,当时对共产主义的解读有经济层面和政治层面两种,但都较为"粗陋".十月革命后唯物史观在中国出场,对共产主义概念的解读发生质的飞跃:一是将共产主义理解为实现美好目标的过程,并由此产生了共产主义运动的自觉,找到了具体实践共产主义的方法和途径;二是共产主义成为先进知识分子的崇高理想和精神追求.考察这段历史可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共产主义契合了当时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脉络和客观需要,20世纪初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对共产主义的解读、传播和信仰,体现了他们的社会担当和思想创新,对中国革命产生了深远影响;二是唯物史观是先进知识分子科学解读共产主义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促成共产主义在中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重要法宝.

    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

    自然主义的社会科学哲学如何可能——基于博物学立场的一个考察

    徐东舜
    26-34页
    查看更多>>摘要:自然主义的本体论和方法论是否适合社会科学的立场及其研究始终是社会科学哲学领域的热门话题."自然主义"本身丰富的含义以及自然科学的当代发展揭示的自然科学之多元性都为建构一种能维护社会科学独立性与有效性的自然主义社会科学哲学带来了困难.但近年来学界对博物学的重新发掘却可以为这种建构提供一定的启示:就方法论层面而言,博物学作为一门包罗万象的科学与诸多自然学科相容,又与传统经验论、当代科学哲学相通,其学科特征有助于建构一种依托地方性知识进行反还原论解释的自然主义社会科学哲学;就本体论层面而言,博物学将人类社会自然化,又将自然历史化,重构出一种属人的、宏观的"自然"观念,丰富了对"自然主义"的理解.借助博物学的这一立场,就有可能给出一种属人的、多元的、非还原论的自然主义社会科学哲学,它既承认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关联,又允许社会科学保留其独特的方法与理论.

    自然主义社会科学哲学博物学地方性知识

    方宗诚对太平天国运动的书写

    程嫩生
    35-46页
    查看更多>>摘要:方宗诚是桐城派后期重要文人,他亲身经历了太平天国运动时期,详细记录了当时的所见所闻所感.方宗诚是从儒家知识分子的立场书写太平天国运动的,书写内容主要包括:对一些官吏、将领、士人抵抗太平军事迹的赞扬,对自己担当行为的记叙,对残酷现实的悲悯,以及对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原因的反思.方宗诚将古文的明道与经世功能,充分地展示在对太平天国运动的书写上.他的书写受到方苞、姚鼐等桐城派前期重要文人的影响,从而保留了桐城派家法,具有桐城派书写特色.由于竭力维护清朝统治,不能认清社会现实,他的书写思想也存在着保守与偏执方面的局限性.总体来看,方宗诚对当时战役以及社会生活的书写比较真切,能够为今人研究太平天国运动提供一些参考.

    方宗诚太平天国运动柏堂集桐城派

    古典主义最后的辉煌:桐城派与徽商的互动共成

    卢坡
    47-56页
    查看更多>>摘要:农耕文明之下,桐城派作家与徽商之间的交往堪称儒商互济的典范.桐城派作家多擅作古文,又多充教职,桐城文章对于徽商的褒扬,有助于徽商赢得贾名儒行的声誉;桐城派作家执教江南等地书院,有益于徽商子弟的培养,部分徽商子弟取得功名,走上仕途,由四民之末的商升为四民之首的士.出于酬答与回馈,徽商一方面通过束脩与润笔等为桐城派作家提供治生之资,另一方面则助益桐城派作家著作的刊刻与传播.徽商不仅有助于桐城派的发展,更是对于以江永及其弟子为代表的新安经学的兴盛起到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桐城派作家与已成为新安经学代表的徽商子弟相互切磋,取长补短,共同推进清代安徽文学与经学的繁盛.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中,桐城派与徽商之间的互动,成就了中国古典主义最后的辉煌.

    桐城派徽商桐城文章新安经学

    革命、权益与界限:苏维埃时期的农村妇女解放运动

    万军杰王文浩
    57-64页
    查看更多>>摘要:苏维埃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需要农妇"和"农妇需要革命"的功能论思想指导下,开启了领导农村妇女解放运动的新篇章.在具体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结合农村妇女苦难生活的现实境况,通过动员农村妇女广泛参与工农革命、开展竞争性革命活动、优抚红军家属等方式方法引领她们加入革命阵营,成为革命的依靠力量,同时制定并实施一系列保障农村妇女受教育权、参政权、婚姻自主权和经济权益的政策措施,冲击了传统乡村宗法社会束缚与禁锢妇女的旧有秩序,推动革命事业和农村妇女解放运动不断向前发展.不过,苏维埃革命初期一些偏袒农村妇女利益的举措,引发男性农民的不满.中国共产党适时调整策略,兼顾农村妇女的特殊需求与革命阶级的整体利益,将农村妇女解放运动妥善安置于阶级革命和社会解放的框架内,构成了农村妇女解放与革命事业发展协调共进的时代图景.

    苏维埃时期农村妇女妇女解放中国共产党

    涉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淆乱与矫正

    唐绍均黄东
    65-75页
    查看更多>>摘要:从一般法视角看,涉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理应立足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类型归属予以分别确定.然而,从特别法视角看,涉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却因《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并未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类型归属而呈现出依据不明、对应障碍以及行使冲突等立法淆乱状况.为解决因诉权争议和法律衔接障碍导致的原告资格认定困境,建议通过涉海生态环境民事私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明确化、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一体化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化,对涉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予以立法矫正.

    生态环境民事诉讼诉讼类型原告资格陆海一体

    新《公司法》背景下资本显著不足规则实证分析

    吴飞飞胡晓璇
    76-88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公司法》出台后,五年认缴制等一系列新制度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重塑了公司信用的内涵,给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新《公司法》语境下,资本显著不足中的"资本"一词不应再理解为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资本显著不足实为资产显著不足.此处所指的资产,并非公司的净资产或总资产,而是一种估价价值、公平价值.在资产显著不足的语境下,对自愿和非自愿债权人不宜设立双重适用标准.至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法院应以债权的发生时间为节点,综合公司财会数据,参照资本充足率测试标准,对公司的公平偿债能力以及经营风险进行个案判断.

    资本显著不足法人人格否认注册资本资产信用公司资产

    个人信息诉讼保护的程序展开——从实体与程序的规范联动切入

    赵贝贝
    89-97页
    查看更多>>摘要:个人信息诉讼保护的程序展开应建立在联动分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基础上.基于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殊性,在实体法理层面,应将个人信息定性为具体人格权,相应的请求权包括私益请求权和公益请求权,损害类型多为风险或者焦虑不安等非物质性损害,责任形态多是共同责任.以此为逻辑起点,一方面,为实现程序法对个人信息公私法益的全方位保护,应探索构建预防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为搭建能适应实体法要求的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则,应凭借差额说将风险性损害具体化为附带财产损失和焦虑引起的精神损害;从平衡信息保护与利用之目的和共同诉讼理论出发,还应将承担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诉讼形态界定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个人信息人格权预防性公益诉讼风险性损害类似必要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