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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邮电大学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重庆邮电大学

徐仲伟

双月刊

1673-8268

wkxb@cqupt.edu.cn

023-62461033

400065

重庆南岸区黄桷垭市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Social Science Edition)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栏目有:名家专家论坛,哲学(含哲学史),经济学(含信息经济),西部大开发,政治学,博士论坛,教育学,法学(含信息法学),管理学,生态环境学,文化研究(含语言学、文学史),德育与网络(含思想政治工作进网络),社会学。 全国理工农医院校学报优秀期刊,中国人大复印资料收录期刊,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收录期刊,新华文摘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收录期刊,中国期刊网收录期刊,中国万方数据库收录期刊等等。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从"解放发展生产力"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新中国成立以来生产力理论的变迁及启示

    文丰安
    1-13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使命.研究生产力发展规律是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建设科技强国目标的需要,对于新时代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在新中国成立70余年的光辉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带领广大人民锐意进取、拼搏奋斗,历经了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三大历史性跨越.立足于"站起来",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立足于"富起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立足于"强起来",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新质生产力"这一新的唯物史观范畴.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人根据时代与历史任务的变化,对于培育和发展生产力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发展,这些理论探索和实践是与不同时代生产关系与生产资料等的发展实际相符的,也是相互联系、一脉相承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历程说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与不断完善是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前提,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推动了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当前要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坚持深化改革开放等一系列措施,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奋斗.

    生产力理论生产力发展史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

    从"中国式的现代化"到"中国式现代化"

    孙兰英郝明
    14-21页
    查看更多>>摘要:"中国式的现代化"具有其"特别性".它生发于改革开放初期的特定历史环境下,具体使用于1979年至1984年这一时间段的现代化相关政治话语中,是立足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动荡挫折后我国坚定追求现代化的具体战略,强调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中国特色与中国实际."中国式的现代化"是邓小平现代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着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现代化谨慎探索的发展态度、实事求是与立足自身的原则遵循、调整起步的战略规划与理论发展.而历经四十多年的现代化实践与理论拓展,中国式现代化的提出标志着新时代新征程我国现代化开启了新局面,体现为自信自立的科学态度、自我发展与世界视野的价值融合、伟大成就的现实取得与理论体系的成功构建.可以说,从"中国式的现代化"到"中国式现代化"的升级转换,在发展态度、发展视野、现实与理论成就方面体现了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时代性跃升.从"中国式的现代化"到"中国式现代化","的"字的删除、这一话语的变动与转化彰显了我国现代化思想在理论层面的成熟与自信,表明了在实践层面中国式现代化已处于我国现代化的成熟点与人类现代化的转折点.

    邓小平中国式的现代化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的叙事特点

    卢旭东
    22-30页
    查看更多>>摘要: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图盛景,构建了独特的中国式现代化叙事,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话语体系形成鲜明对比.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一条崭新的现代化道路,展现出鲜明的多元特征,如强烈的政党引领、坚定的人民主体、明确的目标导向以及深远的世界意义.这一道路以话语体系的构建为表达形式,通过系统叙事讲述中国社会发展的事件和行为过程,旨在传达特定的文化与价值观,进而影响社会的运行和发展.以马克思主义为叙事内核、中华文明为叙事底蕴的中国式现代化叙事,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新成果,也是基于中国深厚文化底蕴和历史实践经验而发展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该叙事从多个维度出发,系统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多样特征,并显现出以下叙事特点:强调主动叙事,突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推进现代化的自主性;注重生动叙事,呈显人民主体地位的现代化实践的鲜活性;强化历史叙事,标明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进程的渐进性;重视全球叙事,阐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参照性.从中国式现代化的多样特征出发,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多重叙事特点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全面深刻地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与特征,也能为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中国式现代化叙事叙事特点中国共产党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人民城市建设价值意涵和实践意涵探析

    马峰
    31-39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人民城市建设在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着全局性作用.人民城市现代化建设,以中国式现代化为引领,凸显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意涵和实践意涵.在价值意涵层面,人民城市建设体现出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中国式现代化根本价值,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思想所彰显的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价值,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守正创新所彰显的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价值,以及中国式现代化红色基因所彰显的自信自强精神价值.在实践意涵层面,人民城市建设体现出创新的实践意涵、绿色和开放发展的实践意涵、共享发展的实践意涵以及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实践意涵,在中国式现代化伟大实践中努力将城市打造成中国式现代化制度文明和制度优势的展示窗口、绿色与开放交相辉映的高水平发展平台,以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安全的现代化美丽家园.中国式现代化的人民城市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融入城市现代化路径之中,彻底摒弃西方现代化城市建设以资本为中心的物质主义膨胀与精神堕落的老路,以中国式现代化的人类文明新形态,创造中国特色的城市现代化文明新形态,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成为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形态的重要表现载体.

    城市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国式现代化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数据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刘辉雷崎山
    40-51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引领技术变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风险.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机理,可以发现其中存在四大类数据安全风险,其主要原因在于算法高度信任对法益保护的冲击、技术演变中科技伦理规范的缺失以及用户数据主体权利保障不足等.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输入阶段的数据源合规风险,研发企业内部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合规计划,并在合规计划中制定详细具体的风险规制措施,强化企业合规经营;与此同时,通过多种措施积极响应用户对于数据主体权利的请求,确保模型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合规.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模型处理阶段的算法黑箱与算法偏见风险,应加大监管力度,重点关注算法的安全性与公平性,积极推进并完善相关立法,细化算法备案和算法解释义务,提高算法技术透明度,落实算法主体责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内容输出阶段的数据滥用风险,应优化监管机制,实现全链条合法性监管,完善科研伦理规范并予以实质审查,引领技术向善,实现科技向善治理.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据存储阶段的数据泄漏风险,应通过技术与管理制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规制,严格控制数据共享范围并贯彻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及时有效地防范数据泄露风险.

    智能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风险法律规制

    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反思与完善

    陈耿华陈翰臣
    52-66页
    查看更多>>摘要:准确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规制该类行为的关键.实证考察2012-2023年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文书后发现,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普遍适用权益侵害判定范式,这误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属性;对竞争关系的认定存在拓宽化的倾向,其在数字时代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中的现实价值和改进进路尚待厘清;既有的以"搭便车"原则、互联网行业惯例和法官创制性细则为标准具体化商业道德的进路皆无法化解商业道德的不确定性难题.对此,为促进数据健康有序流动,维护数字市场的竞争秩序,应实现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路径的"系统性"变革.首先,应实现权益侵害判定范式向行为正当判定范式的有效转变,确保法院裁判结果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保护目标和契合数字经济发展的需求;其次,纠正"竞争关系决定论"的误区,调整竞争关系在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将其作为认定原告资格的重要标准和评测损害程度的因素;最后,认定商业道德应兼顾公平竞争价值与自由竞争价值,遵循"由事实到价值"的商业道德内涵的确定步骤,肯定模仿自由并慎用"搭便车"裁判标准,并且在援引互联网行业惯例时应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助于维护竞争秩序予以考察,应让创设的商业道德具体细则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目标.

    数据不正当竞争正当性判定商业道德竞争秩序

    NFT数字艺术品交易的著作权侵权及规制

    王渊陈双雪
    67-76页
    查看更多>>摘要:NFT数字艺术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交易十分火爆,但其中铸造者、购买者和NFT交易平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风险.NFT数字艺术品实现交易流通的底层逻辑在于区块链加智能合约的组合.对于NFT数字艺术品的法律定性,"物权说""债权说""加密数字凭证说"等学说各行其道,但"物权说"无法对"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债权说"过度关注智能合约在NFT数字艺术品交易过程发挥的"合同"作用,忽视了持有者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性权益.而"加密数字凭证说"难以涵摄NFT数字艺术品价值性和可交易性的基本属性.NFT数字艺术品无法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故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应当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由于NFT数字艺术品铸造及交易便利且侵权成本低,加之"避风港"规则的失灵,铸造者在铸造以及后续交易中可能因未获取原艺术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而侵犯其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购买者也会因购买侵权NFT后在平台上展示而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交易平台则可能因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要改善NFT数字艺术品交易领域的著作权侵权乱象,需要从不同角度出发,构建侵权监测和侵权举报系统,做好内容监管;以注意义务限制"避风港"规则的滥用,促进交易合规;完善NFT数字艺术品著作权侵权的救济路径,避免损失扩大.

    NFT网络虚拟财产著作权避风港侵权

    累积犯视域下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

    罗树志陈昊翔
    77-87页
    查看更多>>摘要:受网络版权侵权严重化与不同限缩入罪范围方法的影响,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正处于扩张与限缩的张力之间.为防止迎合社会对"安全"的单纯想象而选择盲目扩张入罪标准,保留一种合理的限缩方法是妥当的.但学界通常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进行限缩的做法难以发挥实效.因为这一理论仅能够消极地通过前置法规定排除刑法处罚范围中不构成民事违法的行为,却无法揭示刑事处罚的上限.相反,累积犯理论与网络版权犯罪十分契合,为明确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持.具体而言,累积犯理论中的"阈值"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将打击范围限定为恶意违法行为,以区别于合理的市场自我调节行为,从而贯彻谦抑性原则."真实的累积效应"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去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普遍化趋势.根据累积犯理论的启示,《刑法》应当保留"以营利为目的"以论证"真实的累积效应"的存在;因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在事实上缺乏普遍扩张的趋势,所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应当包含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同时,帮助规避行为具有普遍效仿的现实性,而破坏技术措施行为既包括直接规避行为也包括帮助规避行为.但是,由于这种普遍效仿的程度要低于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应当为破坏技术措施行为设置比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高的入罪标准.

    累积犯网络版权犯罪版权市场秩序入罪标准以营利为目的

    论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构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

    张德芬史珂
    88-97页
    查看更多>>摘要:为打击恶意抢注,维护正常的商标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引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赋予被抢注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将已经注册的商标转让给自己的权利,实质上将"商标异议或无效"和"申请商标注册"并为一步走,不仅有助于保障被抢注人合法权益、降低注册成本以及节约行政审查资源,还有效弥补现有恶意商标抢注规制体系的不足,维护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要求抢注人移转注册商标的先例,域外立法中有关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规定也为我国构建该制度提供了参考.故而,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引入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整体来看,有关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的规范设计仍略显粗糙.为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其一,在程序设置上,鉴于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与无效宣告制度在效力原则、设立目的、审查内容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故有必要单独设立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其二,在移转时间上,明确被抢注人强制移转请求权的期限,且与申请无效宣告的时间保持一致,均为五年;其三,在适用范围上,扩大抢注商标强制移转的适用情形,将恶意抢注近似商标行为纳入适用范围.

    商标恶意抢注商标强制移转无效宣告

    元宇宙背景下的数据人格权研究

    韩印
    98-109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虚拟空间和数据交互技术的深入发展,人格数据的属性变化引发了在数据确权理论上的"权益论"和"权利论"的分歧,并由此导致当前数据跃迁、信息膨胀和数据价值失衡等现实问题.透过对前述两种理论的比较研究,人格数据权益相较于权利而言,存在权利归属限制和核心法益缺失等问题;而鉴于数据人格权符合主体性差异、立法例比较和独立性权利证成三要素之基本要求,亦可从"权利—行为"的规制模式中探索数据人格权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之边界,并在当前技术发展阶段内从主体规制与场域突破两方面协调数据人格权与传统人格权之间的关系,以数据人格权作为具体人格权规范的有益补充,在未来虚拟空间技术发展到人格拟态阶段和局域空间自制时,于虚拟空间内逐步取代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部分具体权利.同时,在数据人格权的法律关系上又以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的划分为视角,结合数据场景化应用流通图示的方式,构建其基本权利和系统性义务的内容,而后围绕着构建人格数据产业系统,逐步探索和建立人格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人格数据库制度和以人格数据业务为代表的数据银行制度,实现人格数据规范、安全和享益的价值理念,以期构建多元虚拟空间数据信息交互平台背景下的人格数据保护规制体系.

    人格数据权利证成制度构建数据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