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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邵龙潭

季刊

1008-407X

gjxbs@dlut.edu.cn

0411-84708305

116024

大连市凌工路2号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s)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科学内涵、生成逻辑和原则遵循

    马慧王平
    1-9页
    查看更多>>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重要命题,是对"马克思主义具体化"原则的进一步深入阐发.中国化和时代化在空间和时间两个向度上规定了马克思主义具体化的内涵,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在辩证统一中形成了不可分割的理论创新立体格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生成有其内在的逻辑必然性,它是对百年党史"四个历史时期"中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经验的深度提炼,是以"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科学方法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展开的逻辑推演,也是继续回答好新时代"四问"的必然要求.新时代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要深化对"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行"的认识,领会理论创新重要意义;把握"两个结合"根本途径,以现实历史和文化根脉共同形构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立足"六个坚持"科学方法,全面统筹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理论创新.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理论创新

    "算法向善"的技术治理研究

    俞鼎
    10-15页
    查看更多>>摘要:"算法向善"是我国在推进算法治理制度化进程中,对算法技治规则的社会嵌入提出的一种规范性要求.智能算法的高阶发展具备在应用阶段对前置嵌入的道德伦理准则进行迭代的技术可行性,提升了辅助人类引导社会向善的技术治理能力.因此,算法赋能社会治理要正视算法治理的反身性特点,即算法的治理困境也需要算法赋能来解决.然而,作为社会规制对象的算法初始是由资本逻辑与技术逻辑所驱动,在参与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中相继演化出具有"自治偏见"的技治主义与监管主义逻辑,引发了压迫式父爱主义、宠溺式母爱主义、监管"失灵"等治理困境,这就要求提倡维系算法有限自治与完全自治之间动态均衡的合作治理逻辑,为具体实现全生命周期算法道德化提供了指导.

    算法向善技术治理治理逻辑

    基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智慧物流创新系统及其创新行为模式

    徐孝民刘孟凯黄胜忠
    16-28页
    查看更多>>摘要:基于复杂适应系统(CAS)理论,通过刺激—反应模型、回声模型和受限生成涌现模型,建立涵盖从微观至宏观的完整系统内主体间联系的分析框架,通过对创新主体间刺激反应过程、资源流动、策略选择、非线性反馈作用的定量化描述,专注研究智慧物流创新系统及其创新行为模式的受限生成过程.通过运用CAS理论中三模型的研究体系分析得到:智慧物流创新系统是处于动态演化中的复杂适应性系统;创新行为模式是包括智慧物流企业和政府在内的各主动适应性创新主体共同应对内外环境的"刺激",并作出有效"反应"的累积性涌现的结果,成功的创新行为模式将被分享与传播;各创新主体的"主动适应性"主导了智慧物流创新发展的"隐秩序"及其创新行为模式的不断革新.

    智慧物流刺激—反应模型回声模型涌现模型创新行为模式

    数字平台商家不良行为的责任配置研究——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分析

    徐洪海
    29-36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平台交易中的不良行为主体多为平台商家,但平台企业为促成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配置平台责任是治理此类不良行为的关键.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研究发现,平台企业为克服商家不良行为产生的负交叉网络外部性问题有激励主动治理,但严格型消费者较少(宽容型消费者较多)时又使其激励有所不足.因此,在外部治理制度上需要根据市场中各类消费者比例情况,为平台企业配置足够的责任才能更有效地治理不良行为.现行相关法规应该适当地增加平台责任,并完善消费者评价体系和诉赔制度.

    数字平台不良行为严格型消费者责任配置双边市场

    数字经济影响城市群绿色技术创新的机制及空间溢出效应

    李刚刘梦雪王兴帅
    37-49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经济与绿色技术创新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基于2011~2020年中国10个城市群157个城市数据,实证分析数字经济对城市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检验了中心城市数字经济对城市群周边城市绿色技术创新的空间溢出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结果显示:数字经济显著促进了城市绿色技术创新,用工具变量法、泊松回归和替换被解释变量分析后,结论依然稳健.中介效应分析表明,数字经济通过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带动了城市绿色技术创新.采用空间杜宾模型,发现数字经济对城市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影响存在显著空间溢出效应,这一结论在分析中心城市对城市群外围城市影响时仍然成立.通过构建中心城市辐射效应变量,发现中心城市对城市群周边城市的绿色技术创新有明显的辐射带动作用.异质性分析表明,中心城市数字经济对周边城市绿色技术创新的空间溢出效应和辐射效应均存在城市群异质性,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城市群中心城市的空间溢出效应和辐射带动作用更为明显.基于这些结论,提出要加快城市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技术普及,强化城市群中心城市数字经济和绿色技术创新引领作用,促进城市群绿色技术创新协同发展.

    数字技术数字经济绿色技术创新城市群中心城市

    绿色金融、环境规制与策略性绿色创新

    刘静
    50-59页
    查看更多>>摘要:立足我国经济转型实践,对绿色金融政策作用于企业策略性绿色创新行为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企业存在利用绿色金融政策支持进行策略性绿色创新倾向,来自环境保护部门的重点监控等环境规制措施能够一定程度上抑制企业在绿色创新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促进绿色金融政策切实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及更多资本市场关注,能够降低企业策略性绿色创新倾向;但激烈的市场竞争则可能形成短期压力,提高企业绿色创新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经济后果检验发现,相比于具有长期价值的实质性绿色创新,策略性绿色创新对企业价值的积极影响不具有可持续性.

    绿色金融策略性绿色创新环境规制经济后果

    医药制造企业技术竞合平衡能提高产品创新绩效吗?

    张晓飞孙玉涛张晨
    60-69页
    查看更多>>摘要:医药制造企业产品(药品)创新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药企如何在技术领域平衡竞争与合作的双元关系以提升产品创新绩效,成为学界和业界普遍关注的议题.在改进传统机械平衡法的基础上,采用有机平衡法探究企业技术竞合平衡对产品创新绩效的作用,以2007~2022年沪深两市215家医药制造企业为样本,运用面板负二项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发现:医药制造企业平衡技术竞争与技术合作两种矛盾关系不仅会产生机会主义风险,还会消耗组织资源、挤占产品创新所需资源,导致技术竞合平衡与产品创新绩效存在显著的负向关系;严格的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将提高药品侵权成本,抑制竞合伙伴的机会主义行为,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显著削弱了医药制造企业技术竞合平衡与产品创新绩效之间的负向关系.

    医药制造企业技术竞合平衡产品创新绩效地区知识产权保护

    基于"数据有丝分裂"的公共数据的确权与授权

    万丰阁
    70-80页
    查看更多>>摘要:现阶段,不同法律与政策性文件中存在政务数据、政府数据、社会数据、公共管理数据、公共服务数据等文字表述,同时存在联合使用等情况.对于公共数据的内涵与外延,尚未有任何法律文件对其界定.公共数据在推动数据经济发展、促进数据流通大循环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所代表的民事权益不同,公共数据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前者更加侧重于数据的开发与利用,而后者则侧重于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据此,对于公共数据的确权与授权机制,拟从不同维度出发,首先探讨公共数据从何而来又因何而去的整个动态过程,在"关于谁的数据"与"由谁生产的数据"的分类基础上构建综合判断法,来对公共数据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其次,通过对作为载体的数据与其所承载的信息内容之间的关系进行内部性分析,来构建"数据有丝分裂"理论进而突破"一物多权"或共享数据产权的理论困境,为公共数据的确权与授权提供基础.最后,通过构建以控制与管理为主导的数据产权,对包括公共数据在内的所有数据构建确权与授权机制,以保障公共数据能够被高效利用与循环,促进数据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公共管理数据公共服务数据数据有丝分裂数据产权

    论数据财产权的法律构造

    时明涛
    81-89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应如何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前置性难题.现有理论中,行为规制说与分类保护说均有其制度缺陷,难以满足数据利用与保护的双重需求.既有的数据财产权理论及其批评意见,要么忽略了数据财产权构造上的多种可能性,要么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数据排他性、共享性和流通性的误解,难以符合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战略.数据财产权的构建应以数据权益归属的清晰划分为前提,以数据类型和客观风险为依据,以层次化的规则设计为主要手段,构建权属清晰的数据权利体系.

    个人数据数据财产数据产权匿名数据假名数据

    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挑战与对策

    高建成
    90-100页
    查看更多>>摘要:算法的应用导致了算法共谋风险,引起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算法共谋具体分为算法明示共谋以及算法默示共谋,这些问题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造成冲击,且不同程度地对反垄断规制框架提出挑战,包括算法共谋行为的隐蔽导致发现困难以及取证困难,难以对违法主体进行归责,难以认定算法默示共谋的违法性.为回应算法共谋难题,反垄断规制机构应当扩充制度工具箱,明确算法共谋的违法性认定框架,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以及违法信息发现机制,并设置算法规制要求.在算法共谋违法的认定框架方面,对存在意思联络与明确协议的算法共谋沿用垄断协议制度.而针对缺乏意思联络要件以及无法证明存在协议的,应将其纳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调制范畴,以"滥用行为"的形式规制算法滥用行为.

    算法共谋反垄断法默示共谋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