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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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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天武

月刊

1004-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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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Journal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CSSCICHSS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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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研究——基于中美案例的比较分析

    王勤
    3-21页
    查看更多>>摘要:应当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美国基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创作主体为人工智能系统,而否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并不合理.认为人工智能是创作主体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主体和客体二元区分的认知立场,人工智能系统并不具备人类的自我意识、思维与情感.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符合劳动产生财产权的哲学原理,可以激励人们的劳动投入,有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创新.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将会产生一定的司法和行政成本,对于该内容的著作权登记,应持审慎态度,可以否定其可登记性,或者设立一定的登记门槛,以节约版权登记机关的行政成本.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体劳动财产权激励理论

    论商标注册审查标准的建构逻辑与优化路径

    张德芬史珂
    22-35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商标法》第 30 条关于商标注册审查"相同或者近似"驳回申请的规定过于原则、并不能全面阻止可能混淆标志的注册,相关法律适用规则之间相互矛盾,存在着说理逻辑紊乱,甚至超越立法文本释法等现象.究其原因,"相同或者近似"驳回申请标准并不能准确体现保护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要求,相关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也未能随着《商标法》的修改及时更新.在《商标法》第五次修改之际,依据商标审理审查标准建构逻辑的要求,引入混淆可能性标准才能恰当解决上述问题:即《商标法》第 30 条后半句应增加规定"容易导致混淆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并修改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明确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多因素检测法,从而推动商标注册高质量发展.

    商标注册审查商标近似混淆可能性识别来源功能

    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徐明王玟珏
    36-47页
    查看更多>>摘要: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纠纷是否适用于禁令救济,这一问题影响着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标准实施人、消费者等多方利益,其中公共利益是法院签发禁令的考量因素之一.然而,当前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理论体系尚不完备,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共利益主体泛化、内涵不明的问题,缺乏统一标准.美国、德国等主要国家已在许可实践中明确SEP禁令判别的公共利益概念、种类与考量方式.我国应当结合公共利益的阐释性特征,搭建公共利益与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中群体利益的桥梁,利用利益衡量法与比例原则,分别从最高法院与地方各级法院的角度统一裁判标准,满足公众对司法确定性的需求,实现创新利益与弱势群体利益间的平衡.

    标准必要专利公共利益利益衡量比例原则阐释性

    专利侵权诉讼中获利返还的证明问题研究

    魏桂雨
    48-64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专利法》构建了以专利权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为基础的二元损害赔偿评价体系.获利返还性质上仍属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范畴.在责任范围领域,其构成要件包括总获利额和因果关系.技术贡献率是总获利额与侵害专利权之间因果关系在度量上的体现.基于获利的"双边性"特征及其蕴含的价值分层,总获利额由专利权人负证明责任,技术贡献率则由侵权人负证明责任.总获利额的证明困难,适用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来缓解.专利技术贡献率是评价性的构成要件,其本身不是当事人主张证明的对象.决定专利本身价值的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经济价值度的因素中与利润相关的因素的基础事实才是当事人主张和证明的对象.专利技术贡献率的法律性质不是比例原则也不是比例心证.专利技术贡献率遵循具体化主张—具体化否认—本证—反证—法官自由心证的证据调查流程.

    获利返还价值分层专利技术贡献率事案解明义务比例原则

    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标识制度的审视与优化

    马子斌
    65-78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重要新质生产力,同时也造成机器生成与人类创作内容之间混淆和误认的现实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标识制度成为预防风险的靶向路径.现行内容标识制度存在法律规定缺位、履行主体错位、边界限度越位的现实漏洞,树立"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人类创作协同发展"的本质目的是弥补漏洞的前提.同时,应以"现有技术水平"和"比例原则"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限度之内重新建构分类主体下的内容标识义务框架.遵循内容标识的技术机理,合理优化标识规则:通过内容凭证系统,实行"技术审核+人工审核+用户投诉举报"为核心的标识方式,采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贡献度+风险文字提示"的标识信息,并参照《商标法》对混淆或误认的标识条件进行合理解释.

    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标识主体内容标识义务内容标识规则

    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及商标延续注册的可行性研究——以"蒙娜丽莎"商标行政纠纷为切入点

    陶钧韩乔亚
    79-91页
    查看更多>>摘要:商标近似的判断,应以是否容易导致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作为判断标准.此判断过程需细致考察多个维度,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的相近程度、商品及服务的类似性、引用商标的独特性与市场知名度、目标消费群体的普遍注意力等,应当在综合考量以上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判定.上述因素中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程度的判断尤为重要,并应当根据相关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和一般认知水平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以及消费对象等之间的联系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在不违背相关公众一般常识性认知的前提下,不宜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已经认定为类似商品的判断作出否定性评价.此外,注册商标具备个体独立性,同一注册人连续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必然存在延续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可单纯以诉争商标为其先前注册商标的自然延伸,且与对比商标不构成近似为由,主张其在后申请的诉争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延续注册

    数据圈地运动背景下人工智能训练他人作品的合法性分析——以技术过程、创新激励和数据公平为视角

    陈栋
    92-109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时代,机器训练日益成为知识传播和交流的重要方式.语料是影响人工智能能力和水平的关键因素,作品是不可替代、高质量训练语料,但面临大量侵权指控和纠纷,缺乏针对性和明确的处理规则.机器训练过程中,复制行为是必要行为和争议焦点问题.当前TDM例外规则、合理使用规则、法定许可规则等难以妥善应对训练行为、对象和目的及后续行为的复杂性.本文源于训练成本高、纠纷多的现实问题,尝试以技术过程、创新激励和数据公平为视角,在比较相关规则适用性基础上,聚焦训练中的复制行为,主张按照被诉行为过程、作品类型、训练方式并结合后续行为进行分步骤、综合性评价.

    人工智能机器训练著作权合理使用作品性使用转换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