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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韩松

双月刊

1674-5205

xbbjb@nwupl.edu.cn

029-85385160

710063

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Science of Law -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 Law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法律科学》是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它以探索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理论为宗旨,努力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探微、法学新问题研究、域外法评、长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栏目,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本刊连续被列入“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科常用期刊”、“法学类最重要的核心期刊”、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人工智能产品责任的立法更新

    郑志峰
    3-17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人工智能法》的制定程序应当与《产品质量法》的修订程序同步启动,以确保人工智能产品安全与产品责任的规则相协调。有形性并非判断人工智能产品的标准,人工智能输出信息具有成为产品的可能,而人工智能产品与服务的区分则需要进行类型化判定。在产品缺陷的判断上,技术性标准的制定应当特别考量人工智能产品的新安全需求,对不合理危险的认定则需要综合产品说明、其他产品的影响、自主学习、升级更新等主客观因素。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区分辅助型与替代型人工智能,合理判断人工智能自主行为与使用人行为是否构成替代原因,同时引入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免责事由方面,后期缺陷抗辩规则的适用需要考虑人工智能产品的升级更新、自主学习的特点,对发展风险抗辩规则的适用宜通过区分不同风险的人工智能、设置跟踪观察义务等方式进行限制,但没有必要创设单独的开源抗辩规则。

    人工智能法人工智能产品产品缺陷因果关系免责事由

    权力概念的法学巡礼

    胡平仁
    18-35页
    查看更多>>摘要:权力的内涵大体经历了从宽泛的"能力说""影响力说"到确切的"强制意志说"和"不平等关系说"的演进。西方法学中的"权力"概念长期依附于"权利"概念,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康德、边沁和奥斯丁的权力观,在继承罗马法关于权力是支配性力量的基础上,第一次认识到"权力"有别于"权利"。萨尔蒙德和霍菲尔德对法律权力概念的精细分析,偏重于区分私法中的"权力"和"权利",与偏重公法权力的洛克、孟德斯鸠遥相呼应。其后弗里德曼等人通过深化与勾连私法权力和公法权力的理论,使"权力"概念更具法学意味和整体感。中国、日本等东方国家的"权力"观念与西方有所不同,但无论西方还是东方,"权力"概念在法学领域迄今尚未获得独立范畴的地位。

    权力权利不平等性正当性历史检视

    司法博弈的人民立场

    谢冰莹
    36-51页
    查看更多>>摘要:北美殖民地政府在建立初期,引入了宗主国的陪审团制度。在实践中,陪审团和法官的司法博弈,是该制度在北美运行的主线和基本特点。17世纪殖民地早期,基于限制法官专权、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地区经济繁荣等多种目的,陪审团同法官围绕陪审团决策权在各殖民地呈现出竞争和合作并存的博弈格局,陪审团制度由此在司法领域展现出地方自治的工具性价值。到了 18世纪,虽然陪审制受到司法集权和专业化的冲击,在博弈中逐渐式微,但其在革命前夜又通过同亲英法官的博弈,突显了自由和权利保护的目的性价值。最终,陪审制度成为殖民地发动独立革命的精神灯塔和制度堡垒,被嵌入后来美国的宪法精神中。陪审团制度所体现的司法人民性立场,正是这一制度能够历久弥新,对当下我国司法改革有一定启迪意义的因由。

    北美殖民地陪审团制度司法博弈司法民主

    论"数字化生活权"及其义务谱系

    宋保振
    52-67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化生活权"是在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人权保障双重背景下"互联网接入权"的理论迭代,它与"互联网接入权"在人权基础、权益范围、保障逻辑等方面有所区别。从权利证成来看,"数字化生活权"隶属公民基本权利范畴,是数字人权向具体权利转化的"二阶权利",满足新兴权利成立的正当性、合法性与现实性标准。从权利构造来看,"数字化生活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客体侧重于行为,权利内容包括网络连接权、网络自由权、信息公平权等具体权能。从权利实现来看,"数字化生活权"应围绕国家、互联网企业与大平台等多主体构造对应的义务谱系。就国家而言,应承担尊重、保护和给付义务,主要是提供物质与服务帮助及创造平等机会与条件。就企业与大平台而言,其义务正在经历从"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转化。为保障"数字生活权"的实现,应畅通社会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信息获取与使用渠道,并破解因主体身份造成的算法偏见。

    数字化生活权数字不平等数字弱势群体数字人权

    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安全之维

    蒋银华
    68-78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法治政府体现了数字政府、法治政府、数字法治三者的交互融合,其间的数字安全实质是一个以国家安全为根本归依,以数字技术为主要场域,以法治价值为基本架构的体系性概念,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全面性和协调性特征,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具有保障性功能,居于基础性地位。数字安全固有的依附性、综合性、不确定性特征,导致了数字安全在实践中面临着价值定位不清晰、潜在风险不可控、制度体系不完善等困境。据此,应秉持整体性路径,确立数字安全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统合地位,并构建一体化保障机制,恰当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率、安全与资本三对范畴及关系,建立数据风险评估制度、数据利用追踪制度、数据决策动态校验制度。

    数字法治政府总体国家安全观数字安全自动化行政

    个人信息许可使用的法律构造

    孙靖洲
    79-91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以个人身份价值为基础的"身份营销"和以人类劳动为核心的"数据劳动",分别是互联网"免费模式"的砥柱和AI产业的基础。个人信息应当从网络活动的副产品,转变为人们获得数字人格主体地位、参与数字经济治理和积极融入数字社会的工具。《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息主体的赋权,无疑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也为个人信息的许可使用奠定了法律基础。个人信息的高水平保护保障了个人信息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而合法与公平的个人信息交易又提升了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和信任。通过充分吸收比较法经验且遵循已有立法和解释构架,本文认为个人信息许可使用的理论基础是以个人信息自决权为价值内核的情景完整性理论,其实现机制应当以"合同所必需"为法律基础,并以"精准营销合同""数字形象许可使用合同"和不同种类的数据劳动许可证为标准合同,通过场景化的个人信息许可使用规则,实现高质量数据高效率使用的目的。

    个人信息许可使用身份营销数据劳动数字经济

    算法科技伦理法制化的逻辑证成与建构进路

    蔡琳
    92-104页
    查看更多>>摘要:算法科技带来的新型伦理风险具有深远性、渗透性与严峻性,已超越传统计算机伦理所能约束的范围。算法科技伦理虽以成文化的形式彰显其强目标性,却囿于结构图谱中"外部性"与"内容"的结构性瑕疵,导致运行机制失灵。面对算法社会的新型伦理风险,算法科技伦理的作用效能呈现出绠短汲深之势,原因在于算法科技伦理对外部结构的约束力较弱。欲实现算法科技伦理对算法行为的更好规制,就需要通过法律控制的思路以增强其外在约束力。在算法科技伦理日臻专门化、成文化、系统化的背景下,推动算法科技伦理的法治化以实现算法社会技术创新与风险遏制的"协同红利",就成为最佳的路径选择。

    算法科技伦理伦理风险法治化建构进路

    数据权利初始配置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崔聪聪
    105-113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权利初始配置的主要争议点是原始数据归属于数据来源者还是数据生产者,难点是明确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和数据权利之间的界限。数据的本质特征是数据处理者基于信号对数据源的感知,属于认识论的范畴。虽然物理形态的数据不具有竞争性,但是数据利用的结果具有竞争性。为防止市场失灵,法律应当在数据上配置所有权。依循分类确权的进路,以数据产生的实质性贡献为标准,原始数据应归属于数据生产者,衍生数据应归属于数据加工者。数据权利的客体应限定在非创新性的数据,具有创新性或者创造性的数据应纳入知识产权范畴予以保护。数据权利客体的范围不以集合数据为限,单条数据也可以配置数据权利。数据权利的权能包括权利人占有(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数据。基于分配正义原则,应当赋予数据来源者针对原始数据收益的利益分配请求权。

    感受性关系数据生成数据所有数据分类确权数据收益分配

    中国式审计委员会:组织基础与权责配置

    刘斌
    114-125页
    查看更多>>摘要:基于单层制改革需求,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引入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替代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同于英美式审计委员会和东亚式审计委员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委员会规则。但是,其所涉条文简要,引发了理论与实务上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定位、组织设置与运行、职权行使等多重疑惑,有待于系统的规范阐释。审计委员会本质上属于法定型专门委员会,在组织设置、成员选任、会议决议和组织运行方面具有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监督职权的承接,在内容上包括业务监督权、财务监督权、人事监督权、提议召开和召集主持会议等程序性职权、诉讼代表权等五大方面;在承接方式上包括吸收和引致两种方式。基于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基础和职权承接,对审计委员会的问责需要区分审计委员会责任与董事会责任,区分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以实现监督权责的合理配置。经由董事会中嵌入审计委员会的单层制改革,有助于降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成本,强化监督机构的专业性,克服监督中的信息屏障,实现公司监督职能的优化。

    单层制改革审计委员会监督职权监督问责

    公司监督机制中"人缘同构性"的制度解构

    陈嘉白
    126-137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存在着董事与监事、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之间的"人缘同构性",其基本由同一股东或股东群体所选任,由此形成公司监督机制上"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局面。这是监事"形骸化"、独立董事"花瓶化"在人际关系上的根本原因。虽然本次《公司法》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公司监督机制,但对于"人缘同构性"问题,仍须根据《公司法》扩大公司的自治空间,通过《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则示范引导下的制度创新予以有效解决。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中"人缘同构性"的制度原因是资本多数决规则的无差别应用。虽然资本多数决应用于公司经营决策机制具有合理性,但并不等于其应用于公司监督机制也有合理性,因为这两种机制在运行目标、价值取向上有根本区别。应当在公司监督机制形成上以"人头多数决"规则取代资本多数决规则,使董事与监事、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由不同的股东或股东群体选任,以解构"人缘同构性"来达致公司监督机制的实质独立性,从而实现公司监督机制的实效性。

    公司监督监事人缘同构性资本多数决人头多数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