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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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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评论/Journal Legal Histor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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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轼与北宋编敕

    彭林泉
    182-206页
    查看更多>>摘要:北宋时,敕是一种法律形式,编敕是一种立法活动.在宋太祖到宋徽宗期间,有过多次编敕,且编敕活动逐渐频繁,至宋神宗朝时达到高峰,但几乎全已散失.苏轼在状、札子等文中,存留了大量北宋编敕,时间跨度大、地域范围广、使用频率高、表现形式多样、涉及内容广泛.在实践中,苏轼针对海外贸易法令和执行中的乱象、五谷力胜税钱的征收、高丽使者买书的利害、轻罪重罚的做法等问题,熟练地运用北宋编敕,提出解决措施,体现出苏轼的法律素养和担当精神,也反映了苏轼的民本思想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以及对实质正义的追求.苏轼对北宋编敕亦有独到的见解.上述内容对北宋法制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经此苏轼亦做出了自己的法学贡献.

    苏轼北宋编敕存留运用价值

    论宋代翻异别勘司法实践对其立法目的的背离

    王忠灿
    207-224页
    查看更多>>摘要:创自前代的翻异别勘制度在宋代全面施行.罪囚在从审讯到执行的司法过程中皆可翻异,翻异案件先在审讯机关内部移司别推,再翻则由其他机关别勘,内部相互制约、外部层层监督,翻异别推、别勘次数没有限制.其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官员公正审判、防范冤案发生.但在宋代司法实践中,罪囚利用翻异寻机脱罪,无辜的干连人被长期羁押,造成新的冤滞.前后勘官员因连带责任而结成利益共同体,别勘监督逐渐形式化.宋代坚持施行翻异别勘制度,付出巨大的司法成本,反而对正常司法秩序造成破坏,给胥吏留下操纵司法牟利的空间,其运行效果完全背离了立法目的.宋代统治者为补救翻异别勘制度运行之弊不断强化集权监督,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应是宋代司法行政化、官僚化空前加强,违背了司法的基本规律,导致刑狱冤滞矛盾始终难解.

    宋代翻异别勘司法实践立法目的背离

    为后者告:吉同钧《东行日记》所现的蒙案审办及其启示

    邱玉强
    225-241页
    查看更多>>摘要: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初,吉同钧曾随兵部尚书裕德等人出关至奉天查办蒙古哲里木盟案件,往返百日的所见所闻及蒙案审办过程,详记于吉同钧的《东行日记》中.此次蒙案审办主要有二:一为哲里木盟盟长、图什业图亲王色旺诺尔布桑保被旗下逼迫自缢案;一为哲里木盟副盟长、札萨克图旗郡王乌泰通贼虐民案.前者虽是该亲王咎由自取,且案犯已认罪画供,但吉同钧仍为之原情以求其生、拟罪以期无憾;后者审办时该郡王虽恪恭逊顺,但有俄方从中干预,仅以革职结案,吉同钧为此也颇为无奈.这次蒙案的审办过程既易且速,一方面在于吉同钧所总结的蒙古地区"人无诗张之心,官乏巧避之术",另一方面则在于案件审理之勤慎,以及案件的众多参与者能够遵循"随到随审,随审随结随释".透过这次蒙案审办及其见闻,亦可管窥清廷治理蒙边之实况.日记内容夹叙夹议,多有规矩劝诫之意,亦可为后之办理蒙案者提供经验借鉴.

    吉同钧《东行日记》蒙案审办蒙边治理

    民初两广盐法改革中的"抑私"之困

    刘方圆
    242-257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国初期,英国爵士丁恩在两广盐区主导了一场盐业自由贸易运销法制改革.这一改革持续近十年却未能取得预想的效果,最终出现了"包商—自由—包商"的制度复辟.国内学者将丁恩自由制改革失败的原因,笼统地归结为封建势力根深蒂固.深入考察这一改革在两广盐区的施行实效则会发现,其失败根源于自身"最利销私".自由制改革不仅将清代包商制隐藏的"抑私"之设计尽数消解,甚至还变相创造新的走私环境并增加政府缉私的成本和难度,最终导致正常的食盐运销系统在私盐蚕食下全线崩溃,出现食盐走私销尽、省城盐价飞涨、贫民化为盐匪而国税无处征收的荒诞情景.

    民初两广盐法改革自由制包商制"抑私"之困

    近代凉山彝区监狱改良考

    张晓蓓张胜琴
    258-272页
    查看更多>>摘要:中国监狱研究的成果极其丰富,但涉及民族区域监狱的研究,特别是近代彝区监狱改良的研究还难见其踪.结合清代、民国时期凉山西昌、会理、冕宁司法档案等史料进行探寻,会发现彝区监狱的近代改良,深藏着国家命运多舛中民族区域司法治理情节与行为模式,而对民族区域监狱改良的推行,是国家力图推行各地司法共进改良的见证.清代彝区监狱与内地一样是建立在衙门之内,但具有关押功能的机构却不仅于此,彝区的监狱管理是在国家与地方规范下运行并灵活实施,由此而具有民族特性.本文以凉山彝区监狱近代改良为视角,展开对改良中监狱的重建、管理和人才培养的阐述,以证监狱改良的历史过程,和监狱受司法垂直管理的开端中呈现出的民族地域特色.

    凉山彝区监狱近代改良

    民国诉讼铺保考

    康黎
    273-287页
    查看更多>>摘要:诉讼铺保是指店铺商号为他人诉讼活动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广泛适用于民国时期的告诉、保释等诉讼环节."殷实铺保"是其基本要求,实践中形成了联名铺保、阶段铺保、特别铺保等方式,其保状中的铺保落款因关涉保证责任追究而成为铺保纠纷中的一个法律难点.诉讼铺保制度虽在当时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少讼案""维稳社会"的作用,却也加重了民众诉讼负担,催生出一批"职业铺保",导致审前羁押率过高,最终在不少地方被迫变通执行.

    民国诉讼铺保保状效用

    清代巴县衙门档案司法文书评介

    陈廷湘刘丽平
    289-310页
    查看更多>>摘要:巴县衙门档案是国内保存数量最多、内容最丰富的清代县级地方政权档案.其中司法案件数量约占总卷数的84%,有文书百余万份,种类多样,形式复杂,值得深入研究.本文以具体统计数据为依据,发现清代各朝巴县衙门处理司法案件呈现由远而近逐步增多的趋势;各朝各类司法案件文书数量分布上,命盗案文书数量少于细故案件;各朝各类司法案件文书分布样态基本一致,文书不完整的案件数多在司法案件总数的50%以上;从乾隆朝的统计数据来看,司法文书总数的约71%分布在约36%的完整和基本完整的案件中.统计数据还显示,清代各朝巴县档案文书名目繁多,由远而近呈增加趋势,同一名目文书的功能并不统一,表明清代基层政权当政者对司法文书尚无标准化要求.

    巴县档案司法案件司法文书

    20世纪30年代川省民间合会及其纠纷处置浅析——以三台县为例

    李常宝
    311-320页
    查看更多>>摘要:合会是一种民间自发组织的金融互助形式,因有其相当的社会需求和群众基础,在中国基层社会长期存在,至20世纪30年代依然活跃,并演化出较多的起会形式,成为民间融资的常见手段.然就考察国民政府时期川省基层民间合会的实际运作而言,合会围绕会款而起的纠纷较多,究其原因多在于会众在转会之际无力填会,或滥会之际如何处理会款问题多有分歧等.会众处理此类纠纷,多提请地方保甲处理,不成则诉诸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之际虽无章可循,然则可比照《中华民国民法》或审理或调解结案,大体上此际的合会纠纷易于化解.

    民国四川合会会众纠纷

    民国"刑民二分"立法格局下的基层审断——基于荣县档案的考察

    阮嘉禾
    321-339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民国时期刑民体系分隶的立法格局下,基层司法中刑民的实体与程序要素交叉不定,传统中国州县审断以重情细故为分类标准的特质得以保留.基层司法官员以对案件本身及其发展情节轻重、执行情况难易的把握,考量如何用严厉或温和的方式止争,展现了司法过程所依托的判断标准的主观性但非恣意性,即更多地基于社会治理效率的需要,与外在的刑民规范相配合.民众则完全基于案件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区分刑民.刑民要素的混淆源于一场诉讼的投入与产出问题,特别是在司法权为军事、行政两面夹击,司法资源与个体资源明显匮乏的时期.彼时司法的重心仍在于维护秩序的整体性而非保护个体权利,该种顶层设计的客观标准与基层实践的主观判断分异的局面,是新旧制度、移植与传统文化、需求与现实条件纷沓塑造的结果.

    荣县司法档案刑事民事重情细故基层治理

    "二次被害":抗战后军人婚姻诉讼维权困局——从民国江北县地方法院18起军婚讼案切入

    陈翠玉肖潇
    340-359页
    查看更多>>摘要:抗日战争使得大量的壮丁从戎,长期出征不能归家.为了稳定军心,南京国民政府不得不用立法构建起保护军婚的新秩序.由此,国家公权力站在民族道义的制高点,形成对婚姻等私法空间的挤压.然而,民间生存逻辑带来的民众应对与反弹,远远超出了国家预期,不断挑战着公权力的权威,迫使国家不得不进一步加紧这方面的立法,在民间逻辑的反差之下呈现出强硬姿态.但是,随着抗战胜利和工作重心的转移,国家公权力的立场和话语体系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对民间侵害军婚的行为表现出更多的宽容姿态,相形之下,却忽视了对幸存军人利益的保护,造成他们的"二次被害".本文以18起战后军婚诉讼案件为例,以特定的时空和场域为背景,在人物—事件框架下,揭示抗战中出征军人身后妻子被霸占和财产被侵害的事实,讨论他们及其近亲属的维权行为、诉讼处境及命运,以期为未来的军人保护制度构建提供一些镜鉴.

    抗日战争军婚保护国家立法民间逻辑立法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