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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学评论
法学评论

肖永平

双月刊

1004-1303

430072

湖北武昌珞珈山

法学评论/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学术性刊物。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推广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学爱好者。有英文目次。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人工智能应用责任的主体识别与归责设计

    郑志峰
    123-137页
    查看更多>>摘要:应用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于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全方位解决人工智能部署应用端的风险致害责任,是未来我国《人工智能法》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在明确《人工智能法》三分主体架构的基础上,按照救济、一站式与风险原则,不宜将开发者作为人工智能应用责任的第一责任主体,至于提供者、使用者则需要区分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分别界定.整齐划一的归责思路缺乏灵活性,应当引入基于风险的类型化思维,不仅契合侵权责任归责的一般原理,也是贯彻人工智能分级治理的理念.对于高风险人工智能,确立无过错责任有助于充分救济受害人,公平分配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避免归责体系的内在冲突;对于有限风险与低风险人工智能,应当分别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以实现风险与归责的动态平衡.

    《人工智能法》应用责任提供者使用者无过错责任

    算法僭越的归位治理

    李佳伦
    138-149页
    查看更多>>摘要:算法的笼罩让原本界限分明的主体客体及二者关系扑朔迷离,令责任主体的判断举棋不定.揭开算法面纱,露出隐藏的主体,以及规训僭越的客体是算法治理的关键.在一般社会活动中,算法僭越对人的主体性威胁重重,不仅会打破主体制度格局,而且将导致人的主观能动性弱化,使由此产生的风险在责任承担中逃逸.算法在公权力行使实践中,诱导使用者做出有失偏颇的决策时有发生.从算法规制部门法分工角度而言,算法对决策的作用分布在民商事、行政和刑事领域,其中民商事领域的算法僭越风险高发于消费和经营决策中,行政领域的算法僭越一般与公共服务算法决策的价值选择相关,刑事司法领域的算法僭越通常无法回避公民基本权利问题.算法僭越的归位治理可分别以治理主体、治理客体和治理过程为中心展开.结构化的算法僭越治理根据评价僭越行为部门法的不同,确定僭越的类型,匹配算法集中展现的属性,并给出归位治理的一般性原则.

    算法法律主体性算法治理算法越权算法归位

    医疗数据使用权的理论证成与立法平衡

    任颖
    150-159页
    查看更多>>摘要:医疗数据使用直接关系医疗救治效能的提升.医疗数据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医疗数据来源者、控制者、使用者、经营者享有不同的医疗数据权利,医疗数据使用权主体及取得方式具有限定性,其本质上遵循"人财两分""三权分置"立法规律.在医疗卫生二元立法框架下,更宜采用集中立法模式制定医疗数据使用专项规则,并将其纳入医疗事务立法范围.医疗数据使用规则制定,需要有效解决医疗数据使用权实现所面临的矛盾和冲突.相较于单一机构配置或全系统接入方式,医疗数据使用权配置适宜从医联体数据众益出发,以单元化平衡为路径,设定医疗机构的数据提供义务,推动医联体医疗数据合规共享;以"场景化"平衡为方法,推进医疗数据调用合比例的边界设定;以动态化平衡为方式,创建非个人数据使用立法路径,制定医疗健康企业非个人数据许可使用专项限制与转售禁止规则.

    医疗数据数据使用权立法平衡

    平台类型化的反垄断数字税法规则构造

    税梦娇
    160-170页
    查看更多>>摘要:全球平台经济垄断与利益分配矛盾加深,驱动型构反垄断数字税法的中国方案,这既关涉中国掌握数字财富分配的国际主动权,也牵涉国内平台竞争生态的体系循环力.缘于中国税收主体结构差异性,平台利润分配垄断性,需形成基于市场占有率要素类型化与数字税定性定量要件双轮立法的平台数字税法:搭建超级平台总额数字税—次级平台净利数字税,积极推进数字价值链上促进公平竞争的税收立法;针对跨国平台构建"平台年收入+数字交易量+终端用户数"的资本利润核定规则,以及确定"价值来源国—数字市场国—利润归属国"的数字税权配置规则,最终促进平台在量能课税、公平竞争与聚合创新中动态平衡.

    反垄断数字税法超级平台总额数字税次级平台净利数字税全球数字价值链

    论我国生态环境法典内在体系的立法融贯

    吴胜利
    171-181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在解决我国环境法体系化严重不足问题的同时,面临由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动态性和复杂性,影响法典稳定性的难题.内在体系的建构和融贯有助于化解这一困境.环境法以环境正义作为最高价值,提炼协调原则、预防原则、风险防范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原因者负担原则形成基本原则体系.内在体系融贯性的实现需探究环境法基本原则之间的意义脉络和证立关系、权衡基本原则静态的价值顺位和动态的协作关系以及具体化环境法基本原则.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通过确立基本原则作为法典的监管性内容,分编明确不同的次级原则,确立"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联系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的功能概念,总则设置一般制度作为操作性内容,串起分编内容,从而在立法上实现内在体系的融贯.

    生态环境法典内在体系体系融贯环境正义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程序中的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

    廖雪霞
    182-196页
    查看更多>>摘要:近期联合国大会将巴以冲突和气候变化相关问题提交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程序,凸显了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之间的张力,也反映了部分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通过法律程序突破政治困局的意图.本文通过回溯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程序界定并区分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的历史,提出这一区分源自常设国际法院时期的司法传统,其初衷在于限制法院管辖的范围.然而,实证地考察国际法院的长期实践发现,法院在确认咨询管辖权的阶段,通过适用司法实践发展出的积极标准和消极标准,事实上取消了法律问题与政治问题区分对管辖权的约束;在发表咨询意见时,法院则通过将法律意见抽象化、调整发表意见的范围或宣告"法律不明"这些不同的路径回应不同利益群体的政治诉求.这些观察有助于我国形成有效参与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咨询意见程序的策略.

    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法律问题政治问题管辖权

    启事

    《法学评论》编辑部
    封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