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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赵佳荣

双月刊

1009-2013

skb4618538@hunau.net

0731-84618538

410128

长沙市芙蓉区湖南农业大学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CSSCICHSSCD
查看更多>>本刊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湖南农业大学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理论期刊。为更好的凸现面向“三农”的办刊特色,促进学校学科的成长,使刊物真正成为“三农”工作的思想库,本刊常设“三农”论坛、农村经济研究、农村社会调查、农村社会研究、农业教育研究、县域经济研究、湖南经济研究、滚动开设经济理论与应用、企业经济、法学研究、管理科学、教育研究、文史哲、语言文字研究等栏目,重点报道各类学科中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及农村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金融科技创新的行动者网络与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以蚂蚁金服为例

    曾福生胡特
    1-10页
    查看更多>>摘要:借助行动者网络理论,以蚂蚁金服为例选取快捷支付、余额宝及农村金融业务模式构建行动者网络,分析其从支付起家到入局金融再到开拓农村金融市场的过程,借以打开蚂蚁金服金融科技创新的"科技黑箱".研究发现,蚂蚁金服的金融科技创新包含了金融创新、科技创新和监管创新的不同特质,农村普惠金融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金融科技的进步有助于打破农村地区发展普惠金融存在的包容性和可持续性悖论.在农村地区利用金融科技发展普惠金融需要相当规模的金融科技企业构建强大的行动者网络,需要政府介入给予财政支持、适度监管和信用背书,推动金融科技真正服务"三农"群体.

    普惠金融金融科技创新行动者网络理论蚂蚁金服

    "核心-边缘"空间结构对我国粮食安全的影响

    罗浩轩郭栋
    11-21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核心-边缘"空间结构日益明显背景下,粮食产销区域间分工不断强化,对粮食安全产生了深远影响.运用GDP方法考察中国经济版图的"核心-边缘"空间结构,分析该结构对区域间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食物生产的互补性以及粮食安全稳定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探讨了这些影响导致的区域间粮食安全责任不平衡、粮食主产区发展受限、粮食主销区自身的粮食安全受影响以及南方粮食主产区耕地撂荒抛荒现象相对严重等问题.为了更好地保障粮食安全,提出要从大食物观视角出发,构建粮食区域利益补偿机制,设定粮食自给底线,落实主销区和平衡区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等.

    "核心-边缘"空间结构粮食安全大食物观区域利益补偿机制

    农地流转对农业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

    谢祎泠刘志雄
    22-29页
    查看更多>>摘要:基于2014-2021年全国省级面板数据,利用熵值法和固定效应模型,以农业机械化水平为调节变量,分析农地流转对农业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结果表明:从整体上看,中国农业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呈现良好的增长态势,但呈现出明显的"东高西低"的分布特征;农地流转能够显著促进农业数字经济发展,且存在显著的空间异质性,具体表现为东部地区农地流转促进了农业数字经济发展,中西部地区为负且不显著;农业机械化水平在农地流转对农业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中发挥着正向调节效应.

    农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数字经济农业机械化

    耕地流转模式绩效评价及差异分析

    杨彩林贺蓉
    30-37页
    查看更多>>摘要:基于河南省滑县问卷调研数据,从经济、社会、生态三个维度建立耕地流转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层次分析法(AHP)与模糊综合评价法(FCE)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户自发、集体主导、市场参与三种耕地流转模式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结果表明:从单一绩效来看,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的评分排序同为"市场参与模式>集体主导模式>农户自发模式",生态绩效评分排序为"农户自发模式>市场参与模式>集体主导模式";综合绩效评价的评分排序与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的评分排序相同;市场参与模式除生态绩效外,绩效优势明显,集体主导模式次之,农户自发模式除生态绩效占优势外,整体绩效落后.

    耕地流转模式经济绩效社会绩效生态绩效

    嵌入式治理:协商民主推进乡村治理有效的内在机理——以浙南H村"百家合议会"实践为例

    侣传振
    38-48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田野政治学为视角,选取浙南H村"百家合议会"实践为个案,通过建构"嵌入式治理"分析框架实证研究了协商民主嵌入乡村治理的内在机理及其对乡村治理有效性的影响.研究发现,协商民主可以通过组织嵌入、过程嵌入与行为嵌入三种机制融入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过程,弥补乡村既有治理结构的功能性局限.组织嵌入、过程嵌入、行为嵌入以及彼此间的嵌入程度影响协商民主整体嵌入性,进而深刻影响乡村治理效果.当然,嵌入性并不排斥自主性,"高嵌入性-强自主性"形成的嵌入性自主,是协商民主嵌入式治理的理想类型,也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重要路径.

    协商民主乡村治理有效嵌入式治理嵌入性自主

    乡村振兴中回流农民工的主体性表达及重构理路

    张剑宇廖小琴
    49-58页
    查看更多>>摘要:回流农民工主体性表达是回流农民工在自我发展、价值实现、乡村振兴等方面表现和发挥自主性、自觉性、能动性、创造性的实践过程.从多案例实证分析来看,多数回流农民工在乡村振兴中的多样化深度参与不足,其主体性表达缺失,尚存重构空间,应然样态与实然状况存在很大差距.回流农民工主体性表达缺失主要表现为主体地位遮蔽、主体意愿式微、主体能力逊色、主体价值欠缺,直接反映其自主性、自觉性、能动性、创造性的缺场.遵循"外部激发—内部重塑"的逻辑,通过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政策机制保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完善个体发展条件,可以系统性地激发和促进回流农民工主体性的有效表达,进而对乡村振兴产生更大的助推价值.

    乡村振兴回流农民工主体性主体性表达双重激发框架

    行动者网络理论视域下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合作网络建构——基于长沙县果园镇的田野考察

    黄建红蒋艳辉
    59-68页
    查看更多>>摘要: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是当代数字乡村的研究热点,也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命题.以长沙县果园镇为例,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分析果园镇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合作网络建构的过程及运行机理.研究发现:果园镇以果园镇政府为核心行动者,长沙市政府和县政府、中国电信、果园镇党组织、长沙县红花蜜蜂养殖专业合作社、村民为人类行动者,"数字果园"平台为非人类行动者,所有行动者经过问题呈现、利益赋予、征召和动员四个阶段完成转译,从而建构高效运行的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合作网络.研究得出: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合作网络需要以数字平台为依托,搭建主体共场参与渠道;以数字红利为内驱,创建利益共融联结模式;以数字治理为向度,构建行动共治运行机制.在主体共场、利益共融、行动共治的共同作用下,合作网络得以建构并高效运行,最终促成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

    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合作网络行动者网络理论

    功能认知、政策环境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影响及组态路径

    朱迪吴泽斌袁北飞汪应宏...
    69-78页
    查看更多>>摘要:基于江苏省徐州市沛县150份农户调研数据,运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方法,探究功能认知和政策环境对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协同影响,挖掘影响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的组态路径.研究发现:单个独立因素并不能形成高与非高水平的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导致农户宅基地退出高意愿的路径可以被概括为"功能认知驱动型""政策环境驱动型"和"认知-环境联合驱动型"3种组态路径;农户宅基地退出高与非高意愿路径存在非对称关系;农户高功能认知水平并非抑制其宅基地退出意愿,当政策环境不理想且农户功能认知水平较低时会导致非高农户宅基地退出意愿.研究建议,从尊重农户期望权益诉求、加大政策调控力度与提高补偿标准、拓宽农户参与渠道等方面健全和完善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助力构建农村宅基地退出新机制.

    功能认知宅基地宅基地退出意愿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

    算法解释权适用的不同区分及其实践路径——基于公私两域划分的视角

    刘佳明
    79-87页
    查看更多>>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规定,个人认为自动化决策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此条被认为是对算法解释权的明文确定.但是,对于权益主体的确定、权益影响的程度以及解释内容的要求,第24条并未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考虑到公私领域对算法解释规范对象和规范目标的不同,在私人领域中,算法解释的权益主体应为确定型主体,其形式权益遭受影响才能提出算法解释的主张,而信息处理者只需对算法进行事物性解释,在公共领域中,算法解释的主体应为确定或相关型主体,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权益遭受影响都可以提出算法解释的主张,而信息处理者需对算法进行事物或事理性解释,此举有利于促进技术发展与权利保障、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

    算法算法解释权个人信息保护法

    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实践检视及一体化治理

    谢扬强
    88-94页
    查看更多>>摘要: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践中存在适用主体扩张、责任判断模糊以及量刑结果失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轻罪立法不断扩张以及配套金融监管乏力等原因密切相关.需立足于多维一体的治理理念,在刑法之内严格限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客观要件,完善刑法的具体适用;在刑法之外优化各法域间的协同治理,形成有序衔接的规范体系;在刑法之上发挥数字赋能技术优势,共筑多元联动的防治共同体,由此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一体化治理策略.

    支付结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践检视一体化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