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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杨建东

双月刊

1674-3288

xuebao@jlbtc.edu.cn

0431-88530065

130062

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1606号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Journal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CHSSCD
查看更多>>本刊以质量选稿,特别欢迎具有前瞻性、创见性、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双碳"目标背景下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问题研究

    汪灿张炳辉
    96-99,116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双碳"目标背景下,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绿色资产证券化近年来发展迅速,受到投资者广泛关注.绿色资产证券化是创新的绿色金融工具,有助于发行主体盘活资产,同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使资金流向绿色领域,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成本节约方面发挥作用.我国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跨境交易有障碍,银行参与积极性不足、激励机制欠缺等问题,应通过统一认定标准、优化跨境交易流程,完善激励机制、健全配套扶持政策,建立环境效益评估体系、加强监督和信息披露,运用"双SPV"和金融科技推进创新实践促进绿色资产证券化发展.

    "双碳"目标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金融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以武汉市为例

    李梓祎
    100-103页
    查看更多>>摘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金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方式.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武汉市的实践,总结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存在多方联动助力乡村振兴难以形成合力、农村城镇化进程与农民信用认知匹配度较低、农民对金融机构服务满意度较差、信用信息共享和更新机制有待加强等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农村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农村信用体系

    破产预重整信息披露制度之构建——基于68份地方指引文件的分析

    张丽琴梁太乙
    104-109页
    查看更多>>摘要:预重整程序中,各当事主体由于信息收集能力、经济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平衡各方信息差异的有效途径.地方指引文件对信息披露主要围绕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标准和披露规制四个方面进行规定,存在披露主体范围过窄、披露内容不明确、规制机制不健全等共性问题.未来对预重整统一立法时,建议适度扩大信息披露主体范围,由单一债务人扩大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临时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其他利益相关者三种类型,明确各主体的披露内容并矫正目前披露内容与披露主体之间的错配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披露标准,增补"真实披露"标准,建立以引导而非惩戒为主导的规制机制.

    预重整信息披露破产法地方指引文件

    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规范结构及限缩适用

    赵洪程
    110-116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公司法》第191条规定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在责任证成、责任性质、模式选择以及责任范围上仍存在进一步解释的空间.责任证成上区分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外部证成包括法人拟制说和董事职务行为的双重性.通过借鉴德国法上"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侵权法理念,将董事对债权人延伸的信义义务作为解释"保护他人法律"的依据,将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界定为债权侵权责任,由此实现责任的内部证成.适用模式上采"董事直接责任模式",除主观要件外,还应引入公司经营状态作为考察因素.当公司能够对第三人债务足额清偿下,无论董事是否对第三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应当由公司承担第一顺位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是否依据新《公司法》第11条对董事内部追责属于内部治理事项.在公司无法对第三人债务足额清偿下,若董事满足主观要件,由董事在公司承担不能的范围外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和个人责任.该责任系侵权责任,应类推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此时公司与董事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责任.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事实破产不真正连带责任董事职务行为信义义务

    公司高管的劳动法定位与适用规则探析

    陈李毅
    117-121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劳动法体系对公司高管的范围界定及规则适用问题未予明确,通过规范及裁判层面的分析以及理论层面的证成,可以发现高管的劳动者身份已经得到确立.结合劳动者分层理论,高管属于雇员中的强势者,这决定了其适用特殊规范的必要性.规则适用的前提有赖于高管身份的精准识别,在构建路径上可以考虑以现行规范为基础,从工资工时、劳动合同和解雇保护等方面为公司高管建立起较为统一的劳动法适用体系,以此实现规则的差别适用和利益的平衡保护.

    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公司法差异化适用

    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认定——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视角

    潘春飞
    122-128页
    查看更多>>摘要:操纵市场行为一直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沉疴痼疾,也一直为证券法严格禁止,而操纵市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又是理论与实践的难题.适用一般侵权理论会带来证明的困难性,类推《虚假陈述规定》又具有局限性,欺诈市场理论也存在不适用性.面对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应从操纵市场民事责任认定难题的本质入手,从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出发,将举证责任倒置,进而推定交易因果关系.但在具体适用上仍需谨慎,在适用前提、适用主体上均有限制,操纵人亦可提供相应反驳理由推翻.

    操纵市场民事责任推定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证券交易民事赔偿举证责任倒置

    本刊声明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编辑部
    128页

    吉林工商学院代表团访问日本、韩国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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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工商学院举办《中国吉菜大典》发布暨全国烹饪大师进校园活动启动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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