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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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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陶

月刊

1005-0590

kjycbtg@163.com

010-6281718

100084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科技与出版/Journal Science-Technology and Publication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搭科技与出版之桥;传出版营销之径;提高行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促进出版业的改革和发展。主要特色:内容新,文章精,信息量大,实用性强。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AIGC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制度创新

    韩婧石磊
    4-5页

    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中权利限制制度的选择与建构

    孙山张雯雯
    6-15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预训练过程中对作品的海量使用,隐藏着巨大的侵权风险,需要通过权利限制制度加以化解.表面上看,预训练的合法性危机是人工智能运营主体进行预训练时体现公共利益,但现行规则未能涵盖、豁免其对作品的使用行为.究其实质,是人工智能运营主体大规模使用作品的过程中,由于许可使用的协商成本过高而引发的市场失灵.同为"卡—梅框架"下的责任规则,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而法定许可制度的法律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公平优先的合理使用制度仅能涵盖极苛刻条件下的预训练,法定许可制度的效率优先取向决定了该制度可以用于应对市场失灵问题,预训练合法性危机的实质决定了预训练合法性问题的解决必须以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建构作为主要出路,辅之以特殊情形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权利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责任规则

    算法训练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制路径

    李青文
    16-27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运行的核心是算法,而算法一般需要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使用相关数据进行训练.从机器学习原理及人工智能商业化应用模式来看,用户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算法训练既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也不符合"三步检验法"标准,难以构成合理使用.用户使用作品进行算法训练具有使用数量巨大、主体众多、涉及作品类型多样、强调时效性和作品质量等特点,这使得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改良法定许可制度来规制此类行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应将用户训练算法使用作品的行为纳入法定许可范围,并设立专门的集体管理组织负责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转付及维权等事宜,建立和完善相应配套制度,辅以先进技术措施,从而规范人工智能时代的作品使用秩序,维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算法训练用户著作权法法定许可集体管理组织

    中宣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部署做好2024年主题出版工作

    新华社
    27页

    机器学习中作品利用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研究

    袁真富夏子轩
    28-36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助推下,机器学习开启了超大规模预训练的浪潮.在机器学习的数据训练等场景中,作品素材的巨量使用导致权利许可机制失灵、单个作品的微量使用导致侵权判定机制失灵、作品资源的隐蔽使用导致侵权举证机制失灵、AI内容的海量输出导致创作激励机制失灵.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著作权补偿金制度基于作品整体利用的共同价值回应,将适当恢复受到AIGC挤压的人类作者利益,并通过呼应权利弱化和利益分享理论,继续给予人类作者的有限垄断激励.相较于集体管理、法定许可等解决方案,补偿金制度回避了侵权判断难题、省略了许可谈判程序、解决了使用费分配难题、避免了使用费堆叠问题,且不影响专有权独立行使.在补偿金制度本土化过程中,可以从厘清支付补偿金的义务主体、明确补偿金的法定征收主体、采取比例费率的征收标准、确立面向公共利益的使用机制等方面构建适应AIGC时代的补偿金制度.

    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著作权补偿金制度

    论AIGC创作中的因果可预见性

    刘丁勤
    36-47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品创作方式的多样化与过程的随机性使结果并不具有完全的可预见性,因而版权法也需考虑创作的可预见性问题.基于尊重创作自由与减少社会成本的考虑,作品创作应遵循弱预见性原则.可预见性涉及法律因果的追踪,在侵权法中通过主体、行为与介入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AIGC创作中需要认定使用者对AI模型输出结果的可预见性以评价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可借鉴侵权法形成个体知识经验、行为的执行程度、AI模型的随机介入范围的分析框架.同时依据版权法教义与AI模型的既有技术特征,可预见性的衡量应当以行为的执行程度为主导,当使用者对结果具有"充分描绘"的情形下可以成为因果意义上的作者.

    AIGC版权创作随机性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充分描绘原则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版权注意义务的法律构造

    徐小奔薛少雄
    48-58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注意义务需要从理论基础、模式选择和行为构造等三个方面构建.在坚持人工智能工具属性的基础上,以"技术中立"为指导思想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设定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最符合技术与产业发展的需要.具体而言,相较于严格注意义务模式,市场自治型注意义务模式更有利于协调权利人侵权防范的诉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发展技术的需要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进一步释放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力.就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开发者如何分配注意义务而言,以服务提供者为版权注意义务的首要主体,并通过市场机制将注意义务部分转移至技术服务开发者,使版权注意义务延伸至人工智能研发阶段,并鼓励在人工智能模型中嵌入版权识别过滤技术.在注意义务的具体构造上,可以参考"避风港规则"的规范原理,形成"通知—屏蔽"的被动注意义务框架,同时以"红旗原则"为被动义务的例外,从而形成"输入端注意义务法定、输出端注意义务自治"的版权注意义务体系.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版权侵权避风港规则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输出侵犯版权内容的救济研究

    王杰
    59-69页
    查看更多>>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因"记忆"输出与训练素材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内容,从而产生侵犯版权的风险.服务平台应当对此承担何种责任往往引发争议.从角色定位角度,服务平台应当被界定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就侵犯版权适用过错责任.当前学者主张的"现有技术水平"标准与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存在证成逻辑与义务内容上的缺陷,"通知—删除规则"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下亦面临适用障碍.根据输出侵权内容的风险和成因,侵权救济应落脚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商业利用端,以实现版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推动侵害版权负外部性的内部化.

    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归责原则注意义务

    "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研讨会在京举行 李书磊出席并发表主旨演讲

    新华网
    69页

    新质生产力推动学术期刊高质量发展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高虹
    70-78页
    查看更多>>摘要: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及产业深度转型升级催生了新质生产力,这一生产力是数字时代更具融合性且能体现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等内涵的全新概念,也必将给作为科技、出版、文化三个产业交融体的学术期刊的高质量发展带来全新的改革命题.新质生产力可通过赋能劳动者(办刊主体)、革新劳动资料(办刊手段)、优化劳动对象(办刊业态)带来学术期刊升级跃变的可能,面对这一现实境遇,学术期刊可以从培育办刊主体—整合办刊手段—拓展办刊业态三维度入手探究高质量发展之路,由此才能在充分挖掘和利用新质生产力的同时顺利实现学术期刊的发展目标.

    新质生产力学术期刊高质量发展数据要素数字化转型数字创新生态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