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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南大法学
南大法学

张仁善

半年刊

2096-8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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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法学/Journal Nanj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CSSCICHSSCD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从结构与管理观点看法教义学的未来——通过实用教义学的AI化开拓理论教义学的新境界

    苏永钦周翔章程
    1-17页
    查看更多>>摘要:不同于英美法系法教义学的事后—个案研究本质,大陆法系的事前—体系研究固有高度可预测性的维稳功能,但不仅在满足个案特殊情况期待的公平上较为不足,更因法律人投入资源之巨,使得原可保留做理论研究的人力受到挤压,以致形成长期失衡难以逆转的结构.对于没有法学传统,其法治的建构只能高度依赖系统性法制继受的国家,包括中国,其整体教义学研究的投入和产出可说同样偏弱,根本还谈不到实用与理论间的失衡.因此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新发展,尤其源于其与法教义学近似的学习、生成方式,而有快速消化海量数据的能力,果能做好阶段性规划,包括法律教育与司法体制的重新部署,应可根本翻转大陆法系国家法教义学的失衡结构,或彻底改善其先天不足的处境,大陆法系背后的法治国理念,既都高度倚赖法教义学的支撑,国家应可适度扮演规划监督者的角色.

    法教义学生成式人工智能实用教义学理论教义学法务科技

    附着物担保权冲突之解决方案

    庄加园
    18-42页
    查看更多>>摘要:传统添附制度中,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将导致原动产所有权消灭,无法满足动产担保交易的实践需要.根据交易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动产担保物权应延伸于附着物,非典型担保亦应同样延续.由此,不动产附着物有必要作为独立分类,以便同时负担动产担保权和不动产担保权.附着物在客观方面需要考察动产移除是否会造成不动产的物理损害,而不考虑整体功能性的影响.附着的主观方面需要探究当事人的意思,综合考虑附着物性质、当事人关系、附着的程度和目的等因素.在动产担保缺乏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有必要平衡交易人信赖与动产担保延伸的需求,允许善意第三人在附着物上取得物权.出于交易稳定性与可预测性的考虑,附着物上延伸的动产担保有必要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购置物担保权人若在宽限期内登记,其超级优先权可构成登记顺位原则的例外.若是建筑物抵押权人旨在以完工后的建筑物作为抵押物,则其抵押权优先于购置款担保权.

    附着物不动产附合担保物权延伸附着物登记购置款担保

    法律权力概念辩疑

    马驰
    43-58页
    查看更多>>摘要:权力是法律主体通过实施法律所规定宣告式言语行为、从而产生法律地位的资格,这里的法律地位与宣告式言语行为所包含的意愿相一致.法律权力概念具有普遍性,并非是由公法所专享的概念.法律权力既可以改变法律主体自身的法律地位,也可以改变他人的法律地位,且不以他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法律权力具有构成性,它的核心在于使得行为人的意愿产生与之一致的法律地位,而不在于对行为人表达该意愿的行为加以规制.法律权力即便有时可以作为法律权利的构成因素,也不能将之视为法律权利的特殊形态,两者的内涵具有明显的差别.

    法律权力宣告式言语行为构成性规则权利

    网约车平台用工的法律逻辑——基于英美等国法院对Uber司机案裁判的研究

    秦国荣
    59-74页
    查看更多>>摘要:网约车司机与平台之间究竟属于哪种类型的劳动用工关系,这在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都是至今尚未能形成定论与共识的话题.域外相关国家及其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认识也存有差异,但基本判断似乎越来越接近.即网约车司机属于具有稳定使用关系的"工人",而不是具有稳定雇佣关系的"雇员".这种既具备稳定使用关系,又具有相对劳动自由度的新型劳动者,在法律上并没有摆脱用工方对其进行的控制与监督管理,也没有摆脱经济上的从属性,因而应该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与保护范围.现有工厂制时代形成的劳动法体制,应根据网络用工的特点和要求做相应的调整,以能够覆盖和保护网络从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网约车司机工人劳动者控制从属性

    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的体系解释

    曾洋
    75-93页
    查看更多>>摘要:证券法"一体两面"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以重大信息披露规则为体,以虚假陈述和内幕信息为两个违法面相,三者的信息范围及重大性标准具有一致性.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法》颁行,新增自愿信息披露规则,形成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信披制度安排.与强制披露的信息重大性具有确定性不同的是,自愿披露的信息重大性具有不确定性、延伸性和附着性,该类信息未公开时不属于内幕信息,但一经公开,则应与强制披露遵从相同的行为规范.重大性标准是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的基础,非重大信息不必披露,二元重大性标准具有内在一致性,比较而言,依法披露信息的立法应采用源于证券立法哲学的投资者决策标准,该标准适用过程中的主观性可通过列举价值判断型事项进行规则补强.

    强制信息披露自愿信息披露重大性体系解释

    论撤销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

    任我行
    94-115页
    查看更多>>摘要: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长期存在"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争论.我国通说虽然奉行平等主义,但在若干解释论问题上偏离了预定的叙事轨道,事实上向优先主义倾斜.在不存在类似日本民法典第425条的我国法上,平等主义绝非必然.对于本质在于"撤销"的我国债权人撤销权而言,实现优先主义的关键在于确保撤销利益的相对性,我们可以凭借责任说重构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构造实现上述解释目标.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不应当由强制执行法上的评价标准来决定,而是一个必须由实体法积极地予以正面回答的问题.我国强制执行法上的混合主义,并不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优先主义转向.

    债权人撤销权优先主义平等主义强制执行责任说

    明代海禁律令体系的法律性质澄清——兼驳明代闭关锁国论

    王栋徐祥民
    116-129页
    查看更多>>摘要:《大明律》"海禁条"是用于和平管理的关津管理法,由皇帝临时发布的"海禁诏令"是紧急状态法.前者不是后者的立法依据,后者也不是前者的执行法.明朝并不存在"律令一致"的海禁法律体系.《唐律》"出关之禁"禁"出"物的种类与《明律》"出境之禁"禁"出"物之比是14:9;《唐律》"对人之禁"比《明律》的规定更加严苛.《明律》丝毫不比《唐律》封闭.朱元璋并未建立实行"海禁"的祖制,其后代子孙并非个个都颁布或执行了"海禁诏令";几代皇帝颁布的"海禁诏令"都因不再需要实行海禁而被废除.明朝的"海禁诏令"主要是为应对反明势力和倭寇的军事进攻或袭扰而颁布的,都是军事性的临时措施.明朝在《唐律》关"禁"管理制度基础上创设包含关"禁"和海"禁"的海关管理制度、创设对外国贸易的市场、在外贸管理上采取"票号文引"等管理措施,这些都是对"海洋贸易"的积极顺应.

    海洋文化海禁大明律闭关锁国

    德国法上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理论演进和路径选择

    严益州
    130-148页
    查看更多>>摘要: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可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源自德国法上的明显重大说.除明显重大说,德国法上还存在意思形成说、违法即无效说、个案式利益衡量说、客观重大说等对立见解.借由竞争性观点的批判性检验,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可以被不断改进.与之同时,概括规定与列举规定之间存在统一模式和混合模式之辩.我国采取统一模式,而德国原本采用统一模式,但是最终选择混合模式.经分析可知,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统一模式的优点是体系性更强,缺点是难以消除概括规定与列举规定之间的适用冲突.混合模式的优点是实用性更强,缺点是牺牲概括规定与列举规定之间的积极融贯性.通过检讨两种模式的得失,概括规定与列举规定的紧张关系可以得到充分重视.

    无效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统一模式混合模式

    新技术时代版权法"通知-删除"之实质审查机制

    郑金涛
    149-166页
    查看更多>>摘要:现行版权法的通知-删除规则诞生于本世纪之初,其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侵权通知作形式审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措施,具有高度程式化的特征.随着互联网进入新技术时代,用户实现从大众传播到大众创作的角色蜕变,版权人施行从依赖法律到依赖算法的策略升级,网络服务商完成从稚嫩弱小到发展壮大的面貌转换,这些共同导致现行通知-删除规则无法继续平衡三方利益,尤其不利于用户表达权益的保护.为保护网络用户的表达权益、提高网络盗版的治理效率以及协调相关的法律规则体系,有必要引入基于实质审查的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商是否尽到合理的实质审查义务,应依据理性人标准而非侵权可能性标准予以判断,且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应承担不同程度的实质审查义务.鉴于实质审查给网络服务商留下自由裁量空间,应当要求其遵循程序均衡、程序透明和程序便捷等基本法律程序规范,以防止权力滥用.

    版权侵权通知-删除实质审查理性人标准程序规范

    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基础、解释方法与内在逻辑

    徐前王良顺
    167-182页
    查看更多>>摘要:被害人教义学自其问世以来一直都存在着争议与质疑.批评者主要从三个方面否定被害人教义学的正当性:被害人教义学曲解了辅助性原则的基本内涵、目的论限缩方法逾越了刑法规范核心语义范畴、被害人教义学实质上侵占了被害人的自由空间.事实上,将辅助性原则的内涵理解为包括被害人自我保护可能性在内的扩张性概念,既是从社会契约论以及刑罚权历史演变中得出的结果,也是当前预防刑法背景下坚持自由主义立场的必然选择.目的论限缩原则的正当性源于对立法目的的忠实维护,被害人教义学作为目的论限缩方法,通过充分考虑刑法具体规范目的,并以犯罪行为的应罚性和需罚性为判断标准,能够实现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合理限缩.被害人教义学有其特定的适用场域,家长主义并不排斥公民自我保护,因而并未侵占被害人的自由空间;被害人教义学在尊重法益主体处分自由的基础上提升了其自治能力,促进了法益主体自由的实现.

    被害人教义学辅助性原则目的论限缩自由处分自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