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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青少年犯罪问题
青少年犯罪问题

倪铁

双月刊

1006-1509

fzwt@chinajournal.net.cn

021-62071931 62071833

200042

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华东政法大学

青少年犯罪问题/Journal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是中国大陆唯一一本以研究和报道青少年犯罪,少年司法和青少年保护为核心内容的公开发行刊物。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底龄未成年人重罪问题的规范分析与价值判断

    卫磊
    3-12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于已满12 周岁不满14 周岁的底龄未成年人涉嫌法定重罪的,应当激活《刑法》第17 条第3 款之规定,区分底龄未成年人重罪问题的个案处理与类型事实处理两个方面,并分别从规范分析和价值判断着手.对《刑法》第17 条第3 款规定的两种犯罪应当采取行为说,对其规定的"情节恶劣"应当采取"整体的评价要素"说,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理解为程序性核准为主、兼顾实体性核准的法定程序环节.未来应当完善重罪底龄未成年人的量刑规则,应在条件成熟时删除对其减轻处罚的规定,减少基准刑下降幅度;强化监护义务刑事责任化的规制完善,条件成熟时可增加拒不履行监护有关罪名;同时建立健全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早期预警与分级干预机制,形成底龄未成年人重罪预防与治理协同体系.

    底龄未成年人低龄重罪规范

    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关键问题

    彭文华黄清秀
    13-25页
    查看更多>>摘要:已满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既包括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也包括犯其他罪时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行为."特别残忍手段"是指常规手段之外的,能够额外增加被害人精神或身体上的痛苦,明显违背人伦道德与善良风俗使社会一般公众难以忍受的伤害行为.作为已满12 周岁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情节恶劣"在性质上属于立法拟制的客观处罚条件,可以是事中情节,也可以是事前或事后的情节,但不包括过往违反学校纪律或法律法规的偏差行为或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根据责任事由或者综合评价各类量刑情节,可以对已满12 周岁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适用较轻的法定刑幅度.对已满12 周岁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量刑,应当着重分析各低龄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以及所起的作用,结合各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做到区别对待以实现量刑个别化.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刑事责任年龄

    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规范适用

    刘宪权高小祐
    26-36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附条件地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的适用应持谨慎态度,类案中对情节恶劣的判断应当坚持主客观综合评价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仅是程序条件,是否负刑事责任仍应当由法院判决确定.核准追诉应当以不核准为原则,以核准为例外,具体应当重点考察除前几项条件以外的能够不核准的事由.对已满12 周岁不满14 周岁被核准追诉的被告人裁判时,应当同时适用《刑法》第 49 条和第 17 条第 4 款的规定,不能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刑法的公平正义并不全部体现于对犯罪人的惩罚与保护,也有部分体现于安抚被害人的情绪,需要构建更加全面的被害人安抚制度.未成年人司法应避免被情绪干扰,以确保实质正义的实现.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情节恶劣核准追诉

    作为融贯性原理的最佳证据原则

    樊传明崔瀚月
    37-49页
    查看更多>>摘要:最佳证据原理是对证据规则进行系统化整合的一种理论尝试,它在证据法学研究史上经历了盛衰转变.考察最佳证据原理的学说史,可以为中国证据规则的体系化提供有益参考.吉尔伯特最早系统阐述了最佳证据"规则",后经格林列夫等追随者而进一步发展.塞耶的批评使该理论走向衰落;到了威格摩尔时代即证据规则法典化前夕,它退缩到文书原件规则这一狭窄角落.20 世纪末南斯为最佳证据"原则"辩护,使其在当代证据法学研究中再次受到重视.但现代证据法具有多元的价值基础,为其提供单一的实质性统括原则是不可能的.因此,最佳证据原则应当作为证据法的一项原则性规范,而非刚性的证据规则或者单一化的统括性原理,并发挥生成证据规则和指导司法裁量的功能.

    最佳证据排除规则原件规则证据激励

    不起诉权行使的负反馈调节——对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的反向审视

    吴燕李灿
    50-60页
    查看更多>>摘要:不起诉权"隐性扩张"后引发不起诉案件数量与不起诉率"双升",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数量随之增加.不起诉权运行的合理调试需要进行视角转换,既要关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的法律适用过程以及不起诉率等静态指标,也要关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运行反馈情况,化解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不起诉权合理运行过程需要明晰裁量标准,完善证据审查体系、顺畅运行衔接机制、以释法说理强化当事人诉讼参与程度、运用多元机制化解矛盾纠纷,破除上述障碍才能确保不起诉权合理高效运行.

    不起诉权刑事申诉轻罪治理反向审视

    司法鉴定证据审查的类型化研究

    李双双杜志淳
    61-70页
    查看更多>>摘要:司法鉴定证据作为法律与科技融合的产物,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双重特点,是认定案件法律事实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过程与鉴定人所采用的科学手段、具备的专业知识高度相关,加强对司法鉴定证据的审查具有客观和现实必要.各类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证据类别多样、专业背景复杂,审查不同类别的司法鉴定证据时,其内容与方式存在区别,从法律性与科学性两方面重点分析三类司法鉴定证据的审查要点,能够帮助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快速理解鉴定意见的争议易发点,形成自己的判断.为提升司法鉴定证据审查工作的质量,可以建立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证据审查框架、促进法律人员技术化与技术人员法律化,确保司法鉴定证据的司法效力与高效运用.

    司法鉴定证据法律性科学性审查要点

    自洗钱与上游犯罪应数罪并罚

    张宜培
    71-83页
    查看更多>>摘要:自洗钱入刑给洗钱罪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了新的难题,其中就包括自洗钱与上游犯罪的罪数处断问题.从一重罪处罚说要么因不当划定洗钱罪和上游犯罪的界限而将案件错误认定为想象竞合犯,要么因忽视犯罪目的同一性和牵连关系两方面的要求而将案件错误认定为牵连犯.区分处理说不仅因割裂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体系而缺乏实质合理性,而且相关区分标准也模糊不清.缓刑适用率高低无法作为否定数罪并罚的理由.对自洗钱与上游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不仅符合修法意图、相关刑法原则以及司法经济性的要求,而且具有充分的规范、实践依据,还与其他国家的做法相接轨,具有合理性.

    自洗钱上游犯罪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

    童年不良经历与犯罪关联性研究

    闫佳
    84-96页
    查看更多>>摘要:童年不良经历是个体未来犯罪的潜在风险因素,已有研究表明其与犯罪行为具有正向关联性.但针对童年不良经历与重新犯罪间关系的研究较少,且不良经历的内部因素对重新犯罪的影响模式尚未明确.在生态系统理论、生命历程理论和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对在押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个别访谈和量表评估,深入认识和了解研究对象童年不良经历与其犯罪的潜在关联性,用"数"说话,循"数"治理,以实证方法发现家庭父母关系、教养方式、学校表现、越轨行为、同伴交往等影响因素都是重新犯罪的重要预测因子.通过聚焦个人成长经历劣势累积,提出家庭学校与犯罪的"共线性"关系、越轨行为与犯罪的"凝聚加持"关系,验证了发展犯罪预防理论中关于"生命早期的经历对于形成个体经验有关键性影响"的论述.最后,提出从家庭、学校和专门矫治教育入手的循证预防策略,从而实现犯罪预防的源头预防、法治预防、有效预防.

    童年不良经历犯罪重新犯罪关联性循证预防

    初中生实施网络欺凌的风险评估研究

    李月华滕洪昌
    97-112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学生欺凌的治理中,通过风险评估及早发现实施学生欺凌的高风险群体非常重要.本研究从一般攻击模型出发,对1030 名初中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Logistic回归分析,探索影响初中生实施网络欺凌的高风险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风险评估模型.研究发现,年级、年龄、精神病态、道德辩护、同学关系、感知网络匿名性和网络受欺凌是影响初中生实施网络欺凌的高风险因素.所建立模型的标定能力、区分能力和预测准确性指标较为理想,可以用来对初中生实施网络欺凌进行风险评估.

    网络欺凌风险因素风险评估

    罪错未成年人分级矫治公检履职模式研究——以专门教育—观护教育衔接模式为路径

    马卫兵陈雅儒黄丽华
    113-125页
    查看更多>>摘要:针对目前专门教育资源供给不充分、准入程序不明确、分级处遇标准不到位,以及公安机关现有矫治措施效果不理想等具严重不良行为的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难题,应以加强制度规范衔接与主体职责对接为基本路径,避免加重公安机关"抓—放—抓"的恶性循环,衡平社会防卫与未成年特殊保护间的价值张力,提高精准教育矫治的质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国家亲权理念的交织为价值基石,以严重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准入基本界分标准予以分级,并借助家庭监护令的执行情况对自愿性准入模式的实质条件予以评估;以法益侵犯类型为尺度对矫治教育管理模式予以分类;以信息对接、评价对接与监督对接三重维度的公检职责对接机制贯穿专门教育—观护教育衔接制矫治教育体系的运行体制,实现家庭亲权与国家亲权的各自应然担当,助力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罪错未成年人国家亲权专门教育观护教育分级处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