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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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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定

月刊

1006-1428

shjrm@126.com

021-58658624

200120

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

上海金融/Journal Shanghai Fina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坚持政策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的办刊宗旨,始终站在金融改革开放的前沿,探索金融理论,服务金融改革,反映金融实践、理论紧密联系实践是《上海金融》的最鲜明的办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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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还是退出:长期护理保险的劳动供给效应研究

    吕函枰李婷孙睿逸
    3-14页
    查看更多>>摘要:如何认识老龄化制度体系建设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是我国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重要前提.本文利用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法对长期护理保险第一批试点城市的劳动供给效应进行评估.研究发现,政策实施能够显著降低参保者的非农劳动参与率约6.3个百分点,降低每周农业劳动时长约5.4个小时.进一步分析显示,长护险主要降低了城镇、女性、不健康群体的劳动参与率,减少了农村、男性、不健康群体的劳动时长,劳动方式的差异能够解释上述发现.此外,政策具有一定的外溢效应,能够提高子女约3.1%的劳动参与率.本文研究有助于全面认识长护险政策对不同劳动类型及群体的劳动供给效应,为进一步完善老龄化制度体系提供参考.

    长期护理保险劳动供给政策评估

    资本市场开放与绿色投资者进入——基于"陆港通"交易制度的准自然实验

    杜斐烨黄哲金洪飞
    15-28页
    查看更多>>摘要:本研究利用2009-2022年A股企业数据,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检验了资本市场开放对绿色投资者进入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资本市场开放能够吸引更多绿色投资者持股标的企业.机制检验表明,资本市场开放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和提高绿色创新水平,以及促进企业实施绿色行动和社会责任承担,进而有助于吸引绿色投资者进入.约束性条件检验表明,在高污染风险行业企业、高管环境注意力高的企业、我国东部和中部地区企业,资本市场开放对绿色投资者进入的促进作用更明显.

    资本市场开放绿色投资者沪港通深港通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

    国有资本参股与非国有企业影子银行化

    李世辉张屿麟贺勇
    29-42页
    查看更多>>摘要:本文以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为切入点,选取2010-202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揭示了国有资本参股对非国有企业影子银行化的影响及其潜在的机制.基准回归结果表明,国有资本参股会抑制非国有企业影子银行化.机制分析结果表明,国有资本参股通过给非国有企业带来投资机会发挥资源支持效应,同时对非国有股东形成有效的咨询和监督作用发挥治理效应,从而抑制非国有企业影子银行化.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国有资本参股对非国有企业影子银行化的抑制作用,在规模较小和处于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中更为显著.进一步区分国有股东类型发现,存在国家股时,国有资本参股对非国有企业影子银行化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

    国有资本参股影子银行化资源支持效应治理效应

    股票期权激励有助于减少企业违规吗?

    王姝勋郑雨桐
    43-55页
    查看更多>>摘要: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股票期权激励作为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机制,能否发挥减少企业违规行为的作用有待研究.本文利用2011-2021年我国上市公司数据,考察了股票期权激励对企业违规行为的影响.实证发现:股票期权激励有助于减少企业违规行为.降低盈余管理和提高内部控制质量是股票期权激励减少企业违规行为的潜在作用机制.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股票期权激励对企业违规行为的影响在未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审计质量较低的企业以及非国有企业中更加显著.进一步研究发现,股票期权激励对非经营类违规和一般类违规的治理效果更加显著,较长的行权期限和较高的市场化程度有助于股票期权激励治理效应的发挥.

    股票期权激励盈余管理内部控制公司治理

    监管型小股东"头雁"效应与企业并购——基于投服中心行权的经验证据

    刘春丽郜攀峰林斌
    56-69页
    查看更多>>摘要:本文基于信号理论和有限注意力理论,以2016-2021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投服中心行权对上市公司并购的影响效果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投服中心行权传递出负面信号,被行权并购事件的市场反应较差.机制检验表明,投服中心行权引起投资者、媒体和监管部门对并购事件的负面关注,产生"头雁"引导效应.长期效应检验发现,对于被行权但成功并购的企业,其并购后的盈余操纵行为变少、长期并购绩效变好.

    投服中心头雁效应有限注意力理论

    "忽悠式"股份回购的证券法治及其民事责任类型

    莫志
    70-79页
    查看更多>>摘要:伴随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不断放宽,"忽悠式"回购现象相继出现,但却鲜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在证券市场中,回购的过程具有信息性与时间延展性,公司通过方案公告而不实际交易的方式,就能产生股价上涨、欺诈投资者的风险.在公司法放宽回购限制、转向市场功能主义的趋势下,有必要对"忽悠式"回购予以证券法的检视.欺诈性的方案公告理论上具备虚假信号和管理机会主义的追责理由,其披露的方案信息也符合证券法上非公开性、重大性与价格性的规范特征.基于此,可以公司为责任主体,将忽悠式回购区分为市场操纵型、虚假陈述型和一般侵权型三种,进而因类判断,按照不同的构成要件实现责任的认定,为投资者的索赔主张提供合法依据.

    "忽悠式"回购回购公告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责任类型

    上海金融动态(2023.12)

    张若雪
    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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