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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季刊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Law Edition)CHSSCDC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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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正当性视野下的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

    陈征陈永乐
    1-17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民主正当化链条理论的视野中,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具有鲜明的功能取向,其与"检察一体"原则的关联指向保证检察权的统一有效行使,因此可获得宪法功能与制度层面的正当性.在保证个案关联度的前提下,检察官统一调用并不构成实质上的任命,被调用检察人员的人事正当化链条保持存续,同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不能否定检察权及其分配的统一性和法定性,检察官由此可以跨院履职.但是,检察官统一调用对调出地与调入地检察机关的工作均可能产生影响,并由此影响两地检察机关与人大常委会的责任链条,因而调用一般需要获得两地检察机关及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同意,避免民主问责的落空.通过遵循一定的调用条件,检察官统一调用将不会影响原有民主正当化水平.

    异地用检检察官统一调用制度检察一体民主正当性

    生态环境法典中"环境"概念研究——论室内环境的排除适用

    丁存凡
    18-31页
    查看更多>>摘要:明确"环境"概念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需要面对的关键问题之一.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室内环境问题是否应当适用《环境保护法》尚不明确,其原因在于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没有明确室内环境是否包括在《环境保护法》第 2 条中"环境"的范围之内.域外相关法律制度呈现出将室内环境纳入公共健康法律规制范畴,而环境法仅规制作为整体的外部环境的样态.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环境"应当具有整体性、自然性、公共性和开放性特点,而室内环境的特点体现为相对封闭性、割裂性、人工性和私人性.室内等封闭空间不应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的适用范围.

    生态环境法典室内环境环境公共利益

    涉村庄规划案件裁判规则的构建思路——以农村住房建设纠纷为切入点

    何思萌聂鑫
    32-41页
    查看更多>>摘要:较之于相对完备的城市建设规划制度,乡村建设规划制度起步晚、实施难度大.在农村住房建设纠纷中,实际用地情况与现时规划是否符合、规划调整有无引发权利减损是常见的法律争议点.这些问题的出现与乡村建设规划制度在概念阐释、程序建构、补偿制度等方面不够完善相关,并将对村民土地财产权利产生影响.在构建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时,既要重视村庄规划的法定效力,又要结合地方历史政策、村庄规划的现时状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因规划变更造成财产损失的村民,需进一步明确补偿机制.

    村庄规划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

    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柏浪涛
    42-60页
    查看更多>>摘要: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手段型法益是信任,其中"信任"法益居于从属地位.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这里的"事务"应具有财产性和"他人性","利他性"不等于"他人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干自己的事,使单位受损",因此不是背信犯罪.背信犯罪的事务应具有裁量性,不包括纯粹机械性劳务.德国将背信罪分为"滥用权限型"与"违背信任型",将越权代理归入后者.然而,罪名的行为类型应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且滥用代理权与超越代理权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没有区别.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划分为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前者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后者仅涉及内部关系.传统观点认为,一项罪名要么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要么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这种看法过于绝对.盗窃罪、诈骗罪及背信犯罪均存在针对个别财产的情形和针对整体财产的情形.在三方给付的场合认定整体财产损失,应以全部给付(担保人给付)时为时间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二)》背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犯罪预防、被害人保护与犯罪追诉权配置——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背景

    陈金林
    61-75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引发了有关亲告罪设置范围的讨论.当前支撑国家追诉原则的"公共利益",在法益侵害的框架下理解,混入了不具有法益资格的宏大概念,且犯罪与法益之间的事实关联常被替换为被害人的主观联想;在犯罪预防的意义上理解,则会导致过度主观化、情绪化.犯罪追诉权的配置是一个权衡问题,如果犯罪仅侵犯个人法益,追诉犯罪可能反噬被害人的利益,且预防犯罪的利益并非明显优于被害人因犯罪追诉而被侵蚀的利益,就应当将犯罪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人.立法未将民营企业内部犯罪规定为亲告罪,但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对相关规定作合目的性改造,将其追诉权配置给被害企业.

    刑法修正案(十二)民营企业内部犯罪亲告罪法益自诉

    新时期行贿犯罪的治罪与治理——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分析中心

    马春晓
    76-89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腐败犯罪的"污染源",行贿犯罪的司法处理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大的偏差.为了克服行贿犯罪的处理偏差与刑事法网内部的结构性缺陷,进一步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就行贿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作出专门规定,衔接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设置,提升了单位行贿罪的惩罚力度,并调整了行贿罪中特别自首的规定.就行贿犯罪的治罪而言,相关修改织密了惩治行贿犯罪的刑事法网,提升了惩治行贿犯罪的刑罚力度.但就行贿犯罪的治理而言,刑法本身能够提供的治理效能终究有限.基于行贿犯罪的犯罪规律和复杂成因,还需立足于整体与长远,实质性地解决行贿犯罪的有效治理问题.在当前行贿犯罪系统治理的初期,以建构与完善关于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治机制为切口,完善利益惩治和资格惩治两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治理行贿犯罪中的典型犯罪人,为逐步实现贿赂犯罪的标本兼治与系统施治奠定基础.

    行贿犯罪刑事法网重点行贿人利益惩治资格惩治

    法律漏洞填补的比较法适用

    苏彦新赵阳
    90-104页
    查看更多>>摘要:市场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使得我国法律与国际法、国外法律的交互沟通日益频繁,各国面临的法律问题也出现更大程度的相似性.本国法律无法解决的棘手案件,时常可以在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法律中找到解决方案和途径.在本国法律存在漏洞时,出于实用主义、思维经济性与便宜性的考量,法官可以将比较法作为一种法律漏洞的填补工具服务于本国的司法实践.法院自主地适用比较法填补法律漏洞,是其在司法权限之内所为的法律活动,并不违背一国司法之主权.在全球化趋势、"一带一路"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适用比较法填补法律漏洞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漏洞比较法填补漏洞

    论行政主体的行政协议诉讼原告地位

    于立深
    105-122页
    查看更多>>摘要:依据当代中国行政诉讼法"民告官"理念预设的原被告角色及其诉讼结构关系恒定模式,在有关行政协议争议的诉讼中,缔约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第一审原告.究其原因,《行政诉讼法》只承认了抗告诉讼(撤销诉讼)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并将行政协议误读为行政行为的种类之一.行政协议因此也具有了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并可以被作为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替代了行政主体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缔约相对人不履约的诉讼模式.无论是对行政协议纠纷非诉强制执行的实质司法审查,还是以行政协议履行催告决定书作为非诉执行根据,都缺乏契约法理和强制执行的正当基础.自 20 世纪 60 年代至 90 年代,世界范围内和我国法域内的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和受案范围制度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协议之诉是法律关系争执的给付诉讼,缔约的行政主体在诉讼阶段得提起债权之诉,在执行阶段得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行政协议"官告民"非诉行政案件催告履行决定

    委托代持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

    高圣平陈南成
    123-136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特定的交易模式中,担保物权可由他人代为持有.为使金融交易方式更加灵活便捷,应缓和担保物权设立上的从属性,允许为将来债权提供担保,在担保物权可得实现之时,主债权真实存在即可.在权利归属认定中,法院不宜恪守于权利登记内容,在不影响第三人权益的前提下,应尊重当事人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债权人为实际权利人.倘若名义权利人将登记系统上所登记的债权及担保物权无权处分给第三人,善意取得规则自有适用空间.在担保物权可得实现之时,原则上债权人和受托人均可行使担保物权.在特殊情形下,担保物权的行使主体可由当事人约定.

    委托代持从属性登记公示无权处分准共有

    论基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独立参加

    陈国欣
    137-152页
    查看更多>>摘要:《九民纪要》第120 条认可债权人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行使撤销权,但仍不足以有效因应债务人虚假诉讼对债权人的损害,因此有进一步讨论"债权人通过诉讼参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性.从诉讼地位角度看,债权人只有拥有独立诉讼地位,才能在诉讼中有效阻止虚假诉讼产生.然而,我国司法实践对主张撤销权的债权人是否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有争议.从民事诉讼的独立参加理论看,我国法下债权人通过独立参加行使撤销权的正当性和路径,可从两方面展开解释:一方面,通过将《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第 1 款的"提起诉讼"解释为"提出诉讼请求",可化解我国规范逻辑和实践逻辑的矛盾;在此基础上,结合《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第 1 款的制度目的,通过将"独立请求权"解释为"第三人基于自己的实体法权利或衍生于实体法权利的救济性权利,对本诉当事人提出具有否定本诉诉讼标的效果的请求权",可以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为独立请求权的一种,进而证成债权人通过独立参加行使撤销权的正当性.另一方面,结合《民法典》第 538 条和第 539 条,可进一步确定和细化我国法下债权人通过独立参加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参加独立参加主参加诉讼独立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