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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
武大国际法评论

曾令良

季刊

fxyzh@whu.edu.cn

027-68753765

武大国际法评论/Journal Wuda Guojifa Pinglun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DEPA模式的开放包容性与"数字丝绸之路"治理

    宋阳顾思存
    1-19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当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缺失、各区域贸易协定规定各异的情况下,《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其专门化、开放性和包容性的特征为国际数字经济治理开创了新的思路."数字丝绸之路"治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果,但存在规则碎片化、软法采用较多等问题,且面临一些全球共通的数字经济治理挑战.《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形式上的模块化、内容上的传统电子商务规则与面向未来的数字经济规制并存,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和我国"数字丝绸之路"治理提供了新的启示,包括在现有的电子商务规则中引入新议题、建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坚持包容发展等.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数字经济包容性发展数字丝绸之路

    论美欧FTAs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规制模式

    周智琦
    20-33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全球数字治理进程中,区域贸易协定下的数字经贸规则在推动数字法治的同时,受制于其孤岛化与碎片化的固有特性,难以避免地围绕着区域贸易主导国的经济诉求,相继形成区域性的数字贸易规则模板.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领域也不例外,无论是独立条款下的美式规制模式,还是普通条款下的欧式规制模式,其规则偏好的本质都是国家利益诉求的差异化.因此,当我国面对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规制进路时,结合条款本身的前瞻性与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可以得出我国应当选择独立的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条款的结论,并通过例外条款的具体适用分析,实现对数字产品开放与保护并济的双重目标.

    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数字贸易规则区域贸易协定

    联合国经济制裁人道主义豁免的美国"制造"与"续造"

    蔡蕾
    34-49页
    查看更多>>摘要:联合国安理会第2664号决议就资产冻结制裁规定了统一的人道主义豁免规则,增强了人道主义豁免的标准化和常设性.联合国人道主义豁免规则极有可能影响美国设计本国人道主义豁免机制,因此美国积极提出安理会第2664号决议草案,主导该决议的"制造",并将本国政策实践渗入该决议内容,推动本国人道主义豁免规则国际化.而安理会第2664号决议用语的模糊性为各国在执行层面的自由裁量留下空间,美国通过对该决议的解释、执行和内化,持续对联合国人道主义豁免规则进行"续造",这将塑造国际社会关于人道主义豁免的互动.对此,中国应继续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积极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人道主义豁免的造法进程,完善本国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的机制,推动从根源上减少经济制裁对人道民生的负面影响.

    经济制裁人道主义豁免安理会第2664号决议

    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问题研究

    朱明新
    50-65页
    查看更多>>摘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姐妹条款"宣告了国际法中存在强制性规范,但此种规范的识别仍是一个未解难题.就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理论而言,主要存在着法律理想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歧,这可能导致识别结果的不可预期性和投机性.国际法强制性规范不仅是学术研究的兴趣点,也逐渐成为司法裁决的依据.在此背景下,国际法委员会将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编纂列入工作议程,并在其二读通过的结论草案中,最终为国际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确立了"累加双要素"标准.这种以"累加双要素"为基础的识别标准同样存在不足,特别是具有方法论缺陷、识别机构不明确等缺点,同时也体现了国际法的危机模式,需要予以重视.

    国际法强制性规范识别理想主义实证主义累加双要素

    海洋地球工程技术的国际法规制

    武俊松
    66-85页
    查看更多>>摘要:海洋地球工程技术作为一项新兴的海洋科技,因其在海洋环境科学方面存在不确定性而备受国际社会的争议.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伦敦倾废公约》及其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均在一定程度上对海洋地球工程技术起到规制作用.尽管如此,海洋地球工程技术仍对现行国际法律规范提出了诸项挑战.尤其是,国际法碎片化无法为海洋地球工程技术法律监管构建良好的治理范式,国际法律规范的内在局限性难以为海洋地球工程技术全球治理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相关国际法律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具有复杂性.对此,我们应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通过完善国际法律规范、重视非国家行为体的事务参与、执行预防性方法等方式,实现对海洋地球工程技术的有效治理.

    全球气候变化海洋地球工程技术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技二氧化碳

    涉印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研究

    连俊雅赵安俞
    86-107页
    查看更多>>摘要:印度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态度转向消极,拒绝主动执行国际投资仲裁裁决.胜诉的外国投资者无论是在印度还是在其他国家申请强制执行涉印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均面临法律困境,鲜有成功.尤其是,印度不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并在《纽约公约》中作了商事和互惠保留,且相关双边投资协定对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过于简单,国内法中关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缺失,以及外国投资者面临"揭开公司面纱"原则适用难度大和国家豁免问题,这些都成为涉印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的主要法律障碍.随着中国投资者与印度投资争端的增多,诉诸国际投资仲裁将成为中国投资者的重要救济手段.为应对涉印度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难的问题,建议中国与印度协商签订新双边投资协定时明确投资争端属于商事争议,并增加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条款,同时强化磋商、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纽约公约中印双边投资协定

    论外资安全审查与国际投资条约的衔接

    钱嘉宁
    108-125页
    查看更多>>摘要:外资安全审查可能违反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承担的保护义务,而国际投资条约中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未必能完全排除外资安全审查的违法性.为合理地弱化外资安全审查的不确定性,实现投资开放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平衡,衔接外资安全审查与国际投资条约可以从外国投资治理、可持续安全和区域安全法治合作等方面着手进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我国新发展阶段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应综合运用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区域规则,构建外资安全审查与国际投资条约衔接协调的规则体系和争端解决机制.

    外资安全审查投资待遇投资治理可持续安全双轨救济机制

    再论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基于善意原则的分析

    董静然
    126-140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内涵宽泛、语义抽象,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是东道国面临投资者滥诉和"规制寒蝉"的重要原因.学界曾提出用习惯国际法来限制仲裁庭对该条款的自由裁量,也提出过该条款的法律原则部分不可诉的主张.欧盟在国际协定中对该条款采取了规则化的改进措施.这些措施对弥补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缺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该条款的法律解释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将善意原则适用于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分析是仲裁庭常用的做法.但是,善意原则本身就具有含义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等问题,将该原则适用于同样具有一定模糊性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需要建立在二者清晰的法律关系和功能定位上,以防止使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适用陷入更大的不确定性.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法律适用可以结合善意原则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从程度的善意和通知义务的善意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以克服该条款法律适用的困境与风险.

    公平公正待遇善意原则法律适用程度的善意通知义务

    信用证付款终局性及其例外——基于信用证根本属性的视角

    王金根
    141-157页
    查看更多>>摘要:信用证下开证人与保兑人对受益人承担了相符交单下的确定付款义务.此所谓确定,不仅仅是强调开证人或保兑人的付款条件必须清楚明晰,而且要求开证人或保兑人据此作出的付款是终局的.开证人与保兑人付款终局性本质上是信用证付款确定性价值追求的体现,是信用证融资功能的最终要求,也是信用证风险分配机制的必然结果.故此,信用证付款终局性构成了信用证的根本属性,开证人与保兑人在开立或保兑信用证时不得擅自改变信用证付款终局性,否则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保兑.但在开证人或保兑人超额支付款项、受益人信用证欺诈等情形下,开证人或保兑人不受信用证付款终局性拘束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是为例外.此例外并不是对信用证付款终局性的"背叛",而是其内涵的有益补充.信用证付款终局性及其例外无论是对法院审判实践还是对银行实务操作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信用证信用证付款终局性终局性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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