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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卢云昆

双月刊

1671-7511

yndxxb2222@163.com

0871-65031238,65032099

650091

云南省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云南大学文津楼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本刊办刊宗旨为:弘扬学术良知、传布学术主义,塑造学术人格,突出哲学研究的前沿问题。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亚里士多德的营养灵魂说及其与物理主义的互补

    朱清华
    5-13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亚里士多德而言,营养灵魂是生命体最普遍的和最基础的灵魂形式.对营养灵魂的分析表明,灵魂并不是在躯体之中的或是跟躯体并列的神秘实体,然而恰恰是灵魂使得生命体得以成为一个统一的实体.从质形关系来说,营养灵魂使得生命体有独立的组织形式,有个体的生命系统,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我同一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生物都力图保存其存在,并尽可能地达到永恒不朽,这种目的既是通过营养灵魂的实现来达到,同时也是灵魂自身的追求目标.就身心关系而言,在亚里士多德这里,身体就是灵魂这一追求的具身化.在现代意义上的物理主义还原论之外亚里士多德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的生命解释.还原论试图从最基本的物理因素出发向上对更复杂的生命现象做出解释,而亚里士多德的生命解释则从更为完善的目的和形式——灵魂出发向下对生命体的构造和构成做出说明.本文表明,这两种解释生命的方式可以是有益的互补,而不仅仅是冲突和对立.

    营养灵魂生命个体存在还原论

    基于时代论战与哲学隐喻的《法哲学原理》新解读

    余玥
    14-30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哲学原理序言》中包含了大量时代论战意图和哲学隐喻.对其解释需要充分考虑此书的教科书性质和体系性作用,结合时代论战要点与体系发展历程加以合理补充,而不能限于"序言"的外在和主观的简略表达.我们所提供的一种新解读,将序言理解为对"天真心灵"所追求的幸福的法效力,以及对主观法所坚持的个体良知的法承认的批判.在此基础上,还有一种对基于个体的自由和共同的反思性协调的新自然法可能性的提示.这两个部分分别对应着序言中的两个关键隐喻:"哲人石"与"蔷薇",它们共同将人引入对现实与理性关系的系统哲学思考,指明了理性辩护与交互承认对去除幻相、建立共同体法基础的关键意义.

    隐喻自然法法效力法承认自由反思性协调

    "理"支撑世界的存在与运转——朱子的"理生气"与理气先后、动静再论

    傅锡洪
    31-44页
    查看更多>>摘要:朱子主张的"理生气"往往受到误解,其意实际上是理不仅生物,而且生气;生气不仅是说依据,而且是说根源.之所以说理生气,关键在于理意味着生生的必然性,无此理则气可能一去不返,甚至连气本身也不存在.在理是天地万物的支撑、无理则无天地万物的意义上,理是先于气的;在理又不是一物而就在气中的意义上,理气又是无先后可言的.理之动静有三层含义:理从根本上支撑着这个世界的存在与运转,此为理之动,而其运转是有节律的,亦即是有动有静的;从理气对言而理非一物的角度来说,理无气的意义上的动静可言;从理气合言的角度来说,气的动静就可以体现理的动静.理往往被理解为规范,但相比之下更根本的是其支撑世界的意义,这是值得引起我们充分注意的.

    理生气理气先后理气动静

    文学社团与文化机构合作的范例——重识文学研究会与商务印书馆的关系

    张志平李直飞
    45-54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经济与文学的关系中,经济基础决定着作为特殊意识的文学已成为常识,但是,文学对经济的能动性往往被研究界所忽略.在许多时候,文学并不是消极的被经济所决定,如文学研究会在与商务印书馆的合作中表现出了强烈的主体性.在商务印书馆从诸多方面影响了文学研究会时,文学研究会也一直主动借用商务印书馆的力量发展、壮大自己,当商务印书馆妨碍文学研究会实现自身的宗旨时,文学研究会则努力突破束缚.双方长期合作,是双方成功平衡各方利益和诉求的结果,在双方冲突、妥协、磨合的过程中成功平衡了经济与文化、政治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冲突.双方形成了既独立自主,又相互借重、制约,形成均势的复杂关系.这是在现代文学市场中形成的现代文学与社会资本之间的新型机制.这种新型机制作为民国文学机制的一部分,是研究者触摸民国文学历史脉络、探究中国文学现代化规律的一个窗口.

    文学研究会商务印书馆文学新机制

    机会平等的公平性与目标指向:基于罗尔斯和斯坎伦的比较分析

    高景柱李博
    55-68页
    查看更多>>摘要:那种依赖制度的实质机会平等,在增进社会正义的过程中要求机会平等的产生条件和结果指向的公平性.该目标的实现可以因政府看待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的关系之差异而产生不同的正当性结果.罗尔斯提出程序公平应当是五种价值共同作用的产物,目标之一是构建纯粹程序正义的标准,实质机会应当排除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以补偿性和预防性措施保障平等的公民权.斯坎伦提出程序公平在于没有人能够合理抱怨择优录用的个体是通过不平等的能力获得自己的职位,实质机会在于制度通过供应好的条件使优势职位向具有同等能力的个体开放.分析表明,斯坎伦解释的合理性在于从起始平等到结果正义的道德动机上,在程序公平和实质机会以并列关系促成更大的合理边界内,以及个体在民主价值的认知倾向上的一致性.

    公平的机会平等程序公平实质机会约翰·罗尔斯托马斯·斯坎伦

    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社区治理共同体公共精神的重塑

    刘珊
    69-78页
    查看更多>>摘要: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要求以公共精神维系治理主体相互合作、资源共享、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公共精神和共同体是一种双向互构的关系.然而,现代社会的个人本位原则削弱了共同体的价值和整体性的公共精神.本文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区治理共同体,通过溯源西方国家文化环境中生长出的公共精神经典理论,从中国传统社会中寻找公共精神的基础根基,分析和重塑符合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契约型公共精神.与此同时,不断重组和演化的新型社区共同体又为公共精神的培育和塑造提供新的载体和空间.

    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共精神有机团结

    易地搬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服务链构建探究

    陈红平
    79-86页
    查看更多>>摘要:易地搬迁从根本上实现了精准脱贫的目标,搬迁群众在城镇务工或进入劳动力市场,正在改变以土地为根基的传统生存方式,完成向现代化农业转型的历史嬗变.脱贫人口稳岗就业不仅成为巩固脱贫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课题,也是加快构建统一大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本论文力图运用服务链理论,以易地搬迁脱贫人口为典型案例,在分析农村劳动力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转向现代就业方式存在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探索构建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服务链的路径.本文认为,要以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为核心,在稳链、拓链、补链、强链上发力,从价值创造、人力开发、法制保障、就业环境等方面创新政府稳岗就业工作体系,以期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易地搬迁脱贫人口稳岗就业服务链构建

    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理论渊源、价值向度与世界意义

    乔倩
    87-96页
    查看更多>>摘要:走和平发展道路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之一,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站在全球高度对中国式现代化宏伟蓝图做出的擘画,是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的丰富和拓展.首先,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现代化之路,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中所蕴含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全人类共同价值高度契合.其次,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提供全球层面发展观、安全观、生态观和文明观的价值引领,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行之有效的实践路径,二者共同为化解世界发展难题、全球经济危机、生态环境危机等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也为人类社会进步、人类文明新形态的发展提供可资参考的道路模式.再次,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是对"中国威胁论"等谎言谬论的回击,深刻展现了大国责任和大国担当,对凝聚共促发展国际共识、构建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等方面具有重大世界意义.

    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人类命运共同体全人类共同价值

    功能主义监察立法观的形成逻辑、法理省思与调控思路

    张演锋
    97-110页
    查看更多>>摘要: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立法呈现四种明显趋势,即概括化、分散化、政策文件泛化、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交织,这与监察立法所秉持的功能主义立场相关.功能主义监察立法观的形成有其必然性,与国家对腐败风险的积极应对立场、法律的工具主义定位、腐败治理效能提升的改革诉求等因素密切相关.但是,监察立法的功能主义走向对监察法体系的控权效果、监察法的权威性、国家法秩序的统一性等均有不同程度影响.监察立法应当兼顾监察法体系的自主性与应变性.一方面,承认政策的作用空间,从而回应监察法体系的开放性要求;另一方面,强化体系的融贯性,从而回应监察法体系的自主性要求,据此监察立法的调控思路可整合为:在规则层面,建构监察行为概念体系从而确保逻辑连贯,同时通过教义学方法确保监察法与部门法、党内法规的协调,实现体系融贯;在政策层面,以贯通模式处理监察法体系与政策文件的关系;在原则层面,以宪法价值为基础实现监察法体系的理念融贯.

    监察立法功能主义腐败治理监察法体系

    无委托人的不动产信托的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张淳
    111-126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我国应当将无委托人的不动产信托的受托人登记为作为其信托财产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现存的关于这种不动产信托仍然以其委托人为前述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的情形需要改变.要致使《中国信托法》能够为我国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前述登记提供民事实体法依据,需要将下述两项规定中的某一项增补入该法中:一项是以"无委托人的信托的信托财产权转归受托人享有"为其内容的规定,另一项是以"无委托人的信托的信托财产权置于受托人的名义之下"为其内容的规定.有可能在我国确立的只能够适用于这种不动产信托的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应当考虑将与其适用对象相适应的下述两项规定纳入其中:第一项是记载不动产信托预先登记规则的规定,第二项是关于其适用能够将这种不动产信托的受托人置于由法律作为其信托财产的不动产设定的义务的承担者的地位的规定.

    不动产不动产信托登记所有权人不动产信托登记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