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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政法论丛
政法论丛

孙培福

双月刊

1002-6274

sdzflc@163.com

0531-88599868

250014

山东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

政法论丛/Journal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政法论丛》创刊于1985年4月,同年10月10日出版创刊号,季刊,内部发行;1987年10月从内部发行变为国内外公开发行;1995年由季刊改为双月刊。《政法论丛》以繁荣社会主义法学、促进学术交流、扶持人才、为三个文明建设和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服务为办刊方针和宗旨,倡导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研究原则,坚持政法与学术导向性,强化质量意识,追求高品位,实行开放办刊,积极传播和吸纳国内外优秀的法学成果,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办刊特色,即以法学为龙头,注重导向性、学术性、实践性、开放性和创新性,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越来越受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界、高校师生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喜爱。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数字人本主义"视域下的通用人工智能规制鉴衡

    程乐
    3-20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OpenAI为代表的世界级科技企业正在加速迭代人工智能模型,能够达到人类智力水平的通用人工智能将在可预见的未来被实现.高度智能化、通用性的算法模型在社会领域的积极应用改变了人类与人工智能的传统交互模式,提升社会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内容信息的全新风险.此外,通用人工智能还可能全面异化当前的权力结构和社会格局,甚至制造前所未有的安全危机.在迈向通用人工智能时代进程中,迫切呼吁加强对通用人工智能研发和应用的全球化监管,推进建设全球性多边合作机制,建立多维度动态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完善数据及算法安全规范,通过"数字人本主义"的通用人工智能规制在伦理、技理、法理诸层面助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通用人工智能风险挑战规制"数字人本主义"算法人类命运共同体

    数字规制的场景、困境与进路:作为法治场域的元宇宙

    沈伟
    21-31页
    查看更多>>摘要:元宇宙是数字规制的新场景,相关参与场景和产品应用的广泛性决定了元宇宙风险丛生、亟待治理.元宇宙治理面临伦理治理困境,具体体现在主体性、算法正义、数据伦理等方面,这些也是数字规制的难题,在人工智能等运用场景也有显现.由于技术基础设施发展、传统法律监管滞后、数字货币监管缺位等客观情况,元宇宙法律监管也面临挑战,针对元宇宙的治理困境进行规则设计具有必要性.设计进路方面,元宇宙治理的相关规则应当以元宇宙的技术特征为底座,以算法和数据规制为抓手,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为方案,在国内法治、涉外法治和国际法治等不同层面确保元宇宙治理规则的宽覆盖、高效力与体系化.数字规制在确保实现人的价值的同时,需要推动数字经济和数字法治的发展.

    数字规制元宇宙数字货币数字规则数字国际法

    非法行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陈云良
    32-44页
    查看更多>>摘要:非法行医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性,其行刑衔接机制由实体与程序两个结构体系组成.我国非法行医行刑衔接采取的是行政法先行立法模式,该模式设置了非法行医治理的行政和刑事双重责任,为行刑衔接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制度空间.现行非法行医行刑衔接机制存在实体判断要素不明、程序运转不畅等难题,该机制的完善要以非法行医治理所保护法益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的不同定位为判断"指向标",在实体上厘清行医主体、医疗行为、情节严重要素在行政法与刑事法中的不同界定,在程序上确立行政程序优先适用原则、明晰证据转化规则、破除鉴定启动难题、强化衔接主体间的权力协同,以此推进卫生健康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非法行医行刑衔接行政犯法益保护

    脑机接口技术背景下精神完整权的逻辑证成和制度构想

    李筱永
    45-57页
    查看更多>>摘要:面对脑机接口技术对人的隐私、精神完整性和心理连续性造成的威胁,身体权虽能够提供一定保障,但是尚不足以表彰其特殊性,尤其是对于非侵入式的.隐私权虽然能够保障公民免予心智思想被探知,但是不能兼及改变.思想自由、认知自由和精神自决保障公民寻求主动干预以塑造一个人大脑状态的积极面向有些激进.脑机接口技术对于心智思想的干预,不但直接、严重,甚至可能永远,因此要确立一种精神完整权.不论何种用途、侵入程度、接口类型,该技术研究应用都必须经过告知同意,不得强制以物理力或以隐瞒的方式为之.与为了保障公民心理健康权,强调国家的实现义务不同,精神完整权关涉隐私、身份、自主,聚焦于一种对抗国家不得干预的权能.

    脑机接口身体权精神隐私权精神完整权心理健康权

    人类健康权的实现及其限制

    王蔚
    58-72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公共卫生危机的背景下,每个人的健康都不可能是孤岛.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方法的经济治理模式与以权利范式为中心旨在保护所有人健康权的法治治理模式逐渐成为公共健康治理的双重标准.人类整体对健康的诉求成为人类健康权形成的动因,但"人类"与"健康"均是较为复杂的概念,其准确的法律规范意涵和实施机制亟待探寻.我国《宪法》中本就有国家保护健康的明确规范,2018年"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正式入宪,在规范层面进一步提供了重要的整体性支撑.但若将人类健康权看作法学上的规范概念,则还需要对国际和国内规范进行整合解释,以厘清其内部构造,明确其权利限制,进而对人类健康权在立法过程中遭遇的平衡困难、在公共决策中的跨代利益冲突以及司法救济机制中健康请求权的不确定性等限制因素进行识别并反思.

    人类健康权主观权利人类命运共同体

    论增值税法上的估价规定

    杨小强
    73-90页
    查看更多>>摘要:增值税立法从交易定性转而重视交易定量,是增值税立法的现代化发展.增值税法上的视同销售、反避税规定、法律的拟制性规定等需要进行估价,参考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立法技术,在我国增值税法上引进资产评估技术是一种极佳的立法选择.

    增值税立法交易价格评估方法

    税法备案条款的规制定位与体系优化

    叶金育
    91-102页
    查看更多>>摘要:税法备案条款致力于约束和规范授权要素立法,广泛见诸于各税种法文本.整理这些条款可发现,不但其涵括的备案文件形式多元且备案法定依据不清、文件制定主体相同而报备主体各不相同、备案之后结果不明且审查监督效果悬疑等立法镜像随之呈现,而且以单一课税要素备案为主导、以税收定量要素备案为指向和以弱化"税务主导"为皈依等隐性规律油然而生.更进一步,还可以发现其双向义务、强知情权和弱监督权的本源属性.要想最大限度释放税法备案的制度功效,当须直面税法备案条款内生问题,恪守其隐性规律和本源属性,创设税法备案公因式条款,优化税法备案的核心制度,补强税法备案的辅助设施.如此则既有必要统一税法备案文件的法定形式,厘清税法备案文件的报备主体,强化税法备案审查的法律责任,又有必要明示税法备案文件"有备必审",建构税法备案文件清理制度,引入税法备案文件质量跟踪评估制度.

    税法备案条款备案审查税收法定授权立法

    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王先林
    103-113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我国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过程中,公平竞争是其内在要求和核心内容,这就需要公平竞争制度或者竞争政策予以确认和保障.在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顶层设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关键环节,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基础保障,引导和激励企业反垄断合规是必要举措.这些方面构成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我国公平竞争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

    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制度竞争法竞争政策

    营商环境法治化三维论

    刘云亮
    114-126页
    查看更多>>摘要:市场秩序稳定公平、规则透明公开、法治公正、投资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投资主体实现投资自由便利制度的核心价值所现.推进政府职能新定位,强化"放管服",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等,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环节.自由度是主体最活跃的动力源和策源地,政府确保"中立地位",促进主体公平竞争和实施反垄断,维护所有市场主体都享有平等、自由、公平竞争机制.便利度是彰显政府向市场主体提供快速实现自由度的便捷化、快捷化和效率化的社会效应程度,核心在于强化市场主体获得从商活动权利能力的快捷、简便、高效行为状态等.创新度是市场主体实现自由度与便利度融合发展处于动态的追求状态,显现了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创新的法治动力.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机协同调控,做大主体自由度,提升主体更多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的持续创新优化.自由、便利与创新,已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路径选择,创新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自由度、便利度与创新度的辩证关系价值,成为引导探寻优化营商环境的立足点、突破点和发力点.

    营商环境自由度便利度创新度法治政府

    罪刑相适应是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

    陈洪兵
    127-138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刑制罪"论者主张为了所谓量刑公正而可以任意变换罪名,无视犯罪构成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不可取.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分则解释的铁则,应贯彻到刑法分则解释适用的每一个具体解释结论和处理结果当中.为实现罪刑相适应,根本无需严格区分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也能并罚.为开山采石以确保安全的方式运输、储存爆炸物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危险驾驶、妨害安全驾驶、危险作业造成伤亡结果的,只能成立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责任事故犯罪,而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都是实行行为,应准确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

    罪刑相适应以刑制罪竞合加重犯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