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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

陈桂明

双月刊

1003-1707

zgfxtg@163.com

010-66127228

100034

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

中国法学/Journal China Legal Scie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专业学术性刊物。反映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超期申请行政复议"的形成逻辑与体系化应对

    范伟
    204-225页
    查看更多>>摘要:"超期申请行政复议"是在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均已届满的情况下,当事人寻求行政救济的实用理性策略,其以"申请行政复议→收到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基本结构.这种实用理性表现为仰赖行政诉讼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以先复议后诉讼的方式,规避原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既有司法实践基于解释论的"裁定不予立案"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方案均存在对程序问题的不当处理并伴随衍生风险."超期申请行政复议"亟需立法论的体系化回应.一方面,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的三阶段改良和权利保护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在诉讼内部以"裁定驳回起诉"优化一般性应对方案;另一方面,通过设置合理有效的行政程序重开制度和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于诉讼外部补阙例外性的应对方案,在确保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相统一的基础上推进相关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超期申请行政复议起诉期限诉的利益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基于领域性支配的保证人义务:反思与重塑

    张梓弦
    226-244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司法实务往往倾向于无条件认为,当行为人对特定空间领域有着实质性的支配权限时,其应对发生于该领域内的所有法益侵害事态担负保证人义务.但一方面,基于空间领域的权利属性而直接推导出国家给付职能的让渡并不可取;另一方面,空间领域封闭且排他的物理属性不能使之一概被视为在犯罪的具体因果流程中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从消极义务的三重维度内涵出发,行为人因领域性支配而可能担负保证人义务的情形有二:其一,被支配的空间领域本为危险源或内含危险源的场合,行为人应确保自身管辖领域不外溢风险;其二,若被保护者所处空间不存在任意的脱离机制,进而导致其必须将自己的部分权利领域让渡至行为人处,并由此放弃自行保护措施以致防御能力大幅减退时,行为人应基于此让渡而履行尊重他人权利领域之不可侵性的义务.在此,"支配"仅为用以推断被害人之于行为人的权利让渡的下位素材,而非保证人义务的普适性法理基础.

    领域性支配保证人义务危险源权利让渡不作为犯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参加型犯罪

    唐稷尧
    245-263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参加型犯罪是以参加行为作为实行行为的犯罪,是参加行为独立成罪的个罪类型,也是刑法将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的结果.与域外刑法对参加型犯罪的规定相比,我国刑法通过总则与分则的不同规定对参加不同类型不法组织的行为区别对待的基本立场更具科学性.面对参加型犯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扩张与限缩两种倾向,应在参加行为的判断上坚持依附性、服从性和独立评价性三个标准,重点识别参加行为的三种典型形式:单纯的加入行为;以实施具体违法犯罪行为为表征的"参加";以向不法组织提供帮助为表征的"参加".

    参加型犯罪参加行为刑法分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我国轻罪案件的程序实践检讨

    张栋
    264-282页
    查看更多>>摘要:"程序出罪"是一个中国化的概念,当前对这一概念的解读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所谓"程序出罪"实为实体出罪,实践中其影响在于为检察裁量权的扩展提供了更大的实施空间,而我国目前基于重罪体系的刑事诉讼结构难以适应轻罪案件中检察裁量权的不断扩张.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为典型例证的"检察官裁判"使检察裁量权进一步宽松化,由此产生了向侦查阶段的传导效应.要谨慎防范检察裁量权扩大所产生的风险,以及裁量权向侦查阶段过度转移而导致的检察失权问题.在轻罪案件办理中,可以引入"家庭模式",构建"诉前考察+审前转处"机制,注重对轻罪被追诉人的规训;完善撤案监督制度,强化检察官在审前证据把关的主导功能;依托"一站式"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打造轻罪案件公检法协同办案平台,在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下为轻罪案件打造全流程简化程序.

    轻罪案件程序出罪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检察官裁判

    国际商事仲裁强制性规定适用问题研究

    高薇
    283-302页
    查看更多>>摘要: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最普遍和最复杂的问题之一.这源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制性规定所体现的国家公权力,以及仲裁员平衡二者以作出具有可执行性裁决义务三者间的紧张关系.在国际仲裁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仲裁庭应当如何适用强制性规定,尚缺乏统一做法和理论共识,但强制性规定普遍存在于合同准据法、仲裁地法及除二者之外的第三国法律中,并能直接威胁仲裁的效力,必须予以关注.我国法律欠缺对仲裁实体法律适用的详细规定,各仲裁机构对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规则差异较大.法律适用规则上欠缺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利于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发展国际仲裁事业的总体要求脱节.建议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性出发,参考国际仲裁实践和理论,不直接在《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中体现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而由仲裁庭在裁量范围内斟酌决定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强制性规定优先性强制条款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