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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陈烨

月刊

1004-7654

bjb91@vip.163.com

010-68040496

100045

北京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Journal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SupervisionCHSSCD
查看更多>>本刊主要探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更好地为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服务。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论"小过重罚"的利益均衡

    杨建顺
    5-10页
    查看更多>>摘要:由于对所谓"小过重罚"问题认识的偏颇,有的地方在推进相关应对举措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难题,亟待从理论上加以澄清,从制度上加以完善.行政处罚能否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相关法规范,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食品安全领域,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有些行政处罚看似"小过重罚",其实蕴涵了大道理,不宜一概将其置于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之列;对于法定的行政处罚,即便认为其存在问题,也应当执行,不得擅自在法定幅度和范围之外处理;有些"小过重罚"合法不合理,法律设置了专门的应对制度,法定主体应当定期组织评估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应当由法定部门依法进行释改废立,其他部门不宜直接干预.

    小过重罚过罚相当法律优先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利益均衡

    "小过重罚"的法律规制

    刘权
    11-16页
    查看更多>>摘要:"小过重罚"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和比例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利于优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小过重罚"不同于"小案重罚",即使是小案,如果存在"大过",也应当予以重罚."过"包括客观危害和主观过错,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判断"过"的大小.对于"小过"行为,可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分别实施"小过不罚""小过轻罚""小过小罚",实现法理、事理和情理的相容.一些"小过重罚"案件的根源在于行政处罚设定的不合理,为消除执法人员"背锅",应确保行政处罚的设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缺失,易引发"小过重罚"案件.为实现行政处罚公正,行政机关应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现执法力度和温度的统一,既要加强对"小过重罚"的监督,又应建立行政执法容错机制,使执法人员敢于、善于实施从轻、减轻、不予处罚.

    "小过重罚"过罚相当原则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容错机制

    "首违不罚"在市场监管领域适用程序的思考

    陈曙葛伦格石渝杰
    16-20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是一项由实践探索推动理论创新、再由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发展的改革,彰显了《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社会各界关于"首违不罚"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主要围绕适用要素展开,较少关注适用程序,导致基层在适用"首违不罚"清单时,缺少立案调查、行政决定、监督规范等程序方面的指引,存在大量现实困惑和经验主义,既缺乏权威性,又存在随意性.本文立足实践并结合现代行政法学理论,为进一步完善"首违不罚"的适用程序提出合理化建议.

    首违不罚适用程序市场监管

    过罚相当原则在市场监管执法中的适用

    冯正宇梅扬
    21-26页
    查看更多>>摘要:市场监管执法肩负着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与保障经营主体权利的重要职责.为实现市场监管执法的实质合理性,应发挥过罚相当原则的重要作用.过罚相当原则以实现"报应正义"为逻辑起点,其概念意涵可以从法定的过罚相当条款与一般的过罚相当原理两方面加以理解.过罚相当原则在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发挥着划定市场监管执法权的运行边界、确立法律法规与裁量基准的变通逸脱机制,以及为其他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提供载体依据等三重核心功能.在具体适用方面,应构建体系化的裁罚要素以判断"过"之大小,设置多元化的量罚选择以涵盖"罚"之轻重,以及引入辅助性的比较标准以明确"相当"之方法.可以借鉴《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条款优化《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范内容.

    过罚相当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行政裁量

    中国式行政立法的合规机制

    邓峰
    27-29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系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上位法立法、扩展和更新,是目前《反垄断法》所明确界定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最高阶位立法.该条例明确界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积极目标,并首次以立法方式清晰表述了公平竞争的法律内涵,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组成定位.同时,在机制上进一步扩展了适用范围,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并采用县级以上政府为第一责任人的自我审查及反垄断执法机关监督审查相结合的模式,这种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方式,属于针对积极目标的"公平竞争合规+审查机制"的制度设计,是经济法上的重大进步,也是迈向高标准统一大市场的基石.

    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法营商环境统一大市场平等竞争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 深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陈兵
    30-34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预防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市场竞争的基础法律制度设计,已成为新时代划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本市场竞争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颁行,预示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系统升级.通过进一步清晰审查标准、细化审查流程、加强责任追究,将有助于显著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可及性及可操作性,对加快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国统一大市场有效市场有为政府

    公平竞争审查中形式主义的表现、成因与治理

    白让让
    35-39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2016年以来的实践表明,在自我审查、第三方评估、存量文件清理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运行的主要环节中,都出现了程度不同的形式主义问题,进而导致了制度的实质空转和预期效能不佳.本文总结了全国范围内公平竞争审查中形式主义的突出表现,从机制设计理论的逻辑出发,分析了自我审查和第三方评估两种模式在实施中的内在矛盾.本文的分析表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正式实施,为强化反行政垄断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有效衔接、构建信息公开和约束有力的监督评估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法律位阶,尤其是减少形式主义的发生,提供了有约束力的制度保障.

    公平竞争审查行业监管形式主义行政垄断反垄断执法

    引领反垄断法体系完善的典范立法

    郝俊淇
    40-42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反垄断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而非与反垄断法平行的另一套制度体系.《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兼备合规律性与合需要性,不仅基于既有公平竞争审查实践,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基础性法律规定,而且基于公平竞争审查的实践需求和基本原理,在规范构建方面有所突破,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趋于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出台开拓了反垄断法体系完善的"新范式",可供反垄断法其他重要领域参考借鉴.

    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完善

    新《公司法》下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探析

    谈萧曲新宇
    43-49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首次规定了未届出资期限时转让股权,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但该条款仍存在适用程序和适用范围不明等问题,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进一步明晰.在适用程序上,该补充责任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排除;转让人在承担了补充责任后,不能向受让人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适用范围上,发起人作为股东转让股权时,对未出资的部分不承担补充责任,由该发起人、其他发起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股权多次转让时,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仅包括其自身的受让人;非破产情形下符合加速到期情形时转让股权,由转让人与知情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期限出资责任股权转让补充责任

    实施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制度研究

    马更新
    50-52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公司法》创新性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致力于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维系公司资本的真实性.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需完善部分细节,包括承认股东会作出失权决议的效力,借鉴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避免股董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向失权股东提供配套的救济制度,失权通知应采通知到达生效模式,增设失权异议的新案由;明晰失权股东的赔偿责任,注重股东权益的平衡,同时关注债权人对欠资股东请求权的行使.

    新《公司法》股东失权决议效力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