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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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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月刊

2095-5804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Journal Social Scences in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CSSCICHSSCD北大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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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建设中国特色养老金融体系研究

    施文凯董克用
    96-104页
    查看更多>>摘要:中国养老问题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在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的背景下,养老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愈加突出.养老金融是通过金融工具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方式,发展养老金融是推动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金融市场完善和成熟、实现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效结合的重要举措.当前,中国养老金融发展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但是养老金融顶层设计和发展体系尚未建立,存在诸多挑战.中国发展养老金融需要立足中国国情,实现养老和金融的有机融合,高质量地建设中国特色养老金融体系.中国特色养老金融体系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实现经济和服务双重保障基本功能,促进不同治理主体的行为规范有序,积极营造良好的养老金融生态.中国特色养老金融体系作为包含多个维度在内的综合性养老金融体系,旨在促进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这是中国式现代化在养老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通过金融工具解决老龄化问题的中国方案.

    养老金融人口老龄化中国特色养老金融体系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本质属性之再思考——以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为视角

    戚建刚张少乎
    105-120页
    查看更多>>摘要: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意指它是一种对国家经济、政治文明、改革开放、社会文明、生态文明、民生福祉和治理效能等进步起到全局性作用的资源.知识产权功能决定了它能够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和有用社会建设是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的基本条件、根本保证和重要支撑.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并证成对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有助于摆脱知识产权法学人之间关于知识产权本质属性之争论,在更加抽象和宏观的视角上来看待知识产权;有助于更加全面认识知识产权法的本质、调整对象等基本问题,推进中国特色自主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它对知识产权法治建设也提出新要求:需要从积极意义上来合理定位政府职能,增加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法供给;需要制定更多表达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法;需要制定公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

    知识产权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制本质属性

    从"隋唐化"到"本土化"——中华法系的演变逻辑

    陈煜
    121-133页
    查看更多>>摘要:中华法系在日本的演变,与日本法发展历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中华法系多元一体且自身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它在日本经历了从"隋唐化"到"本土化"的演变过程.所谓"隋唐化",就是日本仿照隋唐法律体系,创造了一套律令制度,从此融入中华法系;而所谓"本土化",就是其自"隋唐化"开始,就对律令制进行修正,最终形成了别具一格的民族法制,以"武家法"为"本土化"的典型代表.不过,无论是隋唐化还是本土化,都没有脱离"中华法系"的范畴.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得出中华法系在日本,或者说它本身的演变逻辑在于,一是法系存在于关系中;二是法系重在历史的链接;三是法系要保持生命力,必须在尊重历史传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四是法系的发展是一个"开枝散叶"乃至"自我疏离"的过程,而这恰恰是法系成长壮大的体现.

    中华法系日本隋唐化本土化演变逻辑

    吴郡地方势力与梁陈之际的王朝重构

    李磊
    134-143页
    查看更多>>摘要:地方势力与王朝统治互相支持,是南朝时期吴郡地方政治的特点.侯景之乱中,吴郡地方势力先是积极援助朝廷,之后又为维护地方利益而起兵,但在失去王朝体制支撑的情况下,其军事化路线并不成功.代表吴郡士族参与梁陈易代的名士群体与建康的门阀社会或萧梁末期的江陵朝廷关系密切.梁陈之际,吴郡地方势力归附于在三吴地区建立政治根基的陈蒨.天嘉二年始,陈朝形成以宗王出镇吴郡的惯例,吴郡地方势力占据着郡掾属的职位,出任宗王将军府、王府僚佐,实现了从地方到朝廷的流动.陈朝虽因南川豪强而兴,但当建都建康并以三吴为统治核心区时,政权形态则趋同于晋宋齐梁.在这一过程中,三吴与建康之间的结构性关系起到了促成作用.

    萧梁陈朝吴郡地方势力王朝性质

    唐-明间乡里制度的变化及其北南方差异

    鲁西奇
    144-155页
    查看更多>>摘要:关于唐-明间乡里制度演变的单线条式叙述与阐释,忽略了乡里制度及其演变的北南方差异,以及辽金元时期契丹、女真、蒙古等"北族"因素的影响.北南方地区乡里制度的形成及其变化,是以乡村聚落形态差异为基础的:在北方地区,"里"作为行政管理单位,与自然村相对一致;在南方地区,一个"里"往往包括几个自然村,形成地域单元.唐至明期间,北方地区乡村基层管理单位均在"村"的层面,南方地区乡村基层管理单位表现为包括若干村的地域.唐-明间乡里制度变化的总趋势,是以户口控制为基础的唐代乡里制,渐次向以村落、田亩控制为基础的乡村制演变;同时,契丹、女真、蒙古都将其固有的户丁控制制度引入北方汉地乃至全国的乡里制度体系.明代洪武十四年(1381)实行的黄册里甲制,融合北南方两种乡里制度传统,将户丁控制与田亩控制结合起来,而以户丁控制为主.在实行过程中,渐次向以田亩控制为主导演变.

    乡里制度户丁控制田亩控制唐-明

    2024年《中国高校社会科学》参考选题

    156页

    Abstracts

    157-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