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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

周洪波

半月刊

1008-6676

zhjcg@vip.163.com

010-67089313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香山南路111号

中国检察官/Journal ZHONGGUO JIANCHAGUANCHSSCD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涉新业态反电信网络诈骗公益诉讼办案探析

    应旭君吴晓阳
    47-50页
    查看更多>>摘要:针对电商云仓等新业态企业未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机制,导致快递面单信息被批量盗取,并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公益损害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推动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体系,促进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机衔接,助力电信网络诈骗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反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网络安全

    电信网络诈骗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路径选择和效果优化

    徐晋
    51-54页
    查看更多>>摘要:电信网络诈骗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新领域,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监督治理难等实践困扰.针对境内外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利用虚拟拨号设备伪装成境内号码进行电信诈骗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刑事打击的同时,准确判断行为所损害的公益,优先选择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全链条开展调查核实,精准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不同行政机关形成治理合力,推动电信行业系统治理.

    行政公益诉讼虚拟改号公益损害认定路径优化

    监所场景下因果不明时伤害行为评价

    李文庆韩千李正源
    55-58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监所场景下,被害人遭受不同行为人的若干次殴打,且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若不能查明该伤害后果与具体某次殴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无法将致使伤害结果发生的殴打行为归属于任一行为人,各行为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可能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基于实质客观说下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对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看守所中缺乏主体身份的未决犯,在与已决犯共同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时,若其对整体法益侵犯发挥了不可或缺的支配性作用,应将其评价为主犯、共同正犯.

    殴打致害因果关系无法查明破坏监管秩序罪身份犯共犯

    多次小额保险诈骗数额累计分析

    戚永福王振华
    59-62页
    查看更多>>摘要:多次实施小额保险诈骗、数额累计 5 万元以上的行为,在形式上完全符合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要求,在实质上侵害国家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公司财产,应当以保险诈骗罪予以规制.以普通诈骗罪对该类行为进行认定的观点,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通说理论相抵牾,背离追诉标准修定目的,容易造成类案刑罚失衡,并不可取.具体认定时,宜将数额累计期间限制在 2 年以内,更好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处罚的双向衔接.

    小额保险诈骗多次数额累计2年以内

    检察监督视角下瑕疵增资的效力认定及法效果

    陈春兰朱德学
    63-66页
    查看更多>>摘要:股东会作出增资的决议,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应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计算增资后的持股比例,如未经决议或以低于净资产价值的价格增发资本,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尤其是在原有股东为国有企业时,更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此时对该增资行为及据此取得的股东资格应予否定,相应股权应予返还或涂销,公司原有或继受股东等有权就此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瑕疵增资效力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返还当事人适格

    罪刑法定原则下非列管麻精药品犯罪的认定方法

    王德政
    67-71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行为作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物质在案发时未列入有关机关发布的管制目录,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该麻精药品具备毒品的麻醉、兴奋、致幻、成瘾等功能,即使案发时该麻精药品未列管,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未列管,也不影响毒品犯罪故意的成立.该行为由于具备毒品犯罪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而构成毒品犯罪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益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采取类推解释将非列管麻精药品解释为毒品,从而将该行为认定为毒品犯罪既遂.

    毒品麻精药品管制目录罪刑法定原则未遂犯

    杀人后临时取财行为的性质判断和占有认定

    章航董彬
    72-75页
    查看更多>>摘要:命案发生后,部分行为人存在临时起意获取被害人财物的情况.张某杀害刘某后临时窃取其电子产品等行为即是其中一例.如何判断此类行为性质,则涉及到对抢劫、侵占合盗窃三种行为模式的理解.由于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尚无获取财物的主观意图,该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杀害被害人后,行为人并不自然获取被害人生前财产的占有,故不成立侵占罪.虽然不能认为被害人死后的占有归属其继承人,但应当认为被害人的生前占有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延续而构成盗窃罪.

    占有杀人临时取财行为性质

    德国犯罪预备处罚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郑晓慧牛四琳李雪莹
    76-80页
    查看更多>>摘要:犯罪预备是犯罪的第一种形态,是行为入罪或出罪的关键节点.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采取了普遍处罚原则,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与延伸,不利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德国刑法典》在总则中明确对危险性较大的共犯和重罪约定的犯罪预备予以处罚,又在分则中将预备行为独立成罪进行列举,体现了对罪刑法定主义的根本遵循.我国可以以此为借鉴,明确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和情形,保持刑法自身规定的逻辑自洽和刑法的谦抑性.

    犯罪预备罪刑法定保障人权

    《中国检察官》2024年重点选题

    封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