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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

周洪波

半月刊

1008-6676

zhjcg@vip.163.com

010-67089313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香山南路111号

中国检察官/Journal ZHONGGUO JIANCHAGUANCHSSCD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假释适用中检察机关量化评估再犯罪危险的方式与思考

    刘舒媛
    3-6页
    查看更多>>摘要: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派驻+巡回"检察机制优势,充分运用巡回检察成果,以"巡回切入、派驻跟进"的方式,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可以将大数据作为筛选假释案件线索的实现路径,有效提高检察监督质效.对既符合减刑又符合假释条件的案件,监狱未优先提请假释的,应依法监督监狱优先提请假释.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可以对"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指标量化评估,增强判断的客观性、科学性,并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提升假释监督案件的实质化审查水平.

    "派驻+巡回"检察机制大数据监督模型线索发现再犯罪危险指标量化评估优先适用假释

    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要点及启示

    蒋文军柴冬梅徐旭
    7-10页
    查看更多>>摘要:检察机关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要树立前移监督节点的意识,注重在日常检察中发现监督线索.要准确把握禁止适用假释的犯罪范围,对被判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是否适用假释要结合罪犯犯罪事实情节和主观恶性、罪犯的服刑情况、罪犯的社会适应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要注重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存在未成年子女确需罪犯本人抚养且配偶正在服刑等特殊情况的罪犯,可以依法提出从宽适用假释的建议.

    假释严重暴力犯罪抚养未成年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涉及单位犯罪罪犯假释监督案件办理的认识误区及应对

    张倩谢海兵
    11-14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结合社区矫正监督职能跟踪假释后社会效果,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单位犯罪假释财产性判项调查核实听证制度

    假释适用执行刑期条件的准确把握和检察监督

    周垒
    15-18页
    查看更多>>摘要: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假释适用的执行刑期条件,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期限,包括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注重通过个案办理,加强类案监督,推动司法行政机关及时调整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原意的相关规定,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假释执行刑期条件先行羁押折抵刑期

    毒品犯罪罪犯假释监督案件办理实践

    谷齐军凌芝
    19-22页
    查看更多>>摘要: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如毒品犯罪罪犯等假释适用条件的审查把关.要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注重实质化审查,准确认定涉毒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有无再犯罪危险.罪犯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意图获得假释的,表明主观上未能真诚悔罪,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在办理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的,应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办理,延伸监督效果.

    毒品犯罪虚假证明材料悔改表现不适用假释

    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

    李心华高永秀
    23-26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于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首先要对代购毒品中的"代购"作出准确界定,即对受托人的地位作出形式判定,受托人自行寻找毒源并完成毒品交付,是独立的毒品犯罪交易主体,成立贩卖毒品罪正犯.其次将牟利与否作为代购毒品行为准确定性的关键要素,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认定为加价或变相加价牟利情形,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或者蹭吸、共吸的,一般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非牟利型代购毒品行为,则从主观方面和代购毒品数量进一步认定.

    毒品交易代购牟利贩卖毒品罪

    人身检查措施的违法性认定与适用原则

    李继华王兴周杜同舟
    27-30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身检查是刑事侦查的一种重要手段.刑事案件证人是否可以作为人身检查的适格对象,以及男工作人员能否作为检查妇女身体的适格主体,是侦查监督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证人可以成为人身检查的适格对象,从保护妇女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目的出发,应将刑事诉讼法第 132 条第 3 款规定的"妇女的身体"限缩解释为妇女身体的隐私部位,因而男工作人员对妇女的非隐私部位进行人身检查不具有违法性,但应遵循关联性原则、有限同意原则与身份区分原则.

    人身检查目的性限缩解释主体对象适用原则

    重罪案件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张忠平郭香
    31-35页
    查看更多>>摘要:重罪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刑罚严厉,对证据的要求更高.在缺乏直接证据而主要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时,需要运用间接证据的证明标准理论,确保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合证据的推理均符合逻辑和经验,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实践中要注意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使所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对案件事实整体的认定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推导出"唯一性"结论,从而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

    重罪案件间接证据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纯正网络犯罪的适用困境与纾解

    李栋
    36-39页
    查看更多>>摘要:纯正网络犯罪罪名的增设旨在防堵网络犯罪规制漏洞,却引发"独立成罪"与"关联犯罪共犯"界分、同案不同判等司法适用难题.为有效纾解网络犯罪的定性难题,应将纯正网络犯罪的法益限定为网络公共秩序,在此基础上采取单一制犯罪认定进路,以此界分纯正网络犯罪与关联犯罪.此外,应从行为主体与行为类型双重维度限定三个纯正网络犯罪的涵摄范围,以强化构成要件的明确性.

    纯正网络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关联犯罪共犯网络公共秩序

    死亡赔偿金纳入刑附民赔偿范围的正当性分析

    陇雅寒张帝冯安祥
    40-43页
    查看更多>>摘要: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能否得到支持,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将死亡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已具有正当性,主要理由是死亡赔偿金为物质损失已成为共识,立法层面也为死亡赔偿金判赔预留空间,民事责任优先和死刑慎用理念的普及、审执分离司法机制的施行为其提供了实践基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下社会道德观的进步、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的司法实践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为其提供了社会基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