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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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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Journal of 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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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的规范逻辑与制度建构——兼论破产法律框架的价值与局限

    刘子茜
    149-166页
    查看更多>>摘要:破产法为应对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提供了一揽子化债思路.确保处于财政困境的地方政府继续履行公共职责是地方财政重整制度的主要目标.美国市政破产制度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恢复提供了喘息空间,但对地方政府的过度保护有碍重整程序的及时启动和债务调整计划的充分谈判.直接从企业重整程序引致来的法院强裁标准在市政破产中难以适用,反而助长少数异议债权人的拖延钳制.我国在构建地方财政重整制度时应对破产法规范进行有益借鉴和适当调整,并对相应的权力配置机制予以本土化改造.

    重整不清算财政困境公共职能制度成本权力配置

    协同治理、指导性授权与自由贸易港治理模式的法律设计

    常健
    167-182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国家统筹推动下,我国自由贸易(区)港中央与地方协同治理的建设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呈现出权威、互动、创新和引领的实践效果.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协同治理模式的核心在于中央的指导性授权.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新型授权制度,其具有中央统筹与专业性指导推进相结合、整体授权与地方自主创新相结合、平衡协调与央地良性互动相结合的价值功效.但自由贸易(区)港建设指导性授权也存在法治顶层设计缺失、法律整体性授权不足、具体制度衔接缺位等问题.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体系,应打破现行"一事一议"的授权方式和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地方立法权的限制,采用整体性授权的立法模式,赋予海南自由贸易港制度集成创新的能力;明确中央与地方协同治理的管理机构、职责权限与运行原则,从而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指导性授权的制度安排与协同治理的体制框架.

    自由贸易(区)港协同治理指导性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裁判效力

    黄恒林王琦
    183-194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展现出中国范式人格权保护体系从救济型模式向预防型模式转型的价值体系创新.但当前该制度的裁判效力规则仍面临着结构性理论阐释不足,进而引发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亟待法学界予以关注.为此,通过民事裁判的效力理论框架来观察法院对人格权侵害禁令所作的裁定可以发现,法院并非实质地、终局地解决权利义务关系争议,当事人也无法从程序中获取充分的程序保障,因而既判力与争点效失去其成立的条件性根据.但作为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赋予人格权侵害禁令预决事实效力的"弱拘束力"效果,能够最大限度维护禁令的稳定性并提升后诉效率.在此基础上为避免程序本身面临的正当性危机,要充分考虑为当事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人格权侵害禁令既判力争点效预决力程序保障

    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激励制度的建构——基于636起案件的实证分析

    张雅黎善喆
    195-213页
    查看更多>>摘要:反垄断私人诉讼作为私主体权益救济的有效途径,能够有效弥补公共实施的不足,实现对受害者的直接救济,并对垄断经营者形成威慑.通过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受害者主动提起的636起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实施存在案件总体数量少、案件类型单一、案件胜诉率低、原告诉讼净收益低、群体性诉讼不规范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解决.通过采用"选择退出"式集体诉讼、增加酌定惩罚性赔偿、进一步减轻原告举证责任的方式重新塑造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激励路径,能够有效降低潜在原告的支出成本,提高诉讼收益和胜诉概率.

    反垄断私人诉讼公共实施激励法经济学

    论证券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民事责任

    顾功耘陈鑫淼
    214-226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证券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差异,亟待完善.要厘清证券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民事责任,首先应当明确证券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在明确两者之间基于信赖构建起特殊信赖关系之后,应进一步分析证券中介机构应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当的民事责任.从披露信息是否有效、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信赖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否证成、证券中介机构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标准等角度,重构证券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让证券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上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繁荣和发展.

    证券中介机构特殊信赖关系比例连带责任责任标准重构

    我国跨境数据传输规则与国际规则的协调研究

    马光
    227-239页
    查看更多>>摘要:关于跨境数据传输的全球性国际规则尚未确立,目前仅有部分区域性条约和软法对其作出规定,其中以FTA和数字经济协定为中心的经贸协定占据着重要地位.而这些FTA和数字经济协定对跨境数据传输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大体已经形成了美国、欧盟及中国模式,三大模式各具特色,比如,美国模式注重跨境数据传输自由,欧盟模式强调个人数据保护,中国模式关注国家安全.而这些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FTA网络的不断交织,上述三种模式也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协调.在这一进程中,新加坡、新西兰、日本、韩国等国家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经正式申请加入DEPA和CPTPP,而这些协定中的跨境数据传输规定与我国模式有存在较大差异.在我国形成的各种数据出境模式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要求最为严厉,其在我国的DEPA和CPTPP加入谈判中将会面临重大挑战.在此背景下,结合国际和外国的立法,重新审视我国的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规则及立场非常的必要.

    跨境数据传输DEPACPTPPRCEP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道路交通信号法律性质的规范塑造

    刘春
    240-250页
    查看更多>>摘要:道路交通信号作为道路交通执法的常用手段,直接关系着交通执法的法治化以及道路使用人的权利保障,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其中,最为主要的问题在于道路交通信号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对此,应当采取类型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就道路交通信号的法律性质,对于其中不具有拘束力的指令性和警示性信号,可以将其界定为行政事实行为范畴;对于具有规范意义的禁令性和遵循性信号,由于其针对的相对人和事项不是特定的.因此,可以将其界定为抽象行政行为.而从道路交通信号的设置主体——基层执法的交警部门来看,禁令性和遵循性信号在性质上等同于规范性文件.但这样的界定也面临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形式,以及法律保留原则的考验,对此,可以从行政执法的便宜性和法律规范的重述角度化解难题.

    道路交通信号行政事实行为一般处分规范性文件

    女性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分析与完善理路

    李勇
    251-264页
    查看更多>>摘要:女性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是新修订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制度创新.它的提出既是国家保障女性人权的应然要求、实现良法善治的内在机理,也是地方法治试验推衍的逻辑结果.通过明确适用前提、类型、范围及检察建议和检察公益诉讼的并行适用,女性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形成了设计完善的规范系统,其有助于弥合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张力、打破公私二元论设定的性别利益关系格局、引导新性别文化氛围的营造.然而,或出于经验缺乏,或出于视域局限,该制度也存在适格起诉主体范围较窄、赋予检察机关过大的选择权、交叉视角欠缺等方面的不足.通过扩张适格起诉主体、改"可以"为"应当"以限缩检察机关的选择权、吸收交叉视角以纳入侵害特定女性权益的情形,或可完善之.

    女性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社会性别性别平等

    监察人员职务犯罪调查权行使的刑法规制——以"徇私枉法罪"为例的分析

    谢芳
    265-276页
    查看更多>>摘要:现行刑法条文缺乏对以"监察人员"为犯罪主体身份犯的法律规定,现有监察制度与理论研究对监察人员主体性质没有给出明确认定.以徇私枉法罪为代表,如何理解并认定监察人员行使职务犯罪调查职责过程中的徇私枉法行为性质,成为法律规定不明确、监察理论有争议、司法适用有困惑的问题.根据《刑法》第94条职责决定主体性质的立法逻辑,只要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都被视为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还原监察人员履行职务犯罪调查职责的司法属性,对监察人员成为徇私枉法罪主体作出实质解释,避免监察机关以"内部处置"规避对监察人员刑事责任的认定,强化对监察人员的外部监督,从而推进监察权力行使的法治化运行.

    监察人员司法属性徇私枉法罪司法监督

    数字化时代的实践概念与美和艺术——基于新实践美学的分析

    张弓
    277-288页
    查看更多>>摘要:实践概念是实践美学的核心范畴和基石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是随着时代和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变化的,数字化时代的实践概念,是不完全同于过去的农业化、工业化、信息化时代的.尽管在主体作用于客体、感性活动、本质力量对象化等主要方面还是保持不变的,但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工具和方式、感性活动的具体展开的内容和形式、本质力量、本质力量对象化的途径和方式等等则大相径庭.数字化是依赖于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信息处理、存储的变革和发展的过程.数字化时代的实践概念,在物质生产、精神生产、话语生产的具体展开形式上也会不同于过去时代,主要表现为:实践工具智能化,实践过程信息网络化,实践结果物联网化.这给新时代的实践概念赋予了数字化的本质:开放、兼容、共享,使其具有了不同于以往时代的特征:人工智能化、符号交融化、群体共同化,同时给美和艺术带来了重要特点:科学技术化、融媒体化、"美美与共".

    数字化时代新实践美学实践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