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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辛世俊

双月刊

1001-8204

zdxbw@126.com

0371-67781275

450001

郑州市科学大道100号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本刊创刊于1960年,为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综合性学术期刊。主要刊发哲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史学、文学等方面的学术性文章,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全国百强学报、曾连续四届获河南省优秀社科期刊暨“河南社科期刊二十佳”称号。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经济改革:影响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因素

    张守文
    1-4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到要统筹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建设自主知识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仅是提高我国法学研究与教育的需求,也是推动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这一体系的建立,不仅能够加强国家治理能力,也能够提升社会的整体法治意识与法律素养,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为此,本次笔谈集结了四位法学专家,就如何在经济法、国际法、民法和国际商法等领域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展开深入探讨.张守文的《经济改革:影响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因素》一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深受经济改革的影响.随着不同时期经济改革的深化和扩展,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不断发展,经济法学知识体系也日臻完善.何志鹏的《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国家—国际二元性》一文认为,国际法的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同时通过国家性和国际性两重检验,作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相关的概念、论断、原则、体系设计等主张必须充分体现中国的机理和关切,同时在程序上又有着全球范围的理论参与和学术检验.于飞的《一个立场和三个来源: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一文认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应基于有效性即创新性的立场,加上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制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高科技领域的法律调整这三个来源,在解决本土问题的同时实现创新.左海聪的《中国特色的国际商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一文认为,我国急需确认国际商法作为独立的国际法二级学科,对国际商法基础理论、发展规律和具体制度进行更为深入地研究,进一步发展中国特色的国际商法话语体系.上述讨论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增强中国法学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理论自觉学术体系

    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国家—国际二元性

    何志鹏
    4-7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到要统筹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建设自主知识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仅是提高我国法学研究与教育的需求,也是推动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这一体系的建立,不仅能够加强国家治理能力,也能够提升社会的整体法治意识与法律素养,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为此,本次笔谈集结了四位法学专家,就如何在经济法、国际法、民法和国际商法等领域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展开深入探讨.张守文的《经济改革:影响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因素》一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深受经济改革的影响.随着不同时期经济改革的深化和扩展,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不断发展,经济法学知识体系也日臻完善.何志鹏的《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国家—国际二元性》一文认为,国际法的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同时通过国家性和国际性两重检验,作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相关的概念、论断、原则、体系设计等主张必须充分体现中国的机理和关切,同时在程序上又有着全球范围的理论参与和学术检验.于飞的《一个立场和三个来源: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一文认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应基于有效性即创新性的立场,加上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制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高科技领域的法律调整这三个来源,在解决本土问题的同时实现创新.左海聪的《中国特色的国际商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一文认为,我国急需确认国际商法作为独立的国际法二级学科,对国际商法基础理论、发展规律和具体制度进行更为深入地研究,进一步发展中国特色的国际商法话语体系.上述讨论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增强中国法学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理论自觉学术体系

    一个立场和三个来源: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

    于飞
    7-10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到要统筹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建设自主知识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仅是提高我国法学研究与教育的需求,也是推动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这一体系的建立,不仅能够加强国家治理能力,也能够提升社会的整体法治意识与法律素养,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为此,本次笔谈集结了四位法学专家,就如何在经济法、国际法、民法和国际商法等领域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展开深入探讨.张守文的《经济改革:影响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因素》一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深受经济改革的影响.随着不同时期经济改革的深化和扩展,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不断发展,经济法学知识体系也日臻完善.何志鹏的《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国家—国际二元性》一文认为,国际法的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同时通过国家性和国际性两重检验,作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相关的概念、论断、原则、体系设计等主张必须充分体现中国的机理和关切,同时在程序上又有着全球范围的理论参与和学术检验.于飞的《一个立场和三个来源: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一文认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应基于有效性即创新性的立场,加上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制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高科技领域的法律调整这三个来源,在解决本土问题的同时实现创新.左海聪的《中国特色的国际商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一文认为,我国急需确认国际商法作为独立的国际法二级学科,对国际商法基础理论、发展规律和具体制度进行更为深入地研究,进一步发展中国特色的国际商法话语体系.上述讨论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增强中国法学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理论自觉学术体系

    中国特色的国际商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

    左海聪
    10-13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到要统筹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推动法学教育改革,建设自主知识体系,以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仅是提高我国法学研究与教育的需求,也是推动法治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这一体系的建立,不仅能够加强国家治理能力,也能够提升社会的整体法治意识与法律素养,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为此,本次笔谈集结了四位法学专家,就如何在经济法、国际法、民法和国际商法等领域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展开深入探讨.张守文的《经济改革:影响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因素》一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深受经济改革的影响.随着不同时期经济改革的深化和扩展,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不断发展,经济法学知识体系也日臻完善.何志鹏的《中国国际法自主知识体系的国家—国际二元性》一文认为,国际法的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同时通过国家性和国际性两重检验,作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相关的概念、论断、原则、体系设计等主张必须充分体现中国的机理和关切,同时在程序上又有着全球范围的理论参与和学术检验.于飞的《一个立场和三个来源:构建中国自主民法学知识体系》一文认为,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应基于有效性即创新性的立场,加上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制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高科技领域的法律调整这三个来源,在解决本土问题的同时实现创新.左海聪的《中国特色的国际商法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建设》一文认为,我国急需确认国际商法作为独立的国际法二级学科,对国际商法基础理论、发展规律和具体制度进行更为深入地研究,进一步发展中国特色的国际商法话语体系.上述讨论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增强中国法学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理论自觉学术体系

    智慧城市建设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的内在逻辑与路径优化

    孙远太陈力源韩良良
    14-20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生问题关系人民幸福,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民生保障水平得到很大提高,在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背景下,民生保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智慧城市建设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凭借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就业和智慧养老,改善了民生保障水平.智慧城市建设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依托政策保障对民生需求有效回应,通过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治理工具创新,通过公共服务的均等高效配置彰显治理效能.智慧城市建设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的路径优化举措包括:坚持智慧城市建设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的价值导向,发挥智慧城市建设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的政策效应,促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的技术创新,确保智慧城市建设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的效能产出.

    智慧城市建设民生保障水平信息技术应用资源配置优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图像化表达的现实挑战与优化策略

    吴超张倍瑜谭宇
    21-25页
    查看更多>>摘要:社会大众在认知方式、表达方式以及信息交流方面日益趋向图像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图像化表达对于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直观传播,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共鸣以及激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度记忆具有独特功用.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图像化表达面临着内容脱节、传播失真、茧房效应以及认知浅层的现实挑战.因此,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与图像的融合互嵌实现图像表达矫正,加强图像加工传播的引导实现图像传播把关,以多元图像体系扩大图像受众实现图像类型拓展,平衡图像化认识与理性思考实现图像深度引导,使图像表达更好地诉说中国故事,是优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图像化表达的可行策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图像化表达中国故事

    数智时代何以共同奋斗?——工作场所数智化对劳动者福利态度的影响

    穆怀中赵志超杜芳雨
    26-34页
    查看更多>>摘要:借鉴创造性破坏原理建构任务侵占模型,利用2017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实证检验了工作场所数智化对劳动者福利态度的影响.研究发现:(1)工作场所数智化使劳动者福利态度发生极化,表现为低数智化部门劳动者积极福利态度倾向要比非数智化部门低7.6%左右;高数智化部门劳动者积极福利态度倾向要比低数智化部门高5.2%左右,稳健检验后结论保持成立.(2)机制分析显示,尽管数智化较为一致地提升了劳动者的"分配现状",却也导致了"分配预期"的极化,进而引发了福利态度的极化.这表明,部分劳动者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对技术可能带来的破坏性风险保持警觉,即处于一种"居安"而"思危"的中间状态.(3)在低学历、有工时约束、家庭没有资产投资的群体中,福利态度极化 现象更明显.(4)个人应通过终身学习和准确定位达成人机协作,避免与机器竞争.建议政府通过征收数字税来节制资本,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并提供兜底性社会保障,以创造有利于人们自由全面发展的外部环境.

    数智化福利态度分配预期共同富裕人口高质量发展

    村民小组治理效能问题研究及对策——以广东省Z市S县为例

    杜绮红黄岩
    35-39页
    查看更多>>摘要: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村民小组是以户为单位建构起来的自治单元,是新时代村民自治的实践载体,对农村的稳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乡村治理乃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的探索中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取得新发展新成效,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县城),农村在生产、生活等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村民小组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需要与时俱进,尤其是需要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亟需对原有的探索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以此提升农村治理效能.对村民小组治理效能问题开展研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升乡村治理整体水平,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强有的支撑和保障.

    乡村治理村民小组治理效能

    "依宪立法"的逻辑构造及其运作形态

    苗连营于启航
    40-48页
    查看更多>>摘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依宪立法"作为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抓手,是实现高质量立法的重点与关键,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规范的制度建构、鲜明的实践指向.宪法的整全意涵和规范结构形成了依宪立法的逻辑起点,构成法体系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宪法作为"法律法"和"政治法"的两种面相演绎了依宪立法的两种逻辑关系,并在形式主义法治和实质主义法治上发挥着对立法的控制力.坚持依宪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前提性条件与基础性要求,集中反映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演进规律和建构标准.

    依宪立法逻辑构造运作形态立法法立法领域改革

    超大城市治理的创制性立法保障

    张震
    49-55页
    查看更多>>摘要:探索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新路子,必须重视创制性立法.超大城市创制性立法需要坚持创新性原则、城市性原则、治理性原则和法治性原则.综合不同的实践场景,围绕超大城市治理的创制性立法需要创制系统、精准、精细、敏捷、数字和民生六大领域的法律规范,以满足超大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需求.对于超大城市创制性立法的合宪性控制,要视不同类型不同事项采取不同程度的标准.

    超大城市城市治理现代化创制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