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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证据科学
证据科学

张保生

双月刊

1674-1226

evidencesience@163.com

010-58908141

100088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成路25号

证据科学/Journal Evidence ScienceCHSSCDCSSCI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为国内首创,以研究审判中的医学问题、医学中的法规政策、医疗事故鉴定与处理、卫生立法、法律精神医学等领域中的问题为主,同时也介绍法医学中的一些新理论、新知识和新动态,是目前国内介绍医事立法和医疗纠纷诉讼与处理的权威刊物。主要栏目:医疗纠纷与诉讼、法医学、医事法律、国外资料、法律精神医学等。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刑事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与法律规制

    阮建华
    645-661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前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的基本逻辑主要是基于以证据真实性为核心进行审查判断,侧重于证明力认定,缺乏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之价值考量.从传统时代进入到数据时代,刑事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需要实现效力逻辑、审查逻辑和价值逻辑转向.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两个阶层的审查判断.其中,第一阶层为积极要件审查,从证据法规范层面展开;第二阶层为消极要件审查,从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等价值层面展开.第一阶层要件欠缺未必导致电子数据失却证据能力,但第二阶层要件欠缺则会导致非法电子数据排除.非法电子数据是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判断的逻辑结果.完善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包括强化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功能,确立严格排除与裁量排除的适用规则,建构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

    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积极要件消极要件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

    非法电子数据排除的实践状况与制度建构

    王士博张冲
    662-674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权利越来越成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可忽视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性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实践中,法官以电子数据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补位审批、真实性补正合法性三种理由不排除非法电子数据.原因在于,制度层面注重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规则、瑕疵补正规则和排除规则均基于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加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证据种类的封闭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法扩大适用于电子数据,且电子数据取证措施没有与传统的侦查措施相衔接,导致电子数据取证合法性的权利保障价值缺失.少数排除了电子数据案例的理由是采信该电子数据可能会出现事实认定错误,而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电子数据承载着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和通信秘密权等基本权利,违法取证可能干预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需要在证据审查中以数字权利为理念,区分电子数据取证措施的法律性质,明确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权利救济属性,构建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规则.

    电子数据非法证据排除数字权利真实性规则电子数据取证

    刑事大数据证据的基本定位

    曹盛楠
    675-688页
    查看更多>>摘要:学界关于刑事大数据证据的研究在概念内涵和法律地位等基本定位问题上存在较多争议,挤压了理论研究发展的空间,有必要加以厘清.从证据的生成机理出发,刑事大数据证据主要是指刑事诉讼中运用机器学习算法对案件相关海量数据进行计算后所得出的分析结果."大数据证据""人工智能证据""算法证据"三个概念在狭义上基本指向同一研究对象,且三者之间并不存在表达上的优劣之分.在法律地位上,当前宜在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分别将刑事大数据证据作为专门性问题报告和特殊的科学证据.未来应在法定证据种类制度改良的框架下,随着证据实质审查规则的完善,逐步确立刑事大数据证据的独立证据种类地位.

    大数据证据人工智能证据科学证据专门性问题报告法定证据种类

    行刑反向衔接视角下刑事司法证据转化为行政执法证据研究

    孙蕙心刘双阳
    689-702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事司法证据转化为行政执法证据是推进行刑反向衔接的关键环节,为案件顺利移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责任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支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为行政执法证据应采取区分审查模式,根据不同类型证据的特性,分类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力度.刑事实物证据可直接转化为行政执法证据,刑事言词证据和鉴定意见经法定程序转化为行政执法证据,刑事技侦证据不可转化为行政执法证据.在分类转化的基础上,应当按照不同类型证据的证明力设定针对性的使用规则,其中对刑事实物证据采取核实使用规则;对刑事言词证据采取有限使用规则;对刑事鉴定意见采取补强使用规则,同时在刑事司法证据向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的审查过程中,必须恪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行刑反向衔接行政执法证据刑事司法证据种类范围使用规则

    论"非四大类"鉴定意见的规制模式转型

    罗宇昂
    703-719页
    查看更多>>摘要:"非四大类"鉴定意见并非新兴制度性产物,其与"四大类"鉴定意见构成一对种类范畴;此种类型划分之逻辑在于司法行政机关基于司法资源配置与实践需求作出的过渡性制度选择.目前,"非四大类"鉴定意见几乎仍以"四大类"鉴定意见的"行政—司法"二维规制模式为参考系.然而,该模式倾向基于法律属性关注证据规制的形式层面,忽视基于科学属性关注证据规制的实质层面;并且,司法实践呈现"行政"规制模式主要以制作主体为逻辑展开,"司法"规制模式主要以制作结果为逻辑展开.由此,须进一步维系"非四大类"鉴定意见的法律属性,并回归其科学属性:应基于本土化的"行政—司法"二维规制模式,合理借鉴域外"行业"规制模式经验,构建体系化的"行政—司法—行业"三维规制模式.

    "非四大类"鉴定意见"四大类"鉴定意见行政规制司法规制行业规制

    论法官前理解的应然脉络与规范路径

    周旭朱兵强
    720-733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官的前理解是司法裁量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尤其显示出裁量定调与思路拓展的价值.前理解的形成与检验过程覆盖了司法诉讼的整个环节,并存在于司法三段论推理衔接与联络的必要性.纵观我国的司法实践,尚缺乏定性与约束法官前理解的规范体系与监督机制,仅有的前理解尝试也无法与司法三段论推理实现方向与步骤的衔接,绝大部分法官更缺乏形成前理解的基础条件.对此,有必要发展"柔性引导为主、刚性监管为辅"的前理解约束体系,在总结与探索的基础上细化前理解与司法三段论推理的对接要点,并从源头提供前理解规范化的理想资源与环境,以在弥补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性不足的同时,促进司法活动的规范化.

    前理解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司法三段论规范涵摄利益衡量

    智能代理是刑事程序中的证人吗?

    萨比娜·格雷斯托马斯·魏根特樊文
    734-748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工智能(AI)驱动的"智能设备"日益成为刑事程序所用证据的信息源.日趋复杂的机器学习方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生成的证据,这种自主生成的数据(比如使用现代汽车时生成的数据)的重要性可能会变得愈发突出.本文研究了来自人工智能系多个应用领域的此类证据的可采性,解释了如何将此类系统生成的数据作为证据引入刑事程序,并在讨论可能的解决方案之前,特别是讨论人工智能系统成为自身的证人并接受其他人工智能系统可靠性审查的可能性之前,分析了这类数据在诉讼法上的相关证据问题.

    人工智能系统刑事程序中的证据刑事程序中证据的可采纳性对质权刑事程序中的证人刑事程序中的专家证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刑事程序中作为证据的数据

    电子病历真实性的专家共识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中国法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中国医院协会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专业委员会...
    749-767页

    《证据科学》2024年总目录

    7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