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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
法学评论

肖永平

双月刊

1004-1303

430072

湖北武昌珞珈山

法学评论/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学术性刊物。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推广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读者对象为法学研究人员和法学爱好者。有英文目次。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制度构建——基于高校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思考

    方世荣
    1-15页
    查看更多>>摘要:社会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我国高校是一个典型.梳理高校的大量行政诉讼败诉案例可以发现,其作出违法行政行为有主体组织制度上的成因.高校行使法律法规特别赋予的国家行政权,办理学生违纪违法的案件,能作出影响学生学籍学历学位的行政行为,但却没有专门的执法执纪机构和具有法律资质、法治能力的工作人员.通常是以原自治管理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来直接承接行政主体职能,形成"单一主体构造"与同享社会自治权和国家行政权"双重性质权力"的不匹配,明显欠缺依法行政的基础和能力.对此,需要拓展我国现行的授权理论,在现有"授权正当性""授权组织法律地位"和"行政行为及程序规范"的内容体系中,研究补充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组织构造理论,确立行政主体的组织要素,推进主体制度的建设.在国家层面,应将授权组织一并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范围,完备授权立法的授权规范、主体规范和行为规范,加强对授权组织的行政监管.在社会组织层面,应培育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意识,设置能胜任行政主体职能的专门执法执纪机构,配备专业化的法治工作人员.

    授权组织行政主体高校败诉授权理论组织制度完善

    当代中国人权的制度进路

    齐延平
    16-26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代中国人权虽因外来刺激而起,但却是基于"中国性"而内生规范逻辑、独辟制度进路.其取道经世致用而非抽象思辨,超越个人本位与群体本位对立,以"全体"活化、支撑、强化"个体",从而达致"群之善"与"己之善"的平等并立以及对"全体"与"个体"面向利益的平等保护.当代中国的民生-民权型人权,以社会主义平等的自由为原则,以民生权利为优先,以人民民主为基石.在制度进路上,当代中国人权既体现为"客观利益积极促进"与"主观权利司法救济"双规范体系并行,又体现为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国家义务与非国家主体义务、制度性义务与非制度性义务并重.此进路之形成是群体本位文化传统"先天约束"、近现代历史实践"自我强化"、现实中行动者选择偏好"稳定均衡"共同作用的结果.

    民生-民权型人权双善并立双规范体系双义务模式制度进路

    监察法研究中的数理实证方法——以26篇监察法实证研究论文为样本的分析

    朱福惠
    27-38页
    查看更多>>摘要:运用数理实证方法研究监察制度以及监察法实施的状况,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与知识生产方式,它具有数字表达、数据分析、研究结论的可重复性与可证伪性特征,有利于提升监察法学研究的质量.然而,受定性研究惯性思维的影响,数理实证研究存在选题偏好职务犯罪审查起诉与审判领域、研究主题宏大并具有明显的领域取向、数据解释与说明缺失的弊端,表明监察法数理实证尚处于"数字说话"阶段,属于以描述性表达为主的初步量化研究,不符合数理实证研究的思维方式与逻辑推理方法.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时代,有必要推动数理实证研究由"数字说话"向"数理思维"转化,为实现这一转化,应当确立以验证命题为起点、以变量赋值和数据分析为工具、以数理逻辑为推理依据的科学思维,实现从思辨解释向数理验证、从理论确信向理论证伪、从描述性表达向因果关系推断的发展.

    监察法实证研究验证命题数理思维因果关系

    行政法课予私人公役何以可能

    张航
    39-53页
    查看更多>>摘要:现代行政法上广泛存在强制私人为国家进行义务劳动的制度现象,这可以称为行政法课予私人公役.不同于德国法上的"纳用私人",它在我国是指为完成特定公共任务,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特定私人群体无偿应征公共役务,包括单纯的劳动役务和对第三人的干预或服务役务.我国《宪法》中作为"基础规范"的公民基本义务条款经由演绎和推导,可以为行政法在基本权利框架秩序内课予私人公役提供效力基础.事实上,我国早在《共同纲领》中就规定了国民"应征公役"的义务,它彰显了建国初期国民的主体身份地位.同时,私人"应征公役"是个人在共同体生活中理性权衡的结果,它符合"表达自我内省式要求"和"表达外界群体要求"这两种义务性判归.所以,行政法课予私人公役是可能的.课予私人公役这种"便宜性立法"的创设内容、依据理由、对象标准和实施机制等必须受到严格限制,从而管控由此带来的法治风险.深入研究并有效推动这类制度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建构,有利于推动现代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真正走向成熟.

    课予私人公役纳用私人基本义务公共任务

    经济刑法的立法扩张与司法限制

    喻海松
    54-64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前,经济刑法领域成为立法扩张的主要着力点,呈现出方式多样、防线前移、频度较强等诸多特征.经济刑法的立法扩张具有内在必然性,这就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主要态势仍然是扩张.然而,立法扩张与司法限制属于刑法功能的"一体两面",不能因为立法的扩张态势就放弃司法的限制立场.就经济刑法领域而言,在立法不断扩张的当下,应当立足切实坚守罪刑法定、严格遵循体系逻辑、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有效实现罪刑均衡、妥当衔接部门法等五条路径,不断强化司法限制,确保刑法谦抑,防止泛刑主义.

    经济刑法立法扩张司法限制刑法谦抑具体路径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偏差与匡正

    魏汉涛
    65-74页
    查看更多>>摘要:现行立法及学术观点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存在三大误区:一是认为所有的公民个人信息都是刑法保护的对象;二是将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目标解读为保护个人信息承载的权利;三是主张敏感个人信息刑法不应分级保护.事实上,只有敏感个人信息才宜纳入刑法保护,因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外延极为宽泛,也只有敏感个人信息才值得上升到刑法保护.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目标不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而是为了保护与之关联的人身权、财产权,这是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意旨,也是公民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地位变迁的应然解读.侵犯个人信息罪也不应承载保护隐私权的功能,因为个人信息权已经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且隐私权比个人信息权更重要,不宜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附带保护.取消敏感个人信息分级保护的观点不可取,因为敏感个人信息潜在的风险程度差异巨大,需要采取差异化保护.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保护范围保护目标保护方式

    论民事保全的反担保

    刘颖
    75-85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关于解除保全的规定是民事保全的反担保的原则性规范,《民诉法解释》第167条关于保全标的物置换的规定是对反担保具体情形的细化解释.反担保是为了解除对现有保全执行标的的查封等执行措施而作为替代由债务人(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在不损害债权人(保全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增进债务人的利益.反担保的适用范围包括被保全权利是金钱给付请求权或者能够通过金钱给付达到其行使目的的财产保全案件.反担保可以采用财产担保,其标准是新的保全执行标的等值于且变价不难于现有保全执行标的;反担保也可以采用保证担保,其标准是提供保证的第三人符合法定资质或者具备相应的资金能力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反担保应当通过独立的程序统一交由执行机关审查处理,而不应适用保全复议程序或者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反担保将使债务人恢复对现有保全执行标的的处分权,但并不会使债权人就新的保全执行标的享有优先权.

    反担保解除保全保全标的物置换保全执行

    技术中立视角下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徐小奔
    86-99页
    查看更多>>摘要:技术中立是科技革命以来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发展的重要指导原则,在因复制技术、传播技术、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引发的利益冲突中发挥着协调与平衡作用,并暗含技术发展优先的价值倾向.结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因为人工智能模型在技术系统中属于底层技术资源、技术效果具有普惠性,所以模型训练过程中对海量作品的使用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目的正当性.此种使用既也不会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并且在其他著作权保护机制的配合下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在数字作品上设置技术措施来限制自动抓取,以及参考避风港规则为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设置合理注意义务来防止人工智能模型被滥用并给著作权人造成不合理损害,最终形成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著作权保护与利用秩序.

    人工智能技术中立训练数据著作权合理使用利益平衡

    村镇银行风险成因与规制

    陈云良
    100-110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开放条件下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安全底线是我国金融稳健运行的关键.村镇银行历经多年发展,现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但其背后严重的经营风险、内部治理风险、道德风险、产权风险需要予以特别关注.我国面向农村设立村镇银行进行金融支农的改革方向存在错误,在现有村镇银行存在系统性风险背景下,应当对村镇银行进行总体收缩,通过兼并重组与撤销淘汰中、高风险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增持股份防止社会资本控制村镇银行,加重村镇银行股东责任防止道德风险三个方面以规制村镇银行风险.

    村镇银行风险成因风险规制农村金融

    论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元规制进路

    黄文艺孙喆玥
    111-122页
    查看更多>>摘要:元规制理论既尊重互联网平台自我规制的首要性、主导性地位,又倡导以政府再规制来弥补或消解互联网平台自我规制的缺陷,为解决互联网平台治理难题提供了可行的制度范式和操作方案.互联网平台元规制应以互联网平台的准立法权、准行政权、准司法权、数字私权力的规制为实施路径,坚持多主体协同规制,尽可能形成强大共治合力;坚持私权利保障与公共利益保护并重,尽可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坚持预防性规制优先,尽可能将平台风险防患于未然;坚持包容审慎规制、外部激励约束,尽可能激发平台自治能力和创新活力.

    互联网平台元规制自我规制政府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