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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广东社会科学
广东社会科学

双月刊

1000-114X

gdshhkx@163.net

020-38801447

51061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

广东社会科学/Journal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本刊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综合类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理论刊物。其宗旨是: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学术自由民主,恪守理论联系实际,崇尚笃实严谨学风,努力探究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沿课题和热点问题,为社会主义现化代建设服务。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新旧之间——康有为的封建观

    翟宇
    132-150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一个处于大变革时代新旧之间的历史人物,康有为的形象是复杂而多变的.与之相对应,他的封建观也呈现出处于新旧之间的特征,这种特征中不仅有从旧到新的过渡,还有由新而旧的回复,更有种种矛盾但却不乏深刻见解的展现.康有为思想的复杂性决定了想要为他的封建观建构一幅统一而完整图画的努力是不可能实现的,这种复杂性实际上是因为他的相关论述并非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始终伴随着对中国不断变化的国运的思考,念兹在兹的则是这些思考如何能够促使中国走向独立和富强.所以,康有为的封建观不仅处于新旧之间,还时常呈现斑驳甚至杂乱的面貌.

    康有为封建郡县立宪民权地方自治

    尺度转换与重构:文学研究的新焦点

    刘英
    151-158页
    查看更多>>摘要:"尺度"在一般意义上指,测量或分级的标准,或事物的相对大小,或范围.作为人文地理学的核心概念,"尺度"具有垂直层级和横向水平的双重性,前者指城市、区域、国家和全球的尺度阶梯,后者指边缘——半边缘——中心的水平体系.全球化、全球气候变化和数字化等新现象的出现,挑战了人类对尺度的传统认知,促使人文地理、环境研究等诸多学科对"尺度"重新思考,提出尺度重构、尺度转换和尺度效应等一系列创新术语.欧美文学研究敏锐地捕捉到这一新的学术动向,将其作为理论资源和分析框架,探寻人类世的尺度研究范式,展开对世界文学的认知图绘和星球尺度的文学研究,揭示文学对多尺度、多中心和多种能动性的表征策略.尺度转换和重构的新近思考对中国文学研究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尺度生态批评人类世文学地理世界文学

    战国秦汉时期"贬屈论"的嬗变谱系与价值维度——兼论"文""儒"相分视阈中的屈赋评价

    李伟
    159-168页
    查看更多>>摘要:战国秦汉时代,"贬屈论"成为当时士人评价屈原与楚辞的一种重要倾向,其内涵经历了质疑屈原立身处世之道到否定其人格和文学的发展嬗变,折射出由战国时代"游士"文化的多元思想逐渐过渡到两汉"大一统"观念下尊经价值确立的历史趋势.特别是东汉中期之后儒学思想演变成为经学正统,屈原作为"文人"传统的早期代表,其狂狷个性不容于儒学推崇"君子"人格的尊经价值,而楚辞奇美瑰丽的审美风格也不符合儒学文质彬彬的中和规范,这成为楚辞在此后长期受到儒学尊经正统文学观贬斥的文化根源.究其实质,"贬屈论"彰显出战国秦汉时期屈原和楚辞影响的一个特殊的文化维度.纵观此后繁复纷纭的屈赋评价,东汉中期儒学尊经影响下"贬屈论"中所贬之内容,恰为高度褒扬屈原及其文学成就之处,这种历史的文化吊诡引人深思.因而,"贬屈论"是从与正统尊经儒学相异的角度更加凸显了屈原及楚辞文学的不朽价值,而魏晋以后"文""儒"相分视域中的屈赋评价也与此密切相关,这对于深刻理解屈原的人格精神、文学成就以及我国文艺精神的总体性特征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屈原贬屈论战国秦汉儒学

    通体与仁民爱物:西方通体性理论的缺陷及其补充之道

    南宫梅芳
    169-180页
    查看更多>>摘要:"通体性"是一种融合了新物质主义和物质女性主义相关理论成果的后人类主义理论.它认为,所有生命本质上都是物质的具身,同属包括人类在内的"超人类"整体,并发生持续不断的、物质性的、动态的及内在交互式的相互融通和塑造."通体性"是西方学者在反对身心二元对立道路上的又一个理论成果,但是其理论缺陷也显而易见:首先,从物质性具身的"通"过渡到人类个体的道德和责任,这其中的逻辑转换比较生硬;其次,淡化了因为人类社会内部政治经济的不公平所带来的环境非正义等问题.我国儒家传统的"仁民爱物"哲学思想可为消解上述缺陷提供参照.它从情感的角度出发,从"亲亲"到"仁民"到"爱物",推己及人,将"仁"延展到世间万物,其伦理逻辑更清晰,有助于弥补西方通体性理论的缺陷.

    通体性物质性内在交互伦理仁民爱物

    从嵌入到互构:中国安宁疗护本土化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涂炯梅笑
    181-198页
    查看更多>>摘要:中国的安宁疗护在过去十多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安宁疗护的病区、科室、护理院等,以及与之相关的公众科普与宣传活动.但是,安宁疗护作为一项新的医疗实践引入当下中国的医疗体系,需要经过本土化过程才能真正落地.基于对各级医疗与养老机构中安宁疗护实践的调查,本文通过"嵌入"和"互构"两个概念来呈现中国安宁疗护本土化过程中发生的变化,着重分析其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动力,并对未来发展做出展望.首先,由于中国的安宁疗护往往并不以独立机构的形式出现,而主要是嵌入在现有的医疗或养老机构中,安宁疗护工作的开展面临诸多固有制度与社会文化的掣肘.另一方面,随着安宁疗护实践的深入,其逐渐与现有医疗场域的制度和文化互相影响、互相建构,在这种互动中获得发展的动力和机遇.展望未来,要发展符合国情的安宁疗护,应该发掘本土资源,找到安宁疗护与我国文化与制度相契合之处,鼓励安宁疗护根据中国社会的现实环境而进行调整.同时,也需要在制度和文化方面打通一些关键的环节,如建立合理的支付制度,保障多渠道资金来源,以及转变从业者和民众的观念.如何面对中国安宁疗护所带来的风险与挑战,仍是未竟的课题.

    安宁疗护本土化健康中国嵌入性互构

    平台经济背景下的劳动过程理论:挑战与新议程

    魏海涛
    199-210页
    查看更多>>摘要:劳动过程理论起源于马克思,是探究资本主义劳动关系及其动态机制的重要视角.平台经济的新形态改变了传统劳动过程理论兴起与适用的背景条件,对该理论构成挑战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扩展机会.虽然平台经济创造了资本与劳动互动的新场景,但劳动力如何转化为劳动这一劳动过程理论的内核并未改变.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平台经济背景下劳动过程理论的多元化议程,并对传统的核心概念赋予新的含义,以此为拓展劳动过程的理论边界和中国平台劳动者研究提供新的借鉴.

    劳动过程理论平台经济平台劳动者挑战新议程

    《自杀论》与人性的两重性

    迟帅
    211-223页
    查看更多>>摘要:涂尔干在《自杀论》里通过研究欧洲社会的自杀率发现了自杀的两重性,由此在彼此孤立的个体自杀事件之上看到了社会总体的统一性和特殊性,这就构成了社会自杀率的集体个性,这种集体个性在根本上不同于个体个性.如何通过道德统计学的方式理解社会和个体的关系,也成为了他思考自杀问题的关键.最终,涂尔干关于自杀的两重性的思考上升为人性的两重性问题.从《人性的两重性及其社会条件》的基本分类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道德科学的问题意识及其价值关怀.

    自杀论人性的两重性社会个体

    民法视域下紧急避险的司法认定与裁判路径

    宋宗宇何文浩
    224-238页
    查看更多>>摘要:由于假定条件缺失与归责逻辑含混,民法理论与实务对紧急避险存在诸多误解.紧急避险的司法认定情况表明,损害对象问题最为突出,行为正当性与主观意图未获得充分贯彻;而在民法后果认定上,存在责任阻却功能虚置,过当责任性质与补偿适用范围理解不一致等问题.在遵照《民法典总则编解释》规定的前提下,紧急避险的民事裁判应首先确定损害归属,并排除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避险行为.在避险过当上,需结合受害人是否引发危险这一因素认定避险必要限度.在人为原因引发危险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判决避险人补偿.

    紧急避险损害对象正当性责任阻却避险过当补偿

    论个人信息处理"合同所必需"的二元构造与要素确定

    孙志煜李蕤
    239-250页
    查看更多>>摘要:"合同所必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确立的个人信息合法处理事由,其实际指涉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所必需"之要求,目前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合同所必需"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作为一种准法律行为,具有主客观二元构造特征.主观构造中,主观意志是主观构造的第一要素,行为意思与表示行为构成主观意志的第二要素;客观构造中,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必要原则是客观构造的第一要素,事实必要、利益必要、价值必要则构成上述三原则的第二要素.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合同所必需"的主观构造要素,需要明确不同阶段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的主观意志以及行为意思与表示行为的内在联系;确定"合同所必需"的客观构造要素,则要确立以必要原则要素为主,公平原则要素与公序良俗原则要素为辅的体系定位,并合理运用事实必要、利益必要以及价值必要三要素对订立、履行合同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合同目的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关系进行判断.

    "合同所必需"个人信息二元构造主观构造要素客观构造要素

    公私合作视域下PPP协议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邓敏贞
    251-261页
    查看更多>>摘要:PPP协议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民事抑或行政合同之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明确把符合一定条件的PPP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PPP新机制指导意见明确PPP协议纠纷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行政、民事诉讼.PPP协议具有公法与私法的混合属性,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或者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均难妥适.PPP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应体现公法与私法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其中,以行政诉讼方式解决PPP协议纠纷应根据其私法特性对传统行政审判规则进行私法化改造;另一方面,以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PPP协议纠纷有理论与现实依据,应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不过,应针对PPP协议的公法属性,对传统私法纠纷解决制度机制进行适度调整.

    PPP协议公法私法诉讼仲裁纠纷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