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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西部法学评论
西部法学评论

任尔昕

双月刊

1674-3687

xbfxpl@sina.com

0931-7604500

73007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

西部法学评论/Journal Western Law ReviewCHSSCD
查看更多>>本刊自创刊以来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主要反映本院各学科及院外相关学科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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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民关系起始:民商法中行为与刑法中行为原论——以经济犯罪例示

    熊建明
    1-13页
    查看更多>>摘要:选择经济犯罪作为探索刑民关系的示例,在于嫌疑人和受害人间的互动行为均为牟利求财,具有互易性.行为主体行为若涉嫌经济犯罪,其刑民交叉聚焦点就是(民)商法与刑法的调整对象为同一行为.必须将此行为作为理解刑民关系的起始和基准.民商法规范引领、造就并调整商业行为模式.刑法调整市场中行为时,必须刑顺民位、刑循民理:民商法位居规范调整启用机制中第一顺位,刑法次之;商业模式中已有民商法规范要素,刑法不得简化、扭曲、偏离,须受制于商事行为调整规范;刑法不能创生只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刑法中的行为,理当顺应、遵循民商法规范及价值.经济犯罪绝大部分损害可量化,事后能以货币进行有效弥补.当生活中出现一桩既可为民事案件,亦可成刑事案件的经济纠纷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方基于利益衡量、寻求救济的决策自主,是谓刑尊民意;此中之"民"系指当事人.当事人维度源自行为,落脚于案件.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尊重顺应当事人选择生成案件时达成的意思自治.以意思自治决定并处理案件,并非一定与法律相悖.

    刑民交叉刑商交叉经济犯罪刑顺民位刑循民理刑尊民意

    刑民界分视域下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体系性反思

    章阳标
    14-32页
    查看更多>>摘要:司法实务中,入罪扩大化、欺骗行为的体系位置被忽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混乱是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主要问题.刑民界分视域下的综合判断说可以为合理界定合同诈骗罪提供正确的视角.欺骗行为的规范本质是对重大事实进行欺骗;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内核是造成财产损失.应在限缩合同诈骗成立范围的大基调下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不具有民事欺诈外观、对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对非重大事实进行欺骗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财产损失尚未陷入高度风险之中或已经陷入高度风险之中但未现实化,不能肯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只有同时符合主客观要件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刑民界分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

    刑事诉讼法中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艾明
    33-46页
    查看更多>>摘要:禁止性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秩序的形成具有基础性作用.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形是否产生程序性法律后果不明确的场合,裁判者应重点分析该禁止性规定的性质.如果该规定属于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情形,裁判者应当考虑科以程序性法律后果.如果该规定仅属于单纯的管理性禁止性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情形,裁判者可不科以严厉的程序性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违反者不会招致其他不利的实体性法律后果.在区分刑事程序法意义上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和管理性禁止性规定时,重点考察的因素有:禁止性规定规范的对象,禁止性规定规范的行为性质,禁止性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等.

    刑事诉讼法禁止性规定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程序性法律后果

    金钱债务外币履行的开放转向及实践应对——《民法典》第 514 条规范功能的收束与外溢

    程帅
    47-61页
    查看更多>>摘要:金钱债务由于履行标的的特殊性,其履行规则除受债务法调整外,还受货币法调整,形成了"货币法+债务法"双重调整模式.在《民法典》第 514 条确立金钱债务履行的规则后,货币法应恪守其调整界限,避免对金钱债务履行规则造成不当侵入.在第 514 条的规范框架内,"法定货币"元素在债务履行的解释规则上应不是关键所在,而应以"实际履行地"来肯定金钱债务外币履行的开放性.同时,第 514 条并非金钱债务履行的一般规则,其虽为当事人保留了约定币种的自治空间,但囿于司法的保守态度,以及推定规则选取的参照标准的单一性,忽略了"记账货币"与"支付货币"的互动关系,该条的规范功能受到相当约束.在"货币法+债务法"的双重调整模式下,债务法筑起的"屏障"会对货币法的侵入性解释造成回击,同时第 514 条也会间接触及金钱债务履行的一般规则.而且,司法实践中对外币之债的认定、履行和执行上的操作,又溢出了第 514 条预设的规范功能.

    金钱债务规范功能币种选择外币履行兑换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教义学分析

    石倩雯
    62-76页
    查看更多>>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设立之初,理论界对此就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各类适用问题频出.该罪属于帮助行为的立法正犯化,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单独的保护法益.同时,帮助行为的自然属性并不因此丧失,根据共犯限制从属性原理,该罪以被帮助者实施犯罪行为为前提,且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该罪兼具独立性与依附性,只有平衡好两者关系,才能避免实践中该罪优先适用的现状.该罪与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的帮助犯,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存在交叉、重合部分.明确各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准确划分各罪界限是正确适用罪名的前提.同时,正确处理犯罪竞合问题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遵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犯从属性独立性依附性犯罪竞合

    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实施

    殷爱民
    77-89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民事债之保全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制止债权诈害以恢复债权实现圆满状态的功能,其实体内容须经由诉讼程序予以实施.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为形成诉权,并非形成权与请求权之复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以形成诉权为诉讼标的的形成之诉,其支持请求判决为形成判决,具有既判力和形成力,但无执行力.基于法律行为区分原则和诉讼形态的理论体系,债权人撤销之诉具有两种诉讼形态:一种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一种为第三人参加之诉.债权人撤销权形成之诉往往与给付之诉构成诉的客观合并,需要借助法官释明的诉讼技术进行调节,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债权人撤销权形成诉权形成之诉诉讼形态诉的客观合并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适用困境及其激活路径

    张印
    90-104页
    查看更多>>摘要: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在司法实践中沦为僵尸条款,亟待明确其立法性质,探求激活适用之路径.本罪保护的法益为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同时涵盖网络主权、人身安全等附随法益,其性质为特定帮助行为正犯化,而非组织犯或量刑规则.司法实践中本罪呈现出"热"立法与"冷"适用、被传统赌博犯罪替代和罪刑倒挂的困境,其成因在于罪量标准的缺失、区分规则的模糊和法益衡量的恣意.应合理设定罪量标准,保持与传统赌博犯罪的体系相协调,结合法益保护目的明确"其他严重情节";本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分应以行为的控制力和作用力为区分标准,组织行为同时成立两罪,依据想象竞合择一重处断,而单纯的聚集、招揽行为仅成立开设赌场罪共犯;应警惕本罪可能面临的扩张化、重刑化风险,将中立帮助行为排除出犯罪圈,严格限定"组织"的成立范围.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激活路径罪量标准竞合适用

    我国建立市场化、法治化预重整制度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径

    田桂瑶
    105-119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国际营商环境评估指标变革、叠加国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较复杂的形势背景下,预重整作为一种挽救困境企业的辅助性机制,旨在提升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在预重整中,当事人应以自愿协商为基础,法院需以适度介入为原则,政府以解决社会衍生问题为本位,立法层面可藉事前衔接转化规则与事后效力确认规则规范预重整各方行为.为探索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预重整制度,一方面需厘清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程序之不同,坚持预重整系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定位;另一方面宜在预重整中引入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通过发挥信托制度固有的风险隔离、财产独立、权利转换等优势,吸引优质重整投资人,解决困境企业融资难题.

    预重整重整程序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信托受托人

    乡村振兴视域下甘肃省自然灾害的法治防控研究

    陆喜元
    120-132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自然灾害防控的基础方式.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后,甘肃省在自然灾害法治防控理念方面实现了全面转变,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有序推进,加快完善自然灾害防控法律法规,形成了具有甘肃特色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编制了较为完备的自然灾害防灾减灾规划,自然灾害法治防控的实际效能不断增强.与此同时,甘肃省地质地貌复杂,气候类型多样,灾害风险的系统性、复杂性持续加剧,自然灾害法治防控建设面临复杂形势和一系列新旧挑战.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自然灾害综合治理法规,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协同机制,健全自然灾害应急储备体系,加强灾害防御工程法治保障,持续推进自然灾害防控体系和防控能力现代化.

    乡村振兴甘肃省自然灾害法治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