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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西部法学评论
西部法学评论

任尔昕

双月刊

1674-3687

xbfxpl@sina.com

0931-7604500

73007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

西部法学评论/Journal Western Law ReviewCHSSCD
查看更多>>本刊自创刊以来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主要反映本院各学科及院外相关学科的科研成果。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政府治理领域算法应用空间与限度的比例原则审查

    王文玉
    1-10页
    查看更多>>摘要:算法的应用对政府治理的方式、效能、组织结构、潜在风险等产生了全方位、变革性、持续性影响.在相关法律规制制度滞后或空白的背景下,将比例原则作为应对算法嵌入政府治理风险的指导性原则具有积极意义:其一,比例原则调整范围的扩展趋势和算法嵌入政府治理改革引发的权利防御对象泛化趋势具有耦合性.其二,可以弥补政府治理数字化变革时期相关法律规则滞后或缺失的困境.其三,能够为不同法律原则的位阶排序和冲突解决提供权衡标准.比例原则所包含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三个子原则为明确政府治理领域算法应用的空间与限度提供了有效抓手.以浮动的比例原则为基础而架构的监管制度更具包容性、适应性,有助于应对算法嵌入政府治理进程中的利益变动与重新平衡问题.通过场景化、程序化、模型化的方式能够有效提升比例原则适用和浮动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

    比例原则政府治理算法权力制约可预期性

    智能合约的关系契约属性

    杜昌恩
    11-24页
    查看更多>>摘要: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对传统合同理论提出了挑战,关系契约理论为解释智能合约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分布式点对点网络是智能合约生成、运行和实现的社会基础,智能合约可以视为处于社会关系网中的关系契约.智能合约中的技术性要素与关系契约的个别性规范和关系性规范存在对应关系,个别性规范指同意实现规范和计划执行规范,对应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机制;关系性规范包括社会矩阵、角色保全和契约性团结,分别对应区块链技术、数字签名和共识机制.前者有助于智能合约充分发挥自动履行功能,而后者则对智能合约提出监管的要求.

    关系契约理论智能合约自动履行数字签名共识机制

    司法智能化的证据分析模式探究——以"人工智能+威格莫尔图示法"为进路

    须露
    25-37页
    查看更多>>摘要:事实认定者围绕证据所展开的分析过程,在实践中存在难度大、复杂程度高等问题.威格莫尔图示法是一种能使分析者建构、检验和重建关于事实问题论证的技术(方法),能够更好地促进分析者对证据的精确理解、分析和评价.结合人工智能的时代背景,将威格莫尔图示法与人工智能结合提出设想,构建以"人工智能+威格莫尔图示法"的司法智能化的证据分析模式.具体而言,利用长短时记忆(LSTM)模型挖掘案例训练集中的数据使用及分析的逻辑结构与情绪倾向,再不断进行训练,最后根据训练集的记忆路线自动进行图示的生成.如此,通过图示的方式来展现关于案件证据的分析过程,以期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更高性能、更高效率的事实认定.

    民事证据分析威格莫尔图示法智能司法LSTM模型

    合宪性视阈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启动机制研究

    李会勋
    38-51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当前还存在着进入管道窄、规避审查理由多、审查强度弱等诸多问题,没有将一并审查放置于本土视野并立基于宪法视阈之下是较为重要的原因.未来启动一并审查要立足于法教义学分析、规范化适用和实质性审查三个层面,从法教义学分析上确保宪法统一性,推进宪法实施的实效性和权威性;从规范适用上拓宽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的广度和深度;从实质性审查上以规范性文件制定目的为基准,以公益不扩张、私益不限缩为原则,以构建裁决类型为参照,构建科学规范的启动机制.

    合宪性视阈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启动机制

    宪法视角下民法典"生命尊严"解释的整体建构

    方逊
    52-65页
    查看更多>>摘要:自现行宪法将"人格尊严"实定化后,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就有了总的纲领,民法典"生命尊严"规定是人格权民法保护强化的一个环节.《民法典》人格权编、总则编以及《宪法》第 37 条、第 38 条、第 33 条等规定共同构建了"生命尊严"的多重价值基础和一般规定,加之生命尊严文义的开放性,因而其被认为具备广泛的适用范围."生命尊严"适用范围可以区分为"作为规则的'生命尊严'的适用范围"和"被价值基础拓展了的'生命尊严'的适用范围"."生命尊严"在前者中被理解为"生命自主",指涉自然人在生死问题上的自主选择;在后者中被视作解释关联或线索,能够将相关法律问题引至真正的规范基础.如果能够区分这两点,就能够理解为何"生命尊严"既被视为生命权的积极内容,能够规范调整安乐死、尊严死、生前预嘱、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等内容;又被认为能够为生殖细胞、胚胎、尸骸等保护提供规范基础.这两部分共同建构了"生命尊严"的整体解释.

    生命尊严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自主生命权

    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的解释论建构

    艾敦义
    66-79页
    查看更多>>摘要: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制度存在登记客体不够细化、登记效果不统一的缺陷,其产生的源头在于登记依据的文义模糊混杂.解决文义模糊混杂的方法是在固定登记依据之后,以法解释学的方法,对登记依据中的内涵外延进行具体化,以及对登记依据中的混杂文义进行排除.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登记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1 条而非《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 9条至第 11 条,因为土地经营权相较于其他信托财产具有特殊性且采用现有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便利性.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登记客体的外延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营业信托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信托,另一种是非营业信托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机关应根据类型对登记客体进行具体化并记载下来,只有营业信托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信托在登记之后才被允许进行社会融资.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登记客体的内涵不仅包括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信托流转,也包括五年以下的土地经营权进行信托流转.土地经营权信托的登记只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而不产生信托生效的公示效力,因为《信托法》第 10 条第 2 款作为混杂文义被排除适用.

    土地经营权信托登记登记依据登记客体登记效力

    得利丧失抗辩规则适用研究——基于民法典实施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

    汪义双
    80-93页
    查看更多>>摘要:得利丧失抗辩规则不仅旨在避免善意得利人处于较得利之前更为不利的局面,还意在实践私法自治中的消极自治.《民法典》第 986 条并非一个孤立的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握前后条文之间的体系脉络.得利丧失抗辩规则的适用要件为"得利人善意"和"利益已不存在".对"善意"而言,应仅指得利人"不知道",即使认为包含"不应当知道",也应将其限缩解释为"不是因故意漠视而不知道";对"利益已不存在"而言,应以得利人之"整体财产状况"作为"利益"是否存在的判断标尺,"节约式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奢侈性支出"不予返还,得利人之信赖损失可予扣减.对证明责任分配而言,得利人之"善意"乃属推定,受损人应就其知情情况承担证明责任;而得利人须对"利益已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得利丧失抗辩规则有其适用边界,于得利人对得利丧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场域不能适用,于双务合同清算返还之场域不能适用.

    得利丧失抗辩规则适用要件证明责任适用边界

    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实践困境与纾解路径

    张隆淇
    94-107页
    查看更多>>摘要: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面临着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实践困境.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表现为行政争议"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并通过行政争议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信访率高、实体裁判率低、原告息诉服判率低等数据呈现出来.该困境背后隐藏着行政与司法之复杂关系、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以及法院"中立裁判者"与"政策实施者"双重身份矛盾等深层原因.在后立法时代,应在现行有效的法秩序框架内探寻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纾解路径.基于法教义学的研究范式,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纾解路径主要在于建立健全"府院联动""审检联动"机制和提升法院在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中的释法说理能力.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法院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释法说理

    刑罚执行中的企业合规:困境、理据与路径

    匡旭东刘新群
    108-120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全流程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刑罚执行环节适用企业合规已经成为当前理论和实践的全新动向.在刑罚执行阶段引入合规激励机制,将涉企服刑人员的行刑制度与合规整改有机结合,打通了合规考察程序在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的阻隔,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尽管存在理论分歧较大、实践阻碍较多、法律依据不足等现实困境,但是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拓展至刑罚执行环节有着一定的规范融贯性、理论正当性和实践必要性.未来,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我国刑罚执行环节的合规探索可以从"社区矫正和减刑假释"两个维度予以展开,通过不断完善执行阶段合规激励的程序框架,与审前合规不起诉等形成梯级化的从宽体系,充分释放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治理效能.

    企业合规全流程合规并合主义减刑假释社区矫正

    由内而外:法官助理的诉讼地位及展开

    夏永全
    121-132页
    查看更多>>摘要: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 2 条,正式把法官助理纳入回避对象范围,可准用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的组织法规定,只是对法官助理的内部工作进行了安排,难以成为其对外代表法院跟其他诉讼主体进行各种交涉活动的依据,法官助理在具体诉讼活动中因身份合法性存疑而处境尴尬.现有法规范体系中,法官助理作为审判人员的依据,总体上较为充分.着眼长远,确定法官助理的诉讼地位需要修改或制定相关法律.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实现,同时尽快修改其他两大诉讼法,以保持法律秩序的协调统一.

    法官助理诉讼地位审判人员审判权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