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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河北法学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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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河北省法学会

冯兆惠

月刊

1002-3933

0311-87115528

050061

石家庄友谊北大街569号

河北法学/Journal Hebei Law Scie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本刊有两个鲜名的特色:一是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理论创新;二是大力扶植中青年,“扶上马,再送一程”。读者对象为政法院校师生、立法与司法实际工作者、律师及法学爱好者。编委会主任(兼社长)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院长李益民教授,主编为郭登科教授。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我国地方立法的能力构成与质量提升

    宋才发
    2-18页
    查看更多>>摘要:立法能力是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为实现立法目的、满足立法需求所具备的能力和能量。地方立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法治扩散旨在将一地法治建设成果推向全国,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是地方立法的根本遵循。立法需求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内在动力:提高立法技术规范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必由之路,服务乡村治理需要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内生动力,突出地方特色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关键举措。法治环境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外在机理:公众参与立法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以人民为中心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根本支撑,坚持党的领导是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政治保障。

    地方立法立法能力立法需求立法质量内在动力外在机理

    论我国反腐败领域内部举报制度及内部举报人保护

    王秀梅王肃仪
    19-41页
    查看更多>>摘要:组织内部的腐败因其隐蔽性而难以被发现,故内部举报制度在揭发组织内部的腐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究其历史来源,我国的检举揭发或举报(reporting)制度时间久远。故从内部举报的概念及行为模式着手,结合我国举报制度之特殊性,阐明内部举报行为应系举报行为的一种,但行使主体限于组织内部人员且仅限于对特定国家权力机构进行举报(对外举报)。并以我国现有举报制度的立法现状为根基,加之参考国外相关立法,我国现行法律应当系统区分内部举报人与一般举报人,对内部举报人进行单独保护。具体而言,即从明确内部举报的内容、提升对内部举报人的保护力度以及构建对内部举报人的激励机制三个方面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内部举报人"制度。2023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为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手段,进一步对国家反腐倡廉号召作出了回应。内部举报制度亦亟待作出相应的完善,从而更好地治理腐败,净化社会风气。

    举报制度内部举报举报人保护反腐败外国立法

    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公平价值及其实现

    张勇郏梦蝶
    42-59页
    查看更多>>摘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是强化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法治保障。公平与平等、公正的含义存在差别,民营经济法治保障需要确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公平价值观。我国刑事立法长期存在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差异化保护问题,刑法修正逐步趋向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保护的均等化,但也存在均等但不公平的现象和问题。刑法保护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强化实质公平理念,克服均等化保护的缺陷,从而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形式公平要求不同所有制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营企业产权受到公平保护和民营企业家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实质公平则要求司法机关针对不同所有制主体给予定罪处刑的差异化处遇。在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行为人罪化的同时,须通过实质解释限缩其入罪范围。另外,在针对涉民营企业腐败犯罪贯彻"受贿行贿一起查"政策过程中,也需要秉持实质公平观念,避免同等处罚,真正实现刑法的公平公正。

    民营经济刑法保护公平价值实质公平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空间与路径

    王文华姚津笙
    60-79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中,并非每个涉案企业的财产性利益均遭受侵害,且本罪保护法益应为公平竞争机会,保护的直接对象是市场潜在竞争主体,企业非该罪中纯粹的"被害人",因而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对这类案件应当是有适用空间的。企业对促进本罪法益恢复的优势与对自身所创设风险的管控义务,为在本罪案件中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为实现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规范发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目标,对这类案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应当坚守企业自愿原则、明确损益平衡、聚焦专门整改。只有经过对适用基本条件、利益损失、自愿性、企业过错等关键要素分步骤、层次化的判断,才可以分别对符合"合规激励"类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并对符合"积极引导"类型的案件适用非涉案企业合规。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加强了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防范治理,对该类犯罪积极探索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有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成长,从而真正实现保护民营企业、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助其行稳致远的目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公平竞争机会法益合规激励积极引导

    论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冲突——《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8条之完善

    张红梁诗童
    80-98页
    查看更多>>摘要: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代位权之诉中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两层法律关系,当次债务人以其和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仲裁协议为由对债权人进行程序抗辩时,便产生了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仲裁管辖之间的冲突,导致代位权诉讼的管辖裁定结果各异。代位权诉讼不能完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首要保护债权人的法定权利时,应适当兼顾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原则上不能约束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仍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仅当债务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并要求中止代位权之诉时,法院才予以支持。《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8条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冲突提出两种方案,建议采取方案一,并将条文中"次债务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或者向管辖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次债务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管辖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首次开庭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

    代位权诉讼管辖协议仲裁协议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自治

    私力救济视角的债权催收问题研究

    陈小君薛宪明
    99-120页
    查看更多>>摘要:债权人面对公力救济不足之所限,暂时绕开司法救济,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代为催收来救济债权,展示出债权债务关系与司法救济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之间的张力,而后者在展示出张力的同时呈现出制度的异化现象,使债权催收易僭越债权民事性质而走向违法。债权催收机构助力债权人实现债权,多数并未借助公力举措,本质上与债权实现的私力救济或自助行为相关联,有其成本和收益较为确定、灵活高效等优点,然却面临生发机制存在缺陷、行业发展与机制不畅等困境,易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产生私力救济中的治理危机。其危机主因系多数催收机构可能存在报酬机制运行畸形、功能定位理解偏差、行为边界不甚清晰等问题所致。私力救济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应明确边界,即只能在法律容许限度之内辅助公力救济。应对债权催收行业行为作出针对性调整,构建催收行业行为标准,完善与司法活动的衔接融合,实现生发机制转换,避免发生难以纾困的法治风险。

    催收债权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法治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治解读、价值引领与规范体系

    李贤森
    121-139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给我国社会带来了诸多治理问题,法治应当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关系到人民幸福生活、社会稳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要加强法治解读,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加强人口老龄化的法治应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要形成法治思维,建立法治体系,增加立法强度,体现司法温度。人口老龄化的法治应对在价值引领上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规范体系上应当着重完善养老保障与鼓励生育的立法,强化家庭养老功能、完善社会养老服务、明确国家养老责任,同时完善支持措施、减轻生育负担。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依法治国法治解读核心价值规范体系

    我国民事再反诉制度之建构

    张亮闫城宇
    140-159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反诉之再反诉问题是民事反诉制度中一个争议不休的话题。针对这一问题,以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为切入点,引出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再反诉制度,随后对再反诉制度的理论基石进行详细解读。进而详细介绍有关国家和地区反诉原告对再反诉之应对模式。通过上述分析可得知,我国具备建立再反诉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基础,因为在我国建立再反诉制度是民事反诉制度目的实现之有效途径,是民事反诉制度内在属性的基本要求,符合反诉理论和司法之发展趋势。最后,结合我国民事反诉立法及司法实践为建构我国再反诉制度提出合理建议,重点对再反诉当事人之范围,再反诉牵连性之认定,对再反诉是否可以再次提起反诉等难点问题逐一进行分析。

    再反诉牵连性当事人扩张诉之变更模式

    清代"诈欺官私取财"律例中"金融犯罪"类规范的传承与创新

    来鸣家
    160-179页
    查看更多>>摘要:清代律例在诸多内容上表现出了"旧瓶装新酒"的特征。在罪刑体例上,清律几乎完全沿袭了明律体例,而在旧体例的框架下,清律通过修例的方式,逐渐扩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领域,并对新的规范秩序有所创设。以"诈欺官私取财"律为例,在明律与早期清律中,本律都是较为传统的财产犯罪;而在清中叶以后的新订条例,突破传统财产犯罪的范畴,进而开始对京师地区的金融经济秩序进行调控,并在旧律例的框架下,初步构建出了一套全新的规范体系,进而影响了后续的社会治理。

    大清律例诈欺官私取财金融刑法史清代金融犯罪法律治理

    对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反思——以司法支持仲裁为视角

    姚宇
    180-200页
    查看更多>>摘要: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判断仲裁协议效力是否与其所在合同一致时适用的重要原则。出于支持仲裁的司法立场,该原则亦有利于实现尽可能使仲裁协议有效的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判断与仲裁的契约性、私力救济性紧密相关。契约性决定了仲裁协议应遵循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而私力救济性又决定了尽可能使仲裁协议有效的价值导向。因此,判断仲裁协议效力的背后,是私法自治与仲裁制度价值之间的博弈。以合同的生效作为分界,独立性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生效阶段存在不同的适用逻辑。在仲裁协议尚未完成缔约时,其在订立阶段并不能独立于所在合同而生效。以支持仲裁为目的追求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的效力,应以仲裁协议完成自身的缔约为前提,否则将与仲裁的契约性产生冲突。通过自裁管辖原则与独立性原则的协作,充分尊重并保障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判权力,有助于缓和这一冲突,实现司法在支持与监督仲裁之间的平衡。

    仲裁协议独立性支持仲裁自裁管辖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