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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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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法学/Journal Jingchu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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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法治中国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冯果
    4-15页
    查看更多>>摘要:党的二十大确立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强调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中国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内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篇章,更是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我们必须认真领会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筑牢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根基,通过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化的深度融合,实现中国式的法治现代化,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实现.

    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中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

    违反规章之合同效力认定

    汪君
    16-27页
    查看更多>>摘要:违反规章的合同,并非仅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否定其效力.强制性规定的位阶限制尚有合宪性解释空间,低位阶的规章可作为说理依据,借法律、行政法规,以强制性规定身份否定合同效力."违法无效"和"背俗无效"实质上虽有交叉但于技术路径上相互独立.以条文内容是否构成对上位法的具体化为标准,违反规章之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路径可分野为"违法无效"与"背俗无效"两种.违反规章之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说理受民法渊源和合同效力渊源有关规则的双重限制,并有赖于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的类型化.民事裁判只能将规章作为说理依据,并应根据不同裁判路径相应说明合同无效的理由.同时,规章必须在先行"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后,方可否定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规章

    快递末端网点经营权转让合同之效力

    徐霄飞
    28-40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之规定,为公法介入私法自治提供了管道.《邮政法》第51条第1款以强制性规定,确立了经营快递业务之行政许可制度.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该条款,应同时满足两项构成要素:一是未经许可,一是经营快递业务.对该条款构成要件要素的解析和快递末端网点所涉及事实要素的类型化归整表明,快递末端网点经营权转让合同之法律行为,并不能恰当地归入邮政法意义上的"经营快递业务"之概念陈述.质言之,案涉合同之事实与该条款之间,互不恰当满足.故快递末端网点经营权转让合同,并不违反该条款之强制性规定.据此不能援引该条款来介入私法自治,进而否定此类案型合同之效力.

    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强制性规定快递末端网点合同效力

    人的宪法规范表达

    刘练军
    41-55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于人,我国宪法用三重形象予以规范表达.其中,公民形象源于宪法对自然人的规范赋权,人民与敌人形象产生于阶级人的宪法规范分类,而特定主体形象则得益于宪法对特定人的规范保障.人之三重形象的规范内涵,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发生一定的嬗变.与我国宪法不同,西方国家宪法往往只塑造一种抽象的自由人形象.中西差别的根源在于,我国宪法乃是具有行动纲领性的积极宪法.在人的规范表达问题上,我国制宪者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的思想学说为指导.因而,自然人的公民形象、阶级人的人民与敌人形象及特定人的特定主体形象都带有一定的过渡性.造就自由发展的人的形象,才是我国宪法的价值目标所在.

    宪法规范马克思主义公民形象特定主体形象自由发展

    樊山"情理外无法律"试绎

    霍存福
    56-76页
    查看更多>>摘要:樊山的法律思想首推其"情理法"观.樊山发现了"情理"作为网络结构而存在这一事实,实际是区分了上位情理、下位情理;樊山喊出了"情理外无法律",堪与沈家本"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相媲美,都是对"情理法"关系的深刻揭示.樊山与他官不同,为令长、为臬藩时,皆"自治文牍",不假手僚属.故其"情理法"观是通过批语判词的零星的、连续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樊山入仕前读律三年,知法、也遵法,但更主张变通法、活用法、突破法;他论"法",多有"情""理"参与;主张婚田争讼适用情理断案,刑案虽须遵守例案,但也得情理通顺,故他断案,"专补律意所不及".樊山之"理",多指法理:有刑事法规则、民间交易规则、程序法规则及行政惯例,但也指事物规律之事理、日常行为逻辑、对官员或百姓行为原理的推测等;樊山的许多"理",不古板、却活泼,又不和稀泥、恪守界限,一些事理经抽象即可提升为法律原则;"理"包含"罚恶",也兼寓"赏善";其"人情、事理"之"理",往往与人性相关联;有的"理",已被"法"所限定,不再无条件使用."情"具有多层面性,"情节"意义上的"情",讲求"情罪相符",变通为"原情而略法";"人情"意义上的"情",讲求"情法兼尽",变通为"体谅人情";"情法两欠"时,主要指"人情"未尽.樊山言"情、理与法三者皆讲不去",可能是今人"情理法"并提的源头之一.

    樊山情理法律法官箴言

    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区别适用及实践证成

    李强
    77-89页
    查看更多>>摘要:专利权用尽是一项保障专利产品自由流通的重要法律原则.在法院的相关判决中,无论是原被告的抗辩和反驳,还是法院的裁判说理,在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上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误解或模糊之处,主要表现为未能正确区分和理解该原则的适用前提和适用要件.所谓适用前提也就是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区别适用,即区分并明确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是否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通过构建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前提,可以避免控辩审三方在本不应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情形下陷入如何适用该原则的纠结之中,提高判决说服力和裁判效率.综合学说理论和中外司法实践,可以将适用范围、售后限制能否排除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和区分专利产品的修理与再造确定为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前提.

    专利权用尽方法专利售后限制修理再造

    论行政协议撤销权的单向构造及其补正

    付鉴宇
    90-102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协议规定》第14条首次规定相对人可提起协议撤销之诉,肯认了行政协议撤销权的存在.基于"控权"的实质构造逻辑,目前该权利仅围绕规制行政权力组建,忽视了行政机关也是平等契约的一方主体,应予补正.碍于行政协议撤销权属既介于"行政撤销权",又介于"私法合同撤销权"的中间矛盾体,需从契约自由与依法行政间的张力探析其双向构造合理性.当相对人不法行为触发协议可撤销时,碍于诉讼结构限制,行政机关不能通过民事或行政反向诉讼行使撤销;又因撤销权不同于以"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结果要件为核心的行政优益权,归入其中的理由也不充分.对此补正困境,应针对协议类型分设解决方案:在相对人参与渐趋于零的"执行型行政协议"中,应回归单方行政行为撤销权思路,意思表示到达即产生撤销效果;在相对人实质参与的"合作型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协议撤销权则应转介第三方监督机关行使,并须对现有可撤销情形评价要素予以修正.

    行政协议撤销权权利构造契约自由

    论量刑建议"听取意见"协商模式的独立功能

    崔凯
    103-111页
    查看更多>>摘要:认罪认罚从宽中的协商设定是疑难议题,我国当前量刑建议制度确立了"听取意见"协商模式.因为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量刑建议制度的功能较为单一,致使"听取意见"协商模式的功能也被局限.该模式虽然不是典型的协商性司法,但属于对抗式司法和协商式司法的关键过渡,是符合国情的较优选择.当前应当关注到"听取意见"协商模式在消弭实体处分的规范性缺陷、吸纳社会不满情绪、促成检察全局工作等方面的多重独立功能,特别是能够赋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轻罪案件更多的合理性,同时也可为我国真正走向协商性司法打下坚实基础.

    听取意见协商过渡独立功能

    行政决策概念的法治逻辑与表达

    梅扬
    112-121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行政法学视域下,行政决策概念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其并非一个诸如行政法规、行政处罚等可以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一个类似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等这样作为分类类型的学理性概念,与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相对应.行政决策位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之顶端,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是后续行政活动和方式的依据.引入行政决策概念,有助于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导入行政过程视角,使得行政法体系更加包容,同时还可发挥其统摄性功能,构设统一行政程序规则.鉴于行政决策概念的"变动不居"之特性,立法上可以考虑采用"中央确定大致标准+地方制定事项目录"的方式来表达其内涵与外延.

    行政决策行政行为行政过程论行政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哥伊赫巴尔格与1922年《苏俄民法典》——兼评北法南渐98周年祭

    徐国栋
    122-140页
    查看更多>>摘要:哥伊赫巴尔格是一个世纪前诞生的第一部《苏俄民法典》和其他重要早期苏联立法的主要起草人,他深受当时欧洲的社会法、经济法思潮影响,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包含436个条文的民法典,不得不从1833年和1905年的《俄罗斯帝国民法典草案》中摘取大部分条文.这部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批经济法型的民法典之一,家庭法被安排在先期制定的另外的法典中.这部民法典满足了实行新经济政策的需要,在苏俄断断续续被适用到被1964年《苏俄民法典》取代.它被直接适用于一些苏联加盟共和国,被另一些加盟共和国作为自己的民法典的蓝本.它的排除家庭法的结构、简短的风格影响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1964年之前制定的民法典.1924年,这部民法典传入我国,引发数个译本以及不少的研究论文.1949年后到中苏关系破裂前,它是制定我国民法典的范本.到了改革开放时代,我国转而学习西方国家的民法,逐渐摆脱苏联民法模式的影响,典型表现是在民法典中迎归家庭法,并设立人格权编,由此完成民法的去财产法化运动.尽管如此,1922年《苏俄民法典》带给共产党人民法的观念,由此使我国领导人摆脱通俗易懂的经济法的诱惑,为民法的复兴保留了空间.但1922年《苏俄民法典》由起草者的思想背景和采用的材料决定,包含的社会主义成分显然不及传统民法的成分多,这是它被1964年《苏俄民法典》取代的原因.

    哥伊赫巴尔格1922年《苏俄民法典》狄骥海德曼经济法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