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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清华法学
清华法学

林来梵

双月刊

1673-9280

qhfx2007@sina.com

010-62795936

100084

清华大学明理楼523室

清华法学/Journal Tsinghua Law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异源妊娠是女性生育权吗

    王新宇
    5-20页
    查看更多>>摘要:异源妊娠是辅助生殖技术发展的一种结果,但带来的争议也是最大的.随着异源妊娠被建构为代妊娠之后,女性生育力也随之社会化和市场化,异化生育伦理的同时也异化了生育权利.生育权是生育主体以生育行为为载体、实现生育和抚育意愿为目标的自主权.由于妊娠中的母胎关系和分娩后的母婴关系是不对等关系,异源妊娠既是女性生育权也是母体责任.国家和生育个体,都应该以基本的生育知识为基准,守护生育伦理和生育尊严.异源妊娠是一个性别议题,女性作为具有最终生育决定权的生育主体,具有捍卫女性生育尊严的权利,也有不异化生育的义务.

    异源妊娠生育主体生育伦理生育尊严

    社交电商模式的法律风险预防与合规监管优化

    印波
    21-35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权衡合规成本与收益时,企业应当以法律风险预防为基本视角,将商业模式合规作为诸多类型专项合规中的"优选".在搭建法律风险预防体系时,当前新兴的社交电商企业尤其需要注重预防商业模式的结构性合规风险.一旦社交电商企业尝试通过制造社交裂变、搭建利益勾稽关系的方式来组织行销,就会衍生出传销化风险,甚至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了通过合规体系来预防"基础性"与"专项性"风险,应该合理地拓展合规的维度与深度,将引发法律风险的合规要点作切面考察,从刑事、行政、伦理层面展开阶梯状排序并构建对应的合规模式以应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在合规框架中,由于组织行销模式的合法与违法界限模糊,要想实现商业模式的高位序合规,往往需要进行"穿透式合规"监管,通过工商业联合会、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为海量的"模式型企业"提供"外挂式合规"引导,避免企业陷入"自戕式合规"与"规避式合规"的选择困境.

    社交电商法律风险预防商业模式合规传销阶梯式合规穿透式合规

    裁判说理视角下的犯罪论体系:争议解构与理念重构

    潘星丞
    36-57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刑法知识转型的核心在于犯罪论体系的转型,即从四要件转向三阶层;但三阶层一直难以进入司法实践,刑法教义学有沦为理论空谈的危险.以裁判说理为研究视角,有利于实现研究范式的语言哲学转向,从而获得新的结论.裁判说理表明,两大体系均能解决犯罪成立问题,体系论战源于误解.语言哲学揭示,四要件是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三阶层是刑罚正当条件体系,以"犯罪成立"为标准进行论战,混淆了两种不同语境,也使得三阶层被放到"犯罪成立"的语境下解读,成为"中国式三阶层",还原语境才能澄清误解.二者都是裁判说理的思维工具,应根据裁判说理的标准进行选择.裁判说理应当证明"刑罚正当",而非"犯罪成立",三阶层更为合适;但我国裁判说理重在证明"犯罪成立",无法产生三阶层的实践需求;只有将刑法理念由惩罚犯罪转向限制刑罚,才能激活我国裁判说理证立"刑罚正当"的需求,催生三阶层的实践土壤,从而消除理论与实践的隔阂,促进刑法教义学自主话语体系的构建.

    裁判说理语言哲学犯罪论体系三阶层四要件

    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性

    石亚淙
    58-71页
    查看更多>>摘要:目前学理上与实践中,对于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通常只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认定由于忽视窃取商业秘密的财产犯罪属性而可能导致量刑上的不均衡,应当考虑将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也认定为盗窃罪.商业秘密具有经济价值,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满足盗窃罪的对象要求.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在导致商业秘密权能发生转移,即被害人的权能削弱,行为人的权能增强,且削弱部分与增强部分相对应时,就发生了盗窃罪所要求的占有转移;由于权能不具有排他性,可以共享,故即便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完全丧失商业秘密,也不妨碍商业秘密发生了转移,进而可以将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是与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有关的市场竞争秩序,而不是商业秘密的财产价值,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是财产犯罪的特殊法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存在不排除对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适用盗窃罪.在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时,应当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商业秘密财产性利益占有转移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公诉证据标准的认知把关及其智能辅助

    谢澍
    72-85页
    查看更多>>摘要:根据"诉"之要素和功能,"诉"之证据标准等同于裁判证明标准既非必要也不现实.刑事诉讼中各诉讼主体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主观认知在宏观整体上呈现出动态递进的样态;同时,微观之诉讼主体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主观认知也是可能随着程序推进而产生变化的.相比于法官对于证明标准的终局性认知判断,检察官对于公诉证据标准的认知判断更像是一种"认知把关",即在终局性认知判断之前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一次初步的认知判断,并以此对裁判范围进行限定,规范变更、追加起诉.在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刑事诉讼的动态递进样态已逐步呈现,未来规范公诉证据标准的进程中可以逐步探索人工智能辅助,但仍需要结合"诉"的原理、认知原理并且避免算法偏见的支配.

    证据标准证明标准主观认知人工智能公诉事实同一性

    精英理性与民意:弗曼案因何失败?

    史佳楠
    86-101页
    查看更多>>摘要:弗曼案是影响美国死刑走向的关键案件,弗曼案寄生于特殊的时代背景之下,一方面,弗曼案展示了普通法传统下司法技艺的运用;另一方面,弗曼案是美国在死刑改革问题上精英引导民意的一次尝试.弗曼案的失败显示出精英在引导、塑造民意方面的有限力量,其背后的死刑政治对我国未来死刑改革具有启发意义.社会环境是民意形成的基础因素,政治文化则对民意的流动具有重要影响.在我国未来死刑的民意讨论上,首先不能忽视民意的流动性以及民意的政治文化背景.其次,引导民意的着力点应该更多放在塑造民意的社会治安环境上,不能以专家理性代替民众感受.最后,要努力弥合精英理性和大众理性之间的认知鸿沟,缩小死刑改革中的社会分歧.

    弗曼案精英理性死刑民意内省模式

    不实告知误导缔约场景下的合同解消

    俞彦韬
    102-117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今社会,合同当事人缔约阶段的信息收集负担正在急剧加重,其依赖交易相对人提供的资讯进行决策,事属寻常.在告知方的信息不实或缺失使受告知方被误导缔约的场合,传统的欺诈制度仅允许于告知方故意时否定合同的拘束力,这一故意要件缺乏正当性,不应绝对化.受告知方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受误导的合同,告知方有无过错,在所不问,但受告知方信赖不实告知缺乏合理性的,不得撤销.受告知方还可基于缔约过失或侵权责任请求告知方作出同意解消受误导合同的意思表示(废止请求权),以达成合意解除,不受错误撤销权除斥期间是否经过的影响,且可保证原合同下的担保权存续.以上各种机制与欺诈撤销权一道,构成了我国法上解消受误导合同拘束力的完整体系.

    不实告知欺诈撤销权错误撤销权恢复原状废止请求权

    替代交易规则的体系化适用反思

    潘重阳
    118-129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0条第2款所规定的替代交易规则可以与减损义务规则有效界分.该规则给《民法典》第581条的适用带来冲击,解释上应当以具体损害赔偿统摄替代履行和替代交易规则.替代交易规则不宜以解除合同为要件.主张替代交易损害计算方式抑或抽象损害计算方式事实上取决于非违约方的选择.非违约方主张抽象计算损害的,违约方可以通过证明替代交易的存在及其差额以代替抽象损害赔偿.

    替代交易违约损害赔偿抽象损害具体损害

    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认定的动态体系论

    刘江伟
    130-143页
    查看更多>>摘要: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是解决企业集团破产的重要工具.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实质合并破产认定不仅存在分歧,也没有为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提供一个评价框架,这容易产生法官恣意裁判的风险.为实现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功效,避免法官恣意裁判风险,可借鉴动态体系论方法为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提供评价框架.《企业破产法》修订应当运用动态体系论方法,确定法官认定实质合并破产的考量要素.实质合并破产认定取决于集团成员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要素、区分集团成员公司财产的成本要素和债权人同意要素的协动作用,通过个案中各要素的协动情况与基础评价、原则性示例的比较,判断是否认定实质合并破产.

    企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评价框架动态体系论

    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与类型化探析

    夏江皓
    144-158页
    查看更多>>摘要:夫妻之间隐私权的合理界定面临着协调夫妻关系与保护个体权利的二元难题,对既往裁判经验的吸收与反思,有助于为夫妻隐私权界定标准、保护范围、侵害方式的确定提供指引和依据.在界定隐私权时,需要平衡夫妻之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在利益衡量的统筹下,比例原则强调对知情权和隐私权及其背后的利益价值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比较衡量,隐私合理期待理论重视结合个案情境分析隐私权界定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以此为分析框架,一般情况下,拍摄、窃视、窃听、公开配偶的婚外性活动,在卧室或浴室对配偶进行拍摄、窃视、窃听不能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构成对配偶一方隐私权的侵害,查阅、收集配偶的财产状况信息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同时,需要在个案中考察当事人主观上是否表现出对隐私的期待,主动对配偶进行掩盖或隐藏;客观上须结合信息的内容、行为领域和环境的性质、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目的考察当事人的隐私期待是否合理.

    夫妻隐私权知情权利益衡量比例原则隐私合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