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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许明月

双月刊

1008-4355

xizhengxuebao@126.com

023-67258826

401120

重庆市两江新区回兴街道宝圣大道301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Journal of SWUPLCHSSCDCSSCI
查看更多>>本刊及时传播学术领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反映国内外学术新动态,为学人之间的沟通学术思想,探讨实践难题,评价改革得失构建畅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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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备案审查中"相抵触"的规范语义与判断标准

    王子悦
    3-13页
    查看更多>>摘要:"相抵触"作为对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主观评价,因语义界定及认定标准的模糊性而难以被精准识别,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通过语词间的比对可知,"相抵触"是建立在两项规则内容同域、同类之上,足以反转、抵消、架空、规避上位法,且明确带有负面评价的冲突类型,与"不一致""违反"等语词在内涵与外延方面不尽相同.为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结果的确定性与精准性,"事物本质"为下位法与上位法提供可资比较的"意义点",亦为"相抵触"的判断构建了实质标准.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多种解释方法,挖掘下位法内容的真实意涵,考量其合上位法解释的可能性,为"相抵触"的判断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相抵触事物本质法律解释

    论备案审查意见的督促纠错功能

    温泽彬李昱辰
    14-26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3年《立法法》修改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法规、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认为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时,可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的职权.地方人大"备案审查条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审查意见"作为强化人大备案审查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方面,"审查意见"刚性效力远强于修法前的"研究意见";另一方面,"审查意见"能有效督促制定机关及时纠错.作为备案审查外部督促手段,"审查意见"表现为以"沟通""协商"方式,形成兼具法律和政治双重督促效果.为进一步强化人大备案审查中的督促纠错功能,还需明确审查机关"督促"与制定机关"纠错"工作联系机制,明晰"审查意见"的督促对象、督促内容、督促方式等具体细则.

    备案审查审查意见督促纠错

    扶养义务的"激活"与"过去时间的扶养费"的有限可追索性

    徐国栋
    27-36页
    查看更多>>摘要:古罗马皇帝哥尔迪安的敕答开创了过去时间的扶养费的法律地位问题,将之降等,允许其成为和解的对象.虢多弗雷多把这一问题改造成时间错位问题,形成不诉追过去时间的扶养费构成不需要此等经济支持的表面证据的推理,以此保护扶养义务人并鼓励权利人自力更生.波坦诺明确提出了过去时间的扶养费不受追诉的原则,被至少被10部现代民法典采用.其中,《德国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作了最明确细致的规定,它原则上不许追索过去时间的扶养费,但允许一定的例外.《意大利民法典》的德译者把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持关系排除作为过去时间的扶养费不受追索的适用对象,强调了抚养与扶养、赡养的不同,甚有道理.王利明教授负责起草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也采用了这一规则.有了这些作为基础,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确立过去时间的扶养费不可无限追索的规则.

    扶养过去时间的扶养费催告第三人扶养禁反言

    受欺诈婚姻的法律适用研究

    王小丽
    37-48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有关受欺诈婚姻的独特立法构造致使受欺诈婚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解释论的难题.受欺诈婚姻从民法体系来看属于一般欺诈法律行为的特殊情形,从受欺诈婚姻理论、受欺诈婚姻的替代救济以及受欺诈婚姻的现实需求出发,受欺诈婚姻存在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规范的空间.在适用法律行为的规范时,身份法基本原则体现出来的价值共识是解释婚姻实质的归依,意思表示自由与欺诈行为的实质影响是认定受欺诈婚姻的双重评价标准.受欺诈方配偶可以主张撤销婚姻,但欺诈行为对婚姻的实质影响消失后,受欺诈婚姻的效力得以补正.

    婚姻缔结行为欺诈行为效力瑕疵体系化

    论行政主体主张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进路

    张洪波汪义双
    49-62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行政赔偿请求权、结果除去请求权及公法无因管理请求权存在显著差别,具有独立存在价值,不能被其他请求权替代.在类型化视角下,行政主体以何种方式向行政相对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迄今尚无定论.既有法律进路多属德国法的翻版,与我国立法实践及理论实务存在较大隔阂,值得商榷.行政机关直接以行政处分的方式请求返还,有违背行政合法性原则之嫌;以一般给付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与行政诉讼法的价值理念及诉讼结构显有扦格;以反向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与现行诉讼体制机制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鉴于此,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或可成为破解当前诉讼困境的有益尝试.其不仅契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本旨,还符合公私法交融的发展趋向和司法实务的裁判立场,更可借此铸造有别于德国法的本土化进路.

    公法不当得利行政主体行政处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姜远亮
    63-76页
    查看更多>>摘要:合理规制代购毒品行为是关乎末端毒品犯罪治理的重要课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代购毒品行为定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坚持从严惩处、守正创新、区别对待、程序与实体并重的修订原则,在对代购毒品概念进行广义界定的基础上,从三个维度对代购毒品行为性质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和认定.《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加大了对代购毒品牟利行为的惩治力度,扩展了"变相牟利"的外延,在实践中要注意对牟利认定的司法把控,精准掌握代购蹭吸的出罪条件.《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新增代购毒品行为的证据认证规则,明确辩称系为他人代购毒品情况的证据审查要点,并规定未达到相应证明标准、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定罪处罚.

    代购毒品从中牟利贩卖毒品代购蹭吸

    组织网络吸毒行为的类型化认定研究

    王心一
    77-90页
    查看更多>>摘要:组织网络吸毒行为认定的根本依据是法律规范,既往规范的历史沿革为审视条款的出台背景提供了参考依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应运而生为组织网络吸毒行为的类型化认定奠定了规范基础.组织网络吸毒行为的认定存在实践案例判法不一、组织行为界定不清、罪数关系认定不明等问题.在类型化认定的逻辑导向下,诱导型组织网络吸毒行为构成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容留型组织网络吸毒行为在满足"场所"的私密性与可控性特征的情况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以目的行为构成犯罪或可归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为前提.组织网络吸毒行为的罪数判定应当综合考量毒品犯罪与网络犯罪,并以"行为个数"和"牵连关系"为判断要点,在对比轻重罪的基础上合理适用处断规则.

    组织网络吸毒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罪数

    论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认定

    杨攀
    91-106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假药的概念之后,如何认定药品犯罪中的假药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该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行刑衔接问题,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对其解决具有指导意义.违法相对论是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最贴切的理解,因此,既不能赞成药品犯罪中的假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完全一致的观点,也不能肯定可以完全脱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独立认定药品犯罪中假药的观点,而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为前提,在此基础上进行实质危害性判断.一方面,只要某种药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即使其对人体健康有实质危害性,也不属于药品犯罪中的假药;另一方面,若某种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但不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实质危害,那么,也不能将其认定为药品犯罪中的假药.

    药品犯罪假药法秩序统一性实质危害性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刑法保护模式重构

    陈伟邬雨岑
    107-121页
    查看更多>>摘要:大数据促进了生活的便捷,带动了新兴行业的高速发展,但超出合理边界的数据滥用行为,也对公民的隐私安全带来了现实威胁.伴随大数据时代的纵深发展,个人隐私的保护从传统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生转变,隐私权的法益内涵在大数据时代应当进行重新审视.随着信息保护的日渐重视,隐私权的价值应与个人信息权一样受到同等重视,刑法应当为大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保护开辟新路径,采取直接保护与间接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重构个人信息的刑法定义,引入"弱可识别性+隐私性"标准,同时继续加强针对隐私权犯罪的积极预防,通过刑法调整来应对当前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现实.

    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数字孪生体应用的权益保障省察及规范构建

    郑文阳
    122-133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字孪生体作为虚拟与实体世界之间的桥梁,具有去物质化、时空压缩、实时动态、精准映射的特性,在航空航天、制造业、农业和教育等众多行业展现出巨大的潜力.数字孪生体应用引发了新的讨论,主要涉及数字孪生体的法律属性、产权界定、行为效力认定及监管标准的争议与分歧.虽然数字孪生体的应用促进了创新,但在权益保障方面仍面临诸多难题,包括对自由、公平与社会秩序的法律价值提出了新挑战,对人权保护构成潜在威胁,挑战了数据安全,拓宽了侵权空间等.应将"人本"法律价值融入数字孪生体法规中,策略性解构数据垄断问题,构建健全的数据隐私保护规则,适度认可数字孪生版权,将数字孪生技术的创新应用纳入法治轨道之中.

    数字孪生体数字孪生技术数据垄断数字孪生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