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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
中国版权

沈仁干

双月刊

1671-4717

010-68003904

100191

北京市海滨区牡丹北里4号楼1505室

中国版权/CSSCICHSSCD
查看更多>>《中国版权》立足于版权,面向社会,传递版权信息,宣传版权知识,交流版权工作经验,推动版权学术研究和理论探索,服务和促进版权产业发展。经历十多年的办刊实践,杂志在版权领域树立了较强的权威性和较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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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数据信息分析合理性认定的版权规则

    吴汉东
    5-19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输入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前提和基础,将合理使用制度引入数据信息分析场景,是许多国家作出的制度选择.从立法体例而言,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有"因素主义"与"类型主义"之别,但现代各国大抵倾向于概括式规定(三步检验法)+列举式规定(类型法定化)的制度安排.在大数据时代,美国、日本与欧盟的立法动向和司法活动,对数据信息分析合理性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政策立场.中国著作权法尚不能为数据训练提供侵权豁免,未来修法有必要进行规则补充和完善,即增设数据信息分析的合理使用类型,明确"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后果"的合理性要素,建构数据库许可交易、权利保留、数据信息披露、适当补偿等辅助性制度.

    数据输入合理使用因素主义要素主义辅助性制度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

    冯晓青李可
    20-30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自诞生起便对传统著作权法的制度规则发起挑战,而首当其冲需要明确的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仅包含人类用户的独创性贡献,人工智能本身也作为内容产出者参与输出表达.从其本质来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表达外观,是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智力成果,具备可版权性.实践中应当破除多模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工具论思想,结合产业实际,灵活判断涉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引导生成式人工智能可靠可控发展.

    著作权法版权客体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作品类型与作品保护规则的确定

    芮松艳
    31-39页
    查看更多>>摘要:《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于作品类型做了分类,每种类型对应特定的表现形式.作品分类在立法上的规范意义不仅在于示例,更在于确定特定作品的保护规则.不同类型的作品在权利归属、保护期限、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等方面可能对应不同的规定.作品保护范围虽然不限于具体的表现形式,但表现形式在一些情况下会对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因此,在作品侵权认定中,需要考虑实质性相似部分所对应的作品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保护范围等.

    著作权法作品类型保护规则侵权认定

    电子地图版权保护的实践观察与学理回应

    熊文聪
    40-52页
    查看更多>>摘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地图作品,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地图,即其不保护图形符号的技术实用功能、商誉指代功能和广告表彰功能.分析电子地图出版物的可版权性、权利归属及侵权认定,有助于我们对著作权法中的可版权要件、独创性、改编演绎、职务创作、接触可能、实质性相似、主观过错及合法来源抗辩等诸多重要概念展开深入的研究与思考,进而为市场竞争与行业发展划定更为清晰的正当性边界.

    电子地图可版权要件权利归属侵权认定实质性相似

    静态手段侵犯舞蹈作品版权认定研究——兼评月光舞蹈案

    袁锋许冰冰
    53-64页
    查看更多>>摘要:月光舞蹈案作为我国首例"以静态手段侵犯舞蹈作品版权案",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再审法院将服装、化妆和道具等舞台元素纳入舞蹈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侵权对比,并认定了单个舞蹈动作的可版权性,但解释力仍显不足.本文首先审视舞蹈作品的内涵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分析服装、化妆和道具等舞台元素,本质上是服务于舞蹈表演的辅助元素,而非舞蹈作品的"动作"范畴,将它们单独视为作品,显然与著作权法保护"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的原则相悖.其次,单个舞蹈动作难以全面体现编舞者的艺术追求,其实质更多是对身体动作的"发现",而非"创作",不属于合格的外在表达,若给予过度保护,不仅难以用于侵权判断,还可能抑制舞蹈艺术的创新与发展.最后,在评估静态作品与动态作品之间的相似程度时,应当将同一作品类型进行对比,以避免主观感受的不确定性,从而出现类似案件中判决不一致的结果.

    舞蹈作品静态手段舞台元素单一动作

    文化遗产数字传承模式下版权开放存取规则构建

    张慧春付强
    65-79页
    查看更多>>摘要:版权制度的约束导致大量文化遗产不能实现活化利用,也阻碍了文化遗产机构文化传承功能的发挥.在文化遗产数字传承模式下掀起的开放式访问运动,提倡构建更加灵活的版权授权规则和共享机制,实现对文化遗产数字资源的传播和利用.开放式访问运动理念与我国文化数字化发展战略规划相契合,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实现全面的开放式访问,应当依托公共文化机构的职能发挥,完善版权立法,确保公有领域作品高质量全面开放共享,允许对孤儿作品开放使用,加强对传统知识保护利用的专门立法.通过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在充分保障精神权利与惠益分享、加强技术措施与对话磋商的前提下实现文化遗产数字资源开放共享.

    文化遗产开放式访问传统知识孤儿作品

    从《方舆胜览》所载告示看宋代版权保护

    李祯
    80-87页
    查看更多>>摘要:"宋代是否出现版权"问题向来为学界讨论之焦点,其中最有名的当数安守廉与郑成思之争.安守廉认为"20世纪以前中国所有现存的表明国家努力为智力成果提供保护的事例都完全是为了维护皇权",郑成思则列举一些宋代刻印出版者向官府提交版权保护的努力进行反驳,其中就有《方舆胜览》中登载的版权保护告示.笔者认为,仅从这一告示来看,版权保护在宋代就已出现,其维护的是商品经济秩序,而非皇权.遗憾的是,该萌芽在此后数百年间未能破土而出,未发育成为现代意义上的版权制度.本文将围绕《方舆胜览》所载告示探究东西方版权保护在特许阶段的不同及中国古代未能发展出专门的版权立法的原因.

    版权史版权保护告示特许令状

    人工智能学习中的出版者权益保护路径探究

    罗明东周安平
    88-103页
    查看更多>>摘要:出版业是致力于提供知识服务的行业,拥有丰富的出版物数据资源,是人工智能学习重要的数据来源.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一种颠覆性的技术,给出版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人工智能学习中对出版物数据的复制、存储和预处理,存在侵犯出版者就出版物数据享有的版权等数据权益的风险.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是大势所趋,需要为其学习数据的获取提供便利,但合理使用的路径将过度牺牲出版者的利益.因此,宜充分尊重出版者的数据权益,并探索建立集体管理等出版物海量许可模式.出版者也可发挥资源优势,采取技术措施进行自主维权.

    人工智能机器学习文本和数据挖掘数据库出版者

    VR出版物版权保护规则研究

    闫宇晨
    104-115页
    查看更多>>摘要:虚拟现实(VR)技术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催生出多种新业态、新模式.近年来,随着VR出版物的推广与探索发展,"VR+出版"模式成为推动出版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学界与实务界对于VR出版物作品属性认识存在分歧,VR出版物版权归属方式尚不明晰.以VR出版物画面内容独创性作为作品属性认定根据,通过全景拍摄技术制作的VR出版物属于录像制品,宜通过邻接权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建立数据模型技术产生的VR出版物可纳入视听作品范畴.在权利归属方面,出于尊重保护VR出版物原作者与使用者利益的目的,其版权宜整体归属于制作者享有.

    虚拟现实出版物连续画面作品属性版权归属

    2023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16-124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3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101件,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411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10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1件),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678件(著作权侵权纠纷578件,著作权合同及权属纠纷100件),其他案件12件.共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1072件,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501件,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561件,其他案件10件.现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读者介绍.

    侵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