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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

周洪波

半月刊

1008-6676

zhjcg@vip.163.com

010-67089313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香山南路111号

中国检察官/Journal ZHONGGUO JIANCHAGUANCHSSCD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金融领域新型隐性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要点

    张希靖李聪明
    3-7页
    查看更多>>摘要: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呈现出较为复杂的特征和形势,运用金融工具和交易规则假借市场之名实施犯罪的情形日益增多.检察机关办案中,要提升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理清犯罪行为和手段,查明行为违法性特征,厘清合法市场交易和犯罪行为的区别,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犯罪主体预期收益

    涉期货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疑难问题解析

    王喆骅多丽华陈沁
    8-11页
    查看更多>>摘要:利用期货交易手段实施的新型职务犯罪专业性强、隐蔽性高,正确分析职务行为与个人获利、国有资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依法认定犯罪数额是主要办案难点.检察机关深入研究期货交易规则,厘清交易行为模式,通过数据建模等方法发现异常点,透过现象准确把握行为本质.

    贪污罪期货交易交易异常点犯罪数额认定

    金融领域涉多罪名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路径

    邹川云唐菠
    12-15页
    查看更多>>摘要: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呈现方式隐秘、手段专业特征,对金融市场管理秩序造成极其严重的破坏.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重点关注职务犯罪构成要件所指向的金融机构是否具有国有或集体性质,进而确认金融机构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从而查找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点.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构建严密证据体系、强化说理论证,精准打击犯罪.借助专业力量,深挖细查涉案金融机构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以检察建议实质化运行推进检察权监督刚性.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集体经济组织主体身份超越职权

    精准把握新型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本质特征

    刘会宇徐挺孔肇昕
    16-19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办理金融领域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时,需要着重把握"归个人使用"这一核心要件.对于个人违规使用单位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需要审查使用公款的目的、公款流向以及违法所得的归属等关键要素.如公款虽然形式上属于单位使用,但实质上却是出于个人使用的目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此外,在集体研究过程中,相关负责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错误决策,并不影响对个人责任的判断及认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其他相关人员不构成犯罪或未被追究刑责,但如果他们直接从他人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中获利,并且在主观上意识到这种获利的违法性,这部分获利也应被视为违法所得依法进行没收和追缴.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个人决定追缴违法所得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行为性质和数额认定

    张翠松刘珊张韩旭
    20-23页
    查看更多>>摘要:办理投融资领域受贿类犯罪,要通过对利益输送目的之下投融资的背景、投融资方式等一系列异常要素的考察,判定权钱交易的犯罪本质;受贿数额的认定要考虑利益输送模式及变现过程.办理金融领域渎职类犯罪,要结合相关制度规范,判断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及因果关系;要客观认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范围,损失数额的认定要灵活把握利益损失的认定方式,并关注民事领域的证据.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时,应关注被告人获取涉案证券交易信息的多重身份;趋同交易数额一般应依托证券专业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进行审查认定.

    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权钱交易因果关系多重身份数额认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实行行为的规范判断

    杨杨朱廷华张明达
    24-28页
    查看更多>>摘要:司法实务中缺少有效的枉法裁判认定规则,致使办案人员习惯于将审判监督作为前置程序,由"错案"结果追索法官是否故意"错判".事实上,枉法裁判实行行为的形式标准为民事、行政裁判违反事实或法律,实质标准则指向侵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公正,即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当履职.行为是否对上述法益制造了现实危险,首先,须以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为判断素材;其次,因故意犯具有主观驱动客观的特殊行为结构,动机、目的等主观意图应当作为补充素材;最后,必须立足于行为当时,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得出判断结论.若涉案法官的动机倾向与行为方向一致,即可证明枉法裁判行为成立.

    枉法裁判实行行为判断素材判断标准

    "突击入股型"受贿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争议与厘清

    罗振华徐贞庆张烽
    29-32页
    查看更多>>摘要:"突击入股型"受贿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以收受股权时的差价认定和以实际获利金额认定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分歧的核心在于对此类犯罪的行为对象和实行行为认定不同.从受贿罪的本质、股权的特征以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看,"突击入股型"受贿犯罪的对象应当是股权及其附随利益."突击入股型"受贿并非单次行为,而是一种连续的行为,收受股权和变现行为均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在认定该类犯罪数额时,在行为人已经变现获利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获利金额作为犯罪数额;在行为人尚未变现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受贿数额.

    突击入股权钱交易犯罪数额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以惯性耦合模式认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高新峰
    33-37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民事枉法裁判案件办理中,法律逻辑形式与裁判行为实质之间往往存在冲突,从法律逻辑形式上判断,可能得出不构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结论,但从裁判行为实质上判断,则可能得出构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结论,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源于不同的认定思路与方法.对民事枉法裁判案件进行梳理分析,隐蔽渎职行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呈现出同步反常的惯性耦合模式,这种模式可作为认定"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渎职行为的方法指引.

    民事枉法裁判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渎职行为惯性耦合模式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侦查难点与应对

    张丽唐乔平
    38-42页
    查看更多>>摘要:检察侦查工作的现代化是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仍然面临主管单位范围易冲突、调查重点难确定、办案阻力大、证据链条难以完整构建等难点,检察机关应该通过不同机关立案标准梳理主管及管辖问题、研判线索明确调查重点、整合侦查资源助推侦查破案、构建完整证据链等方式进行有效解决,同时要进一步通过树立大数据侦查思维、建立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办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为推动检察侦查现代化贡献力量.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职务犯罪侦查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检察监督

    朱佩佩王科琴孙倩
    43-47页
    查看更多>>摘要:用人单位不及时为新入职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补缴工伤保险费情形下,双方往往会就伤残待遇和医疗费的赔付问题产生纠纷.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补缴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时,应重点厘清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主体及赔付标准,明确医疗费用的赔付主体,依托检法协作、一体履职工作机制尽快解决纠纷,实现精准监督解决法律适用难题.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履职,应在坚持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探索做好民事检察和解,力促劳动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诉源治理,助力构建良性劳动关系,努力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者权益保护新发生的费用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