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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仇加勉

双月刊

1672-2140

gadx@chinajournal.net.cn

010-83903269/3267/3037

100038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本刊为学术刊物。主要刊登公安学、法学、犯罪学、语言文学等方面的论文,也刊登政治经济学、民族学、宗教学、历史学、社会学、高教研究等方面的文章。读者对象为公安干警及公安、政法系统院校师生和政治理论工作者,研究人员、公安、政法系统工作人员。有英文目次。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最佳解释推理在侦查中的技术展开

    潘金贵吴国章
    1-12页
    查看更多>>摘要:最佳解释推理在我国刑事侦查领域有积极借鉴意义,主要用于刑事疑难案件中侦查假说的生成和检验.最佳解释推理以"预见"和"叙事"的功能生成并验证侦查假说,生成机制有哈曼的"三段式"和利普顿的"四段式",生成技术有信息处理程式和求解的逻辑思维.最佳解释推理形成的侦查假说具有或然性,需要进行解释性检验,检验标准有融贯性、涵盖性和简单性.在我国刑事司法的规范层面,最佳解释推理的运行需借助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范空间,才能取得制度容许性.

    最佳解释推理侦查假说预见叙事检验

    智能审讯系统应用的法律风险与规制路径

    焦俊峰
    13-21页
    查看更多>>摘要:目前智能审讯系统的应用处于综合分析的发展阶段,囿于人工智能系统的内在特征,智能审讯系统在提高审讯效率的同时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基于大数据的集成利用,智能审讯系统的应用存在侵害审讯对象隐私权的风险;基于算法决策的内生偏见性、结果不确定性和过程不可解释性,智能审讯系统预测与决策结论的正当性、公正性存在评价困境;基于智能系统的第三方开发与技术支持特点,智能审讯系统中的审讯信息存在泄露风险.对智能审讯系统法律风险的规制应当在明确智能审讯系统辅助性定位的基础上,通过确立智能审讯系统应用的可选择性和介入审讯程度的比例性、系统数据源的获取与使用合法、禁止以应讯者个人隐私相威胁的审讯策略来规范智能审讯的权限与程序,通过事前技术标准体系、事中审计监督制度、事后权利救济追责机制完善智能审讯系统的行业标准与监管机制,确保审讯法治化与科学化"双轮驱动"的良性运行模式.

    审讯活动人工智能法律风险规制路径

    多模态智能审讯技术的原理与实战化应用路径研究

    李长庭赵印毕惜茜
    22-29页
    查看更多>>摘要:多模态智能审讯技术通过非接触式生理检测、面部表情与肢体动作分析、眼动检测等多源异构数据融合算法,实现审讯中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智能化分析和评估以及谎言甄别.将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和评估意见输入审讯专家系统与知识库中大量的专家知识和经验进行碰撞输出审讯策略建议,为侦查人员提供专家服务.研发多模态智能审讯技术需要在审讯室采集真实的数据,构建一个数据量较大的、可靠的数据库,并充分挖掘和利用不同模态数据,构建多模态智能审讯技术与审讯专家系统同步化的人机结合的审讯技术,为审讯助力.多模态智能审讯技术作为审讯技术的典型代表,改变了传统的以人力资源为主的经验模式,无疑给审讯带来了崭新的活力和深刻的变革.

    多模态智能审讯技术情绪识别情感计算

    网络犯罪侦查地域管辖的困境及配置优化

    肖晓雷
    30-40页
    查看更多>>摘要:网络犯罪的出现对于传统侦查地域管辖造成了冲击和挑战.网络犯罪的泛在性冲击了侦查地域管辖的属地性,网络犯罪的链条性造成侦查地域管辖的交叉重叠,网络犯罪的虚拟性导致了侦查地域管辖的运行障碍.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侦查地域管辖的现实困境表现在管辖执法标准参差不齐、管辖竞合处理规则有欠妥当以及管辖趋利性执法现象频频爆发.为实现管辖秩序的统一,需要对侦查地域管辖进行配置优化.首先,为规范和统一管辖地的适用标准,应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引性功能,同时构建管辖权连接点的排序标准;其次,为完善侦查地域管辖争议的处理机制,应明确考量因素、优化协商机制、规范指定管辖;最后,为强化管辖趋利性执法的制约机制,应革新绩效考核指标执法标准,保障侦查阶段被追诉人的管辖异议权.

    网络犯罪侦查地域管辖管辖争议管辖规则管辖权配置

    集资诈骗犯罪被害人投资行为的生成逻辑与预防对策

    王爱华李宇晨李辉
    41-51页
    查看更多>>摘要:集资诈骗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及金融管理秩序.从被害人角度阐明集资诈骗犯罪中投资行为的演进机理,是预防并治理该类犯罪的重要前提.基于105篇集资诈骗犯罪一审判决文书对被害人投资行为过程进行画像,进而整合MOA模型和信号理论构建被害人投资行为生成逻辑分析框架,被害人投资行为生成逻辑得以解构,具体包括:投资动机、投资能力及投资机会是促成被害人投资行为产生的三要素;不法分子通过创设工具信号促使被害人的投资动机激活与维持、投资能力虚构与赋予、投资机会识别与确认,最终生成投资行为;在被害人与不法分子的进一步工具信号传播下,投资行为得以扩散.为有效预防集资诈骗犯罪被害人投资行为的生成,应着力从数智赋能、信号拦截、动机塑造、能力提升、机会拓展等方面予以靶向干预.

    集资诈骗犯罪被害人投资行为MOA模型信号理论

    电信网络诈骗中90后被害过程研究

    孙晨博赵桂芬
    52-66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群体中,90后占比较大,是该类型犯罪的主要被害群体之一.通过对90后被害人进行深度访谈,采用扎根理论的方法对访谈资料进行逐级编码,研究得到诈骗者行为、被害人心理、被害人行为、被害人个性、被害人信任倾向、被害人经验和人际隔离7个实质影响被害过程的主范畴.通过过程性分析,揭示诈骗刺激路径与被害反应路径两种被害过程路径;通过维度化分析,发现被害人个性与信任倾向是被害过程的中介条件,不完备的经验是被害的策略互动条件,人际隔离是被害的关键情境.

    90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害过程

    加密货币恐怖融资犯罪:历史演进、行为特征与监管对策

    孙天宇
    67-76页
    查看更多>>摘要:近年来,国际恐怖组织的传统融资渠道受限,以加密货币为代表的新兴融资渠道逐步发展成为替代.加密货币融资因其隐蔽性、便捷性等特点,得到恐怖组织的青睐.在市场、监管、技术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加密货币恐怖融资犯罪活动近十年来不断发展蔓延,给国际社会带来严峻挑战.当前,各国政府在打击治理加密货币恐怖融资犯罪活动方面存在交易监测技术薄弱、打击与封堵手段滞后、合作与协调机制欠缺的困境,如何破局与反制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结合我国的政策实践,在遵守反恐怖融资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定的基础上,应协同各国政府主体充分做到监管规则和标准的统一、发挥新技术的迭代支撑作用、加强国际与区域间的通力协作,从而实现对加密货币恐怖融资犯罪行为的有效遏制.

    加密货币反恐怖融资区块链反洗钱

    论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递进式规制模式:从行政命令到刑法惩罚

    罗威丽
    77-86页
    查看更多>>摘要: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行政前置程序的识别、行政前置程序的规范化和各层次规范要素等问题,实践适用存在困顿,理论研究也相对阙如.从法理上看,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涵盖民刑衔接和行刑衔接两种模式.与前者相比,后种模式规制的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带有明显的立法递进式色彩.设置这种模式有助于网络信息技术发展、保护和保障机能的双重实现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遵守.从前置模式来看,"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规制的对象是网络平台以及需规范的具体程序.从后盾模式来看,当法益遭受实质侵害时,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刑法惩罚模式才会启动.刑法惩罚模式开始启动时,需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实质限缩和将本罪认定为复合罪过形式.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政命令责令改正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程序前置

    刑事合规的本土化障碍与理论纠偏

    龙天鸣
    87-97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事合规的推行存在着本土化障碍.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处罚从宽、合规后仍成立单位犯罪、不合规未必构成单位犯罪,都成为事前合规难以推动的理由.原因在于,自然人责任与组织体责任并行模式是我国认定单位犯罪所接受的方案,该模式也应当成为理论认可的方案.责任并行路径拓宽单位犯罪的认定范围,为事后合规的广泛适用提供法理基础,也使我国单位犯罪双罚制与单罚制、法定与事实单位犯罪法律后果不统一的问题通过事后合规对公平正义的"二次分配"得以解决.事后合规作为刑罚替代措施不受报应论检验,因而单位承担预防责任而非道义责任构成"放过企业"的理由;而在"放过责任人"的问题上,承担过失责任的主管人员不应成为单位故意犯罪的惩罚对象,如是理解可以缓和与策应"重罪不起诉"的法理冲突与现实需求.

    单位犯罪自然人责任组织体责任事前合规事后合规

    骗取贷款罪中"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基于保护法益的目的性考察

    黎森予
    98-107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造成重大损失"成为骗取贷款罪的必备要素,更严格地限定了处罚范围.本罪的法益既包括金融机构的资金所有权,也包括不特定多数人对金融机构享有的财产权."造成重大损失"不是客观处罚条件,而是不需要具备故意的不法要素.基于保护法益,行为人到期未清偿的本息属于重大损失,对担保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重大损失,尚未实现的担保利益不影响重大损失的认定.应当以还款期限的三个月后作为判断重大损失的时点,逾期三个月后的还款行为不影响损失数额的认定.行为人骗取贷款后正常经营、按期归还本息,但出现了异常的因果流程、超出规范保护目的或者需要由第三人答责的因素,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该损失不能归属于行为人.

    骗取贷款罪保护法益造成重大损失客观处罚条件结果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