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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卫生法制
中国卫生法制

王北京

双月刊

1004-6607

010-64002768 82801298

100009

北京市西城区西绦南巷2号

中国卫生法制/CHSSCD
查看更多>>《中国卫生法制》杂志是国内唯一的关于卫生法制建设的综合性刊物。《中国卫生法制》由卫生部主管,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中国卫生法制》杂志集学术性与实用性为一体,研究卫生法和卫生法学理论,探讨卫生法制工作的规律和发展方向,介绍国内外卫生法制建设动态个卫生法学研究成果,交流地方卫生法和执法经验,普及卫生法律知识等。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新医科与新文科背景下医学人文学科建制化发展的思考

    高迪思王岳
    1-5,11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3年,医学人文学科被列入教育部《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在新医科与新文科的背景下,医学人文学科的学科设置将不断完善现代医学学科体系,把控医学研究和实践的发展方向,其建制化发展路径可从明确医学人文学科的定位与价值、加强医学人文学科的学科建设、推进医学人文学科的跨学科合作、拓展医学人文学科的社会服务领域几个方面实现.

    新医科新文科医学人文医学人文学科

    新时代法学专业认证制度的构建——基于临床医学、师范、工程等专业认证制度的启示

    徐喜荣
    6-11页
    查看更多>>摘要:由于我国法学专业认证的标准、认证办法迟迟未能制定,法学专业认证工作更是未曾启动,法学教育无法通过规范化管理保障法学教育质量.建议借鉴临床医学、师范、工程等专业的认证制度,构建法学专业的三级专业认证机制;成立教育部法学类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并以《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作为法学专业认证的标准;建立规范、公正的法学专业的认证程序与认证争议处理机制;推动开办法学专业的院校参与法学专业认证,持续提高法学各专业的教学质量与社会认可度.

    认证原则认证标准认证机构认证程序争议处理

    论我国中医药"更好规制"的改革取向

    郭跃濮燕屏
    12-18,30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政府规制在实现了全面规制向规制缓和转型之后,"更好规制"的理念因具有合理性而成为我国规制改革的方向.中医药是我国政府规制的重要领域.我国中医药的规制改革面临着较为特殊的情势,包括我国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推进、卫生规制有效性和安全性目的、中医药与西医药差异性的现实条件.中医药的规制改革必须树立"更好规制"的理念,合理使用好"更好规制"工具,促进扶持中医药的规制政策出台,并且通过规制影响评估来度量规制绩效进而修正规制政策与工具,才能不断地向"更好规制"迈进.

    中医药规制"更好规制"规制工具

    药价监管的法治问题研究

    牟霞羊海燕
    19-23,79页
    查看更多>>摘要:3年疫情之后,民众已然成为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保障药品的可及性与可负担性是提升民众健康的刚性需求.以降低药价、保障人民群众药品可及性以及可负担性的药价改革措施频繁进行,但是改革实效却始终与药价改革预期目标存在差距,与之配套的《药品管理法》并未从根源上解决药价监管问题.根本原因是现存法律制度忽视了药品价格监管困境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以准公共产品理论剖析药品的特殊性,为药品价格有别于普通商品的监管提供正当性和合法性,以"委托-代理"分析药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现状,从根本上解决药价监管的难点与痛点,为扎实推进"健康中国"的"最后一公里"提供支撑.

    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准公共产品药价监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城市居民委员会治理中法定权限的再规范

    于玮铭荣振华
    24-30页
    查看更多>>摘要:居民委员会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出现因公共卫生治理中相关法律规定不周延而导致其在抗疫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责权混乱的现象,引发了民众对于居民委员会的防疫手段和举措强烈不满,居民委员会与普通民众间的冲突愈发激烈.盘点现行法律进一步分析,主要法律问题在于居民委员会执行防疫权限范围不明确以及居民委员会自治权越界.结合法理剖析针对此类问题,建议主要完善两点:一是划定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的范围;二是加强居民委员会的内外部监督,可以有效缓解目前居民委员会"权小责大"的实际问题,助力其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参与到我国疫情防控体系之中来.

    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理

    卫生行政处罚的证明责任

    张红升
    31-38,92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存在实体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要件具有指引证明责任分配的功能.行政机关首先证明单行法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事实、当事人责任年龄,推定违法、精神智识正常、主观过错.当事人应对抗辩排除违法和责任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具有全面调查职责,故并不排斥行政机关证明违法和有责的排除事由.行政机关兼具证明主体和证明裁判的双重角色,其对待证事实证明真伪不明即属事实不清,应不予行政处罚.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具有功能趋同性,因利益衡量行政机关可进行裁量.

    证明责任卫生行政处罚事实

    医疗事故案涉医疗机构的刑事合规研究

    苏雄华李悦
    39-47,72页
    查看更多>>摘要:医疗事故频发,事后惩罚的传统刑法治理模式难以从源头遏制犯罪的发生,除了医务人员自身的原因,医疗机构往往难辞其咎.刑事风险潜藏于医疗机构内控管理的医务人员管理、医药管理以及医疗器械管理环节中,合规制度的引入才是消解医疗事故犯罪、缓解医患关系、促进医学高质量发展的源头治理路径.构建医疗机构刑事合规体系,需要树立持续更新、责任切割、全面合规、符合伦理的医疗机构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内部设立合规专职部门,外部任用法律、伦理、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担任合规官;明确医疗机构合规管理对象,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合规培训与合规绩效考核机制.

    医疗事故刑事合规基本原则合规组织合规管理

    人体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保护的司法现状及问题研究

    武子靖郭佳宁
    48-53页
    查看更多>>摘要:司法实践中,人体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按照一般医疗侵权行为进行审理和判决的.除医疗机构导致医疗事故的特殊情形外,绝大多数案件中受试者都因为无法证明研究者的过错、试验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而败诉,根本无法获得赔偿.申办者和研究者作为人体临床试验的主导者,往往占据绝对的优势.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当加大作为危险制造者的申办者和研究者的举证责任,减轻受试者的举证责任以便于更好地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将人体临床试验侵权责任从一般医疗侵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加以规范,以实现受试者权益保护和安全至上的基本国际法原则.

    人体临床试验受试者侵权责任过错知情同意

    紧急医疗救治中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异变与展开

    刘张艳周泽新
    54-58,104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关于紧急医疗救治的规定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异变,即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方意见,经审批程序即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将最大限度保障急危患者的生命健康.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人们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存在分歧,同时制度设计本身也存在缺陷.准确界定紧急医疗救治的性质,研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程序是否与紧急医疗救治的性质适配,分析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对患者近亲属身份是否负有识别义务以及负有怎样的识别义务,将对发挥紧急医疗救治制度的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医疗机构紧急医疗救治知情同意身份识别

    精神康复中医疗告知履行时间——基于《精神卫生法》视角

    赵春海吕江宁赵姗姗孙琦...
    59-64页
    查看更多>>摘要:《精神卫生法》以"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体现了我国立法对精神障碍患者这个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需要特别保护的关注.作为精神障碍患者人身权的重要体现,其医疗自主权、住院期间的医疗知情同意权等权利的实现,均需要以能得到全面、适当并且通俗易懂的医疗信息为前提[1].与此对应,医疗机构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目的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进而实现"自主权""选择权".时间不适当的告知对患者的自主权实现失去意义,超前的告知因其缺乏现实性、针对性而失去医学人文关怀价值,滞后的告知则因其对患者自主选择权缺乏指导意义而减损法律价值.《精神卫生法》有关告知条款的规定对医疗告知未做时间上的具体要求,是考虑临床实践是医学的不确定性和生命科学的未知性相互结合的过程,法律上如果明确具体时间可能造成立法目的与临床实践脱节而影响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保障.因此,如何在临床实践中恰当而科学的履行告知义务,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患者知情权,就需要在深刻理解法律条款追求的立法宗旨基础上,与患者现实情况结合,选择和确定"合理"而"恰当"的时间和时机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时间精神障碍精神卫生法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