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中国刑事法杂志
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刑事法杂志
中国刑事法杂志

王守安

月刊

1007-9017

xsfzz@263.net xsfzz2011@163.com

010-68630197/68630206

100040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西路5号

中国刑事法杂志/Journal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是中国最具权威性的刑事法律专业学术期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本刊的办刊宗旨是坚持以学术为重,以反映刑事法领域的前沿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己任,并突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结合。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贿赂犯罪的最新修正及其司法适用

    刘仁文
    113-127页
    查看更多>>摘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有效治理贿赂犯罪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贿赂犯罪的修改实现了该项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此次修法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理顺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设置,调整了特别自首的部分内容.针对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处罚规定调整、单位受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新增法定刑升格的量刑档次,除了须厘清行贿罪从重处罚条款和特别自首条款的适用范围外,还须对对单位行贿罪的"情节严重"、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妥当解释,并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此次刑法修正案带有鲜明的问题性思考,其体系性完善需要借助刑法再法典化这样一个契机.

    刑法修正案(十二)刑事政策刑法化行贿罪受贿罪再法典化

    《刑法修正案(十二)》视角下贿赂犯罪的罪刑关系及其司法适用

    彭文华
    128-143页
    查看更多>>摘要:贿赂犯罪罪刑关系充分贯彻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反腐败方略,呈现出体系化、协调化、个别化特征,同时在司法适用上也存在不均衡、不契合、差异化的困惑.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较有价之物的范围要窄,性贿赂等能否认定为财产性利益需要分别而论.无论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对应幅度内的法定刑是否相同,在具体适用时均须根据社会危害性轻重决定它们之间的量刑差异.只有充分考虑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才能真正实现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实质正义.作为贿赂犯罪罪刑适用的保障,在认定罪刑情节时需要贯彻价值判断.行贿罪的定罪情节与从重处罚情节存在重合,适用时不得进行重复评价.认定"感情投资型"受贿中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不以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为必要,要根据受贿者与行贿者之间有无特殊关系、受贿者的状况、行贿者的事后表现等加以综合判断.终身监禁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具体包括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所有犯罪情节等情况,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且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才能适用终身监禁."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证明责任,可以转移给受贿人.

    行贿罪受贿罪实质解释终身监禁证明责任

    "实质错误"论:认罪认罚案件抗诉的功能澄清与标准优化

    闫召华
    144-159页
    查看更多>>摘要: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抗诉除了担负审判监督和公诉救济功能外,还应被赋予"合作成效"保障功能.相应地,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应当融入合作式的司法正义观.立法的滞后导致了当前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把握的诸多困境.在完善法律之前,检察机关仍应以裁判"确有错误"作为提起抗诉的前提条件,尽管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特性可能改变"错误"的形式和来源.检察机关既不能在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缺乏抗诉必要性时恣意抗诉,也不能仅仅因为担心"报复性抗诉"的质疑而不敢抗诉,而应以"实质错误"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核心尺度,重点考虑错误的性质、错误的程度、纠错的可能性和纠错的效益等因素.

    认罪认罚抗诉确有错误实质错误

    刑事被害人代表人诉讼的理论逻辑及优化路径——以民事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得失为镜鉴

    郭晶
    160-176页
    查看更多>>摘要:涉众型经济犯罪动辄牵涉成千上万名被害人,案件办理存在诸多程序疑难,如涉案人员复杂而难以认定被害人身份、被害人过多而难以充分参诉、被害人内耗而难以合力对外、被害人分散而难以公平受偿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被害人代表人诉讼制度,旨在强化被害人程序参与、深化多方意见交锋、弥合被害人内部冲突、节约组织沟通成本.因刑事被害人缺乏另案起诉的充分自由,代表人的产生有必要遵循"完全代表,立场兼顾"原则,可通过检方推荐、被害人推选、法院指定的三级递进途径实现.为使代表人能有效影响定罪量刑、参与返还退赔方案博弈、监督财物返退过程,应由其集中统一行使被害人程序处分权.但是对于代表人的实体处分行为,应给予其他被害人限期异议权,涉及谅解被告人悔罪退赔、认可提前返还和处置财物、支付和分担维权成本等三类行为.为有效监督代表人,既要激励其积极履职,也要弹劾其失职表现,并在必要时否定其行为效力.此外,迟到被害人经法院核准可接受代表人行为并参与退赔,但若其拒绝参加诉讼并试图否定代表人行为效力,则仅应被视同案外人而给予其有限异议机会.

    被害人代表人群体性诉讼集资参与人涉众型经济犯罪

    《中国刑事法杂志》投稿系统开通公告

    《中国刑事法杂志》编辑部
    封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