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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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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Journal of 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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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际碳公平实现的法治路径

    陈廷辉
    5-17页
    查看更多>>摘要:区际碳公平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保障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以私法的严格责任方式解决区际碳公平问题存在正当性不足、可诉性差等障碍;以救济个体权利为主的用益物权路径对具有公共利益面向的碳公平问题作用有限.要合理、高效地解决碳公平问题,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导向的历史原因,充分认识到碳公平的实质是地区发展不平衡,并结合碳公平的现实表现形态.我国促进区际碳公平应当采用公权为主私权为辅的激励性制度,并在进一步优化的基础上确立激励性的核心制度.

    区际碳公平严格责任用益物权激励性制度

    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完善路径研究

    冉华庆
    18-29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质生产力的提出,对于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种业振兴的重要知识产权制度,是种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植物新品种的特有属性以及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差异化功能是构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组合研究框架的重要依据.而从新质生产力三要素——劳动力、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新要求可创设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组合促进新质生产力的研究模型.基于以上框架和模型的分析,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存在不足,相关立法应体现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路径.

    新质生产力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组合完善路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入典的制度设计若干问题探究

    谢伟
    30-41页
    查看更多>>摘要:鉴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以及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的碎片化、《民法典》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不足等原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必要组成部分.发达国家环境法典构成也表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体系化生态环境法典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入典可以参考借鉴发达国家环境法典编纂的有益经验,以专章设立,采用总则-分则模式.总则部分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基础性规定,分则部分主要是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使用、公众参与监督以及制度之间的有机衔接做出规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法典制度衔接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公民主体意识探究

    王敏
    42-58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当前法治中国的建设中,"人"的要素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和关键.作为主体的公民不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外部观察者或被动适应者,而是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地参与并承担权利与责任的"当家作主"的践行者,因此我国公民的主体意识直接影响着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从公民认知、公民情感和公民参与三个取向对我国公民当前的主体意识进行探究,旨在揭示我国公民在心理认同、权责意识、民主参与意识和法治意识诸个维度的认知和实践之维,为探讨全体公民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就位主体提供依据.研究结果表明大多数受访者对自己作为中国公民既享有权利又履行责任这一主体身份有着较为完整的认识.无论在意识层面还是在情感层面都表现出对其主体身份、地位和作用的不同程度的自觉和对民主法治的确信.但是也要看到,意识和行为是两个方面,并不必然具有正相关.调查中也发现受访者存在主体意识模糊和行为无法就位的情况,同时其对法治的理解也存在偏差.

    主体意识权责统一主体就位法治文化建设公民

    论1949年《共同纲领》实施机制

    韩大元
    59-66页
    查看更多>>摘要:1949年《共同纲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和正当性基础,发挥了临时宪法作用.为了保证实施《共同纲领》,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秩序统一机制,根据《共同纲领》制定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了中央人民政府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有权监督法律、法令以及施政方针的实施,由此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宪法实施机制.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形成,应追溯到《共同纲领》,不能仅以"五四宪法"作为起点.在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的今天,回顾《共同纲领》起草以及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宪法实施相关问题的讨论,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宪法监督历史脉络的认识,不断完善我国宪法全面实施制度.

    共同纲领临时宪法宪法实施宪法监督法律体系

    四部,还是一部?——我国宪法承继关系的理论重述

    张翔
    67-83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的"四部宪法"之说,根源于制宪修宪同一的观念.在引入制宪权与修宪权严格区分的学说后,我国学者展开了对《共同纲领》是否是制宪、"全面修改"究竟是修宪还是制宪等问题的反思."全面修改"中蕴含着"宪法废止",但不影响制宪权主体和人民共和国的延续性."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表述在建构宪法延续性的同时,体现着对宪法的正当性的追问;对于1982年宪法"长期稳定"的期待,指向宪法规范力的建构.部分修改特别是宪法修正案的修改方式的采用,反映了"尊崇宪法的意志",同时取消了宪法再全面修改的可能性.宪法史的重述、新时代的宪法实践和宪法学术,都指向中国现代化所必然要求的宪法的规范力.

    制宪权修宪权宪法废止宪法的规范力宪法史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创生: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

    翟志勇
    84-100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筹备和召开过程中逐步构造出来的,《共同纲领》勾划了未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建立了过渡时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民主集中制"吸纳了"议行合一"原则.五四宪法发展了《共同纲领》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地方国家机构上延续了"议行合一"原则,但在中央国家机构上引入了"合理分工",并创设了独特的国家主席,从而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呈现为多重复合结构,民主集中制原则也因此被彻底抽象化.它们共同表达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是人民"统一和集中行使国家的权力"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共同纲领五四宪法民主集中制

    我国现行宪法1988年修改考

    田雷
    101-121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现行宪法在1988年第一次修改,形成修正案两条,对此次修宪应当展开历史的同时态考察.诞生于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开端,1982年宪法既要追求文本的"长期稳定",又在施行之初承担着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合法性保障的宪制任务,由此造成定和变之间的历史张力.作为一部"新宪法"的第一次修改,1988年修宪标志着"新宪法"文本稳定的一次打破,切入修正案将要写入、还未写入的历史时刻,从有关修宪的权威论述中可以发现必要性的历史生成过程及其实践逻辑.1988宪法修改是现行宪法修改过程的第一章,回到五次修改的通史视野内,正是这一次对"稳定性"的打破,塑造了1 982年宪法走向"长期稳定"的部分修改模式以及我们对稳定性本身的文化认识.

    宪法修改长期稳定改革开放必要性全国人大

    地方人大宪法地位的历史变迁——兼论地方性法规的性质与特征

    胡超
    122-135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中央国家权力出现实质分化的情况下,地方仍保留一定形式的"议行合一"是1954年《宪法》的重要特征.这一制度设计的直接原因是"中央议事,地方办事"原则所导致的地方人大议事职能的缺失,背后体现了实质同一性的民主理念.1954年《宪法》中的地方人大只是中央意志的地方执行机关.基于对实质同一性民主理念所必然带来的民主手段化与过度集权化的反思,1982年《宪法》开始扩大人民民主,加强地方人大的议事职能,使其转变为真正的地方民意机关.作为民意机关制定的法规范,地方性法规具有"准法律性","无需授权的创制性"是其核心特征,但其制定权限范围受法制统一与自身民主能力的制约.中央对于地方性事务只能进行框架性立法,以使地方性法规仍然保有一定的创制空间.基于地方人大的宪法地位与地方性法规的性质,同上位法"不一致"是地方性法规的常态,并不当然构成同上位法"相抵触".

    地方人大央地关系地方性法规法律保留原则

    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的规范形成

    陆一爽
    136-150页
    查看更多>>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权的规范形成是一个跨时代的连续性过程.陕甘宁边区议会及其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解释权,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制度的建立积累了经验."宣传和教育宪法规定的宪法解释""修改和补充宪法内容的宪法解释"和"评注宪法文本的宪法解释",这三种制宪者的宪法解释观,奠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制度的观念基础.从1978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历经两次宪法修改,宪法解释权与宪法监督权形成紧密的结合,其性质、功能和行权方式均有别于其他职权,具有较强的内在限制性.

    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