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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证券法苑
证券法苑

张育军 徐明

半年刊

zqfy@sse.com.cn

021-62071010/1636

200120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

证券法苑/Journal ZHENG QUAN FA YUANCSSCI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股东身份的识别与登记

    欧洲交易后组织何家颐郑彧
    1-26页
    查看更多>>摘要:本报告是欧洲交易后组织专门就泛欧模式项下各主要成员国现有股票登记与结算系统进行的调研.报告关注了欧盟各成员国对于"股东身份识别"的经济意义和法律意义,并指出了基于以跨境交易为基础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与以静态确权为目的的股东身份认定规则之间冲突的可能性.欧洲交易后组织希望在不影响现有直通式处理的前提下,就有关跨境交易中的股东权利认定和股东权利行使提出建议.这些倡议均表明了欧洲交易后组织在股东身份识别和登记问题上对于寻找更好的泛欧解决方案的需求和浓厚兴趣.

    证券登记中央存管托管链条股东识别

    差异化做市义务的制度变迁——基于境外视角的考察

    李泉秀
    27-45页
    查看更多>>摘要:本文回顾了做市商功能实践中的预期与阻遏,并基于全球代表性交易所制度变迁的实践,剖析混合交易制度的分层特征及创新指标.在欧洲主要交易所,做市商交易根据指数分类抑或流动性指标分层引入,对高流动性的头部证券仍然保持纯粹的竞价制度.德国交易所电子交易流动性指标(Xetra liquidity measure,XLM)为我国本土化探索创设表征交易冲击成本的多维度综合流动性评价指标提供了参考.

    做市商制度做市义务流动性冲击成本

    个股期权交易视野下跨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规制研究

    桂祥
    46-67页
    查看更多>>摘要:《期货和衍生品法》给我国期货和衍生品高质量发展带来新机遇,也使期现跨市场交易更加复杂和常见.一方面,证券现货和个股期权价格高度联动;另一方面,现有证券、期货和衍生品法律制度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在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而这种差异在规制个股期权和证券现货跨市场内幕交易时可能导致监管真空.有必要在个股期权交易视野下,从构建跨市场交易衔接机制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实现对跨市场内幕交易的规制.

    个股期权跨市场内幕交易

    美国新型影子内幕交易的理论与实践

    任超王曦平
    68-85页
    查看更多>>摘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影子交易"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内幕交易法的新适用场景.该理论是围绕公司内部人员在持有自己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时,进行另一家"经济相关"公司的股票交易而发展起来的.2022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否决了一项驳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控告的动议.这标志着内幕交易执法范围的显著扩大,也引发了人们关于内幕交易责任范围的争议和关注.上市公司和金融专业人士也应当重新审视内幕交易政策,以明确预期标准,保障内部合规管理.

    影子交易盗用理论内幕交易政策经济关联公司

    催缴制度中董事责任的解析与重构

    王少祥
    86-103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催缴制度中,董事的积极催缴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司因资本未充实而遭受损失,故应回归侵权归责路径,在公司因资本未充实而遭受损失的范围内追究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的损失由股东未出资行为与董事未催缴出资行为共同导致,责任分担的关键在于催缴决定权的分配.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未赋予董事会催缴决定权,也没有构建以公司利益为中心、由董事会依据公司资金需求状况径直发起催缴的制度.下一步完善催缴制度时,应将催缴决定权由股东移转给董事,并以此为基础,追究未催缴出资董事相应的赔偿责任.

    催缴出资勤勉义务董事责任资本不足

    德国公司法上的"她力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刘江伟
    104-122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前我国《公司法》中尚无女性担任公司管理职位的专门规定,也没有女性担任公司管理职位的监管要求.鉴于我国公司法规范的继受性与全球公司治理趋同化趋势,德国公司法在女性担任公司领导职位方面的法律规范为我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未来我国公司法改善公司中的"她力量",既要关注董事会性别多样性,也应关注监事会性别多样性,采取固定配额与"遵守或解释"相结合的方法,并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供实质性别多样性信息披露内容.

    性别多样性女性配额遵守或解释信息披露

    司法程序所致个别清偿撤销例外之检讨——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条之去留

    金骑锋
    123-144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并未将经过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个别清偿排除在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条的相反规定可能引发破产法与民法的规则矛盾.经过法律程序的债权仍属普通债权,无法定优先性,允许对其撤销不会在程序上增加诉累,且对规制虚假诉讼与仲裁问题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因此原则上应允许对此类债权行使破产撤销权.在现行规定下,可以软化"恶意串通"之构成要件和限缩不予撤销的个别清偿之范围,但根本的解决之道仍在于废除此类个别清偿之例外.

    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个别清偿恶意串通

    论《企业破产法》修订中期货公司市场退出制度构建路径

    张善斌张振
    145-158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对期货公司市场退出之规定语焉不详,期货公司在面临市场退出时存在法律适用困境.期货公司应当具备破产能力,但其较之于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而言存在较大特殊性.期货公司属于典型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和解以及清算程序均可适用,这需要在修订《企业破产法》时予以明确.同时,立法者亦应当加强对与期货公司破产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体系化构建,完善期货公司监管制度,使期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后的监管态势达到动态平衡.

    期货公司市场退出破产监管

    上市公司以"未公开承诺"对抗限售股解禁中的责任认定——东方证券诉皇氏集团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符望朱婧婧
    159-174页
    查看更多>>摘要:上市公司股票限制出售存在种种原因,其中之一是防止相关持股主体利用信息不对称等获取短期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冲击股票市场稳定.本案中,在限售股相关承诺已完成的情况下,受让人针对其在司法执行程序中取得的股票,要求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除限售手续,但上市公司不愿配合,并提交了一份此前未曾公开的承诺进行对抗.该案反映出目前限售股的受让方解禁面临的程序难题,最终法院判决上市公司配合办理解禁并赔偿损失.

    承诺履行解除限售损害赔偿

    代币发行融资刑事案件的司法检视与刑法规制

    任素贤
    175-199页
    查看更多>>摘要:代币的发行与交易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属性,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投资代币是否具有利诱性等,是代币发行融资刑事案件刑法规制的难题.财产形式流变对"存款""资金"概念边界产生冲击,代币发行融资的刑法评价缺少互联网元素特征,互联网金融立法精细化不足导致刑法规制困难.代币发行融资性质上具有证券衍生品特征,实质在于利用欺诈手段吸收资金后的纯资本运作,侵害了金融秩序和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应以集资诈骗罪进行完整评价.

    代币数字货币首次代币发行(ICO)区块链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