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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韩松

双月刊

1674-5205

xbbjb@nwupl.edu.cn

029-85385160

710063

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Science of Law -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 Law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法律科学》是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它以探索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理论为宗旨,努力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探微、法学新问题研究、域外法评、长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栏目,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本刊连续被列入“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科常用期刊”、“法学类最重要的核心期刊”、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习近平法治实践论的理论创新

    公丕祥
    3-15页
    查看更多>>摘要:实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源头活水。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创造性地阐述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实践论的基本原理,彰显了鲜明的人民立场,深入分析作为现实的个人的存在方式的实践对于法的现象存在与发展的决定性意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恪守人民主体性的根本原则,强调必须依法确认与保障人民权益。习近平法治实践论坚持问题导向,强调要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法治建设全局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习近平法治实践论注重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全局出发,深刻论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全面依法治国重点实践领域的基本问题,从而表达了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加快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实践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实践论权利要求问题导向实践场域

    中国古典法学的知识体系

    喻中
    16-29页
    查看更多>>摘要:古典法学既见于西方,也见于中国。西方法学的知识体系中,有古罗马的古典法学,资本主义革命时期的古典自然法学,还有19世纪晚期兴起的英美古典法学。相较西方的古典法学,中国的古典法学源远流长,主要包含四种形态的法学知识,它们分别是:以礼为基础的礼法学,以律为基础的律法学,以经为基础的经法学,以政为基础的政法学。把这四种形态的法学知识汇聚起来,可以全面展示中国古典法学的知识体系。这四种形态的中国古典法学虽然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分别兴起的,分别对应法的不同形态,满足不同的需要,但是它们彼此交织、相互关联,堪称中国古典法学知识体系的四大分支。

    古典法学法学知识体系礼法学律法学经法学政法学

    新时代能动司法的理论与实践逻辑

    郭晔
    30-43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时代新征程的能动司法不是既往能动司法的翻版,而是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逻辑:一是,能动司法是新时代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之政治逻辑使然,是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的重要表现,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巩固党长期执政地位的现实需要。二是,能动司法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司法镜像,不仅可以保障人民的诉讼权益、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而且能够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正义需求。三是,能动司法是对中国式现代化时代主题的法治回应,不仅能够应对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新变化、接纳现代化发展新成果,而且可以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是,新时代能动司法创造中华司法文明新形态,延续了"法理情融合"的中华司法文明传统,传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等司法文明,弘扬了"人民司法"的崇高理念,以尊重人权、维护公正、定分止争、促进和谐、保障发展、服务大局,创造性实践开辟了人类司法文明新境界。

    新时代能动司法中国式现代化司法文明

    论行贿犯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刑法修正——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款为分析对象

    刘宪权
    44-53页
    查看更多>>摘要: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在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的规定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现行刑法有关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内容不包含"特别自首",而只包含"特别坦白"。司法解释有关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不属于引用性条文,而应理解为形式上的提示性规定。单位行贿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实质上应该为"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确定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的,司法机关必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单位行贿罪的减轻处罚不宜由法定最低刑的拘役减轻为管制,如果存在可供选择的量刑情节则可以分别选择"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最新刑法修正案在对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等行贿犯罪法定刑幅度进行调整的同时,却未对所有的行贿犯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做体系性的规定。在以后刑法修正时应考虑在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刑法规定中分别增加条款,明确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特殊从宽量刑情节规定在刑法条文中。

    行贿犯罪特殊从宽量刑情节特别自首特别坦白《刑法修正案(十二)》

    刑法体系中立法与司法的关系重构

    劳东燕
    54-66页
    查看更多>>摘要: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相贯通,开启了刑法体系功能化的发展趋势。这种功能化的趋势意在强化刑法体系的应变性,同时不至于弱化自主性的面向。在这样的体系构想中,需要重新审视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传统的理论模式将立法与司法之间理解为"命令—服从"的等级关系,这种模式导致立法主导型的刑法体系,并相应采取形式解释论的立场。从我国近二十多年来刑法立法修正的情况与实质解释论的兴起来看,立法主导型的刑法体系与当代的现实状况不相契合。有必要按"边缘—中心"的模式来理解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并构建一种司法中心型的刑法体系。司法层面通过刑法解释的过程,一方面与立法协作来促进与实现体系的应变性,另一方面完成对立法进行制约的任务,立法论因而成为刑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必要从观念上改变对刑法适用的传统理解,刑法适用中必然包含刑法解释的环节;在新的解读模式下,需要对刑法解释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有助于刑法体系内部构建一种反思性的自我发展机制,并使之具备自我纠正的能力,体现法教义学所蕴含的批判性维度;与此同时,由于刑法解释不能超越法条的文义,并受制于立法的整体结构安排,故应肯定立法论批判的现实意义。

    刑法体系刑法修改刑法解释刑事政策功能主义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王旭光张翔李晓峰...
    67-80页
    查看更多>>摘要: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治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但由于立法以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主客观原因,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面临不少实践困难,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规制,检察机关应当准确界定自身定位,创新检察权行使方式,融合优化各项监督职能,以建立完善内部检察监督体系和外部多元治理格局为路径,更加充分地发挥虚假诉讼法律监督和社会治理的作用。

    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监督体系多元治理

    当代中国数字法学的自主性构建

    郑智航
    81-93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代中国数字法学是在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这两重背景下兴起的。它需要对全球数字治理秩序的演变和现代法学遭遇的挑战进行有力回应。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数字法治观、技治主义与人文主义的有机结合、将中国作为一种方法论、在立足当下的同时积极把握未来,是当代中国数字法学自主性构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范畴及其体系化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标示着各门科学的成熟程度。自主构建中国的数字法学,应当从提炼一系列的范畴并对这些范畴加以体系化表达开始。数字法学对现代法学的概念范畴进行了延续、拓展、革新,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数字法治具体实践提炼新的概念范畴。中国数字法学应当从本体论、价值论、运行论和方法论四个方面来构建范畴体系。

    数字法学数字社会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法学范畴

    论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改进

    何波
    94-109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3年9月,国务院审议通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对网络保护制度进行了体系化的再造,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从内在结构看,该体系由纵向体系的三大法律层级和横向体系的四大制度单元精巧衔接、有机耦合而成,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等制度单元基本涵盖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领域。在生成机理上,该体系以化解网络风险为逻辑起点,以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为主要原则,坚持自然亲权与国家亲权相协调,最大化发挥技术治理手段的保护功能,并以网络平台为重心,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问题的多方共治。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在施行中取得了显著的保护成效,实现了以体系化法律制度应对体系化网络风险的目标,但仍未臻完善,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衔接互动还存在不足,部分制度施行存在效果偏差等方面。中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应强化保护理念,完善配套法规,调试制度适用,寻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最优的处理方案。

    网络保护纵向体系国家亲权横向体系

    未成年人保护视阈下"不良信息"的法律规制

    李润生
    110-120页
    查看更多>>摘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确立了网络信息内容的三元规制体系,打破了原有的以"违法性"界分的二元治理框架,明确提出了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即"不良信息"的规制措施,这是重要的制度和理念创新。认定和提示是"不良信息"规制面临的两大实践难题。"不良信息"的规制应立足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和协同保护理念,平衡未成年人保护、成年人言论自由和市场经营利益,建立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责任义务分配机制。"不良信息"的规制应当借鉴既有立法经验,确立"类型化"的规制进路、"谦抑性"的法律政策和"穷尽性"的适用条件,精准确立"不良信息"的认定标准,严格规范"不良信息"的认定方法和程序。有关部门应当遵循"不良信息"规制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国情有效应对"不良信息"的规制难题。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言论自由不良信息类型化协同共治

    论网络暴力的平台技术治理

    王燃
    121-134页
    查看更多>>摘要:网络暴力的行为特殊性导致既有法律治理难见成效。无论是传统个案司法救济模式,还是网信部门"信息内容"监管模式,均无法有效预防、控制网络暴力。平台技术治理成为目前的主要方案并被相关立法所规定。技术治理可实现对网络暴力的事前预防及信息准确识别;平台作为"守门人"是控制网络暴力信息的最佳着力点,其数据垄断地位也使得相关技术方案有落地可能性。在技术治理方式上,立法规定了网络暴力识别模型、用户保障机制、信息阻断等。其中,建立网络暴力识别模型是关键,其包括对内容的识别模型和对高危账号的识别模型。此外,可探索性地引入社交机器人技术,生成良性信息来对抗网络暴力信息。同时不可忽视网络暴力治理技术所带来的风险。针对"不良信息型"网络暴力的认定,应将个体感受、人物关系、上下文情境等要素纳入识别模型;针对平台用户权利风险,引入"技术正当程序"与比例原则,保障用户的被通知权、知情权、算法解释权等权利并限制平台权力;针对社交机器人安全风险,要考虑网络暴力治理场景的正当性,加强其价值观引导,确保内容可靠并控制传播边界;此外,要合理界定注意义务主体范围,由大型平台与超大型平台承担网络暴力治理义务。

    网络暴力平台治理群体极化技术正当程序社交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