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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韩松

双月刊

1674-5205

xbbjb@nwupl.edu.cn

029-85385160

710063

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Science of Law -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 Law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法律科学》是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它以探索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理论为宗旨,努力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主要发表法学学术理论文章,辟有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人权与法制、部门法理学、法制现代化、法律制度探微、法学新问题研究、域外法评、长安法史、立法研究、法律实践等栏目,注重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本刊连续被列入“中文核心期刊”、“法律类核心期刊”、“中文社科常用期刊”、“法学类最重要的核心期刊”、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轻罪善治的中国方案

    曾赟
    129-139页
    查看更多>>摘要:基于善治的法治要素,我国轻罪善治的法治方案包括:其一,实施轻罪化改造;其二,建立对轻罪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其三,实施多元主体共治,促进硬法与软法的有机融合。基于善治的参与性、平等与包容性、以共识为导向三要素,我国轻罪治理应趋向善治的根本路线是群众路线。轻罪善治群众路线的根基在于社会有机团结的建立,即劝导协作的有机团结、网状协作的有机团结、网状共生的有机团结。基于善治的响应性、整体性二要素,我国轻罪司法的善治之策是轻罪审前处理的宽和化、轻罪判决的轻缓化。基于善治的有责性、有效性二要素,我国轻罪善治的根本目标既指善治自身,即拘留率低、逮捕率低、一审审理期限短、不起诉率高、非监禁刑判决率高、无罪率高、缓刑适用率高,又指轻罪预防的有效性,即犯罪率低、再犯率低。

    轻罪善治轻罪立法轻罪治理

    论气候累积犯的刑法规制

    张勇
    140-153页
    查看更多>>摘要:气候安全具有独立的集体法益属性。累积犯是以特定的累积危险行为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单一行为并不具有法益侵害危险,只有在大量累积之后才能产生现实危害。累积犯是特殊的抽象危险犯,构成犯罪不要求行为与法益侵害危险之间具备现实的因果关系,而是要求具有潜在危险,属于间接的危险犯。在预防刑法观念下,对累积危险行为有必要提前予以刑事处罚,这样既符合法益保护主义,也无损罪责自负原则。气候累积犯即非法排放温室气体(碳排放)的累积危险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污染环境罪的刑法规制范围。碳排放行为具有累积危险性,需要运用疫学因果关系论来判断其具备气候变化累积效应的可能性;根据要素分析法,气候累积犯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刑法对于气候累积犯的入罪门槛须予以限定,对污染环境罪的兜底条款须限制解释。从刑行责任衔接角度,并非所有的气候累积危险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气候累积犯须依据相关行政性标准;如果碳排放量没有达到临界值,只能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气候安全集体法益抽象危险犯气候累积犯污染环境罪

    论第三重机制下紧张性不动不构成积极同意

    许健
    154-166页
    查看更多>>摘要:违背他人意志是侵犯性决定权犯罪本质特征的关键表达。行为人的性张力加大,性暴力不加控制地实施,被害人被迫处于第三重机制下。极端生存状态的投射和抽离之间转换,导致被害人的身体僵直,呈现出"紧张性不动"的状态。被害人身体从生理的角度已被动做好接受"无法避免被性侵"的危险,但并非表示被害人同意接受性侵行为。"半推"表明行为人的手段行为或目的行为已经违背他人意志,是被害人完整的拒绝意愿的肢体语言;"半就"构成紧张性不动,被迫理性属于非理性,被迫理性同意同样未允许行为人对相应的法益进行损害,不是被害人同意的完整表达,不属于被害人承诺,属于拒绝侵害的行为。"半推"和"半就"均不存在被害人的积极同意,我国应采用积极认可和消极否定两种方式来认定是否存在"积极的同意"。

    僵直强硬紧张性不动被迫理性同意积极同意违背意志

    论对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处罚

    李浩
    167-178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分为主张型陈述与证据型陈述,这两种陈述的功能与属性存在明显区别,当事人的虚假陈述也相应地分为主张型虚假陈述与证据型虚假陈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为规制虚假陈述提供了宏观上的依据与指导。对虚假陈述的具体规制应当建立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对主张型虚假陈述,原则上应当采用在作出心证时给予不利评价等方法,而对于证据型虚假陈述,则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关于伪造重要证据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当事人作了主张型虚假陈述同时存在虚假诉讼或者伪造证据的,可按照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当事人虚假陈述主张型当事人陈述证据型当事人陈述诉讼罚款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不能转让"的制度改进

    刘萍
    179-188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现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下,铁路货物运输单证不能转让,这一制度设计限制了以铁路运输为基础的国际货物贸易和融资的发展。应对现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制度进行改革,允许铁路运单收货人记载或记名,或不记名,包容铁路运单可以是"不能转让"的,也可以是"可转让"的,为"可转让"铁路运单打开法律通道。这一改革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和经济人自主理性,又与国际运输领域单证立法规则整体上呈现出的灵活趋势保持一致。在改革路径方面,另起炉灶制定新的国际条约,会使国际铁路运输规则更为割裂,并不可取;直接在运输法领域赋予运输单证物权凭证效力,也不合适。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制度改革的着力点应是对《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相关条款的修改。我国作为《国际货协》成员国,可以向铁路合作组织提出修改相关规则的建议,同时利用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间组织、大湄公河次区域铁路联盟等合作平台,推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制度改革。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单证运输单证转让运输合同物权凭证债权凭证

    论商事调解保密例外的价值、规则及边界

    邹国勇
    189-200,封3页
    查看更多>>摘要:"保密性"是商事调解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之一。为了维护调解的公平性、保护弱势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教化和提高后续裁判程序的效率,一些国家、地区的调解规则在遵循调解保密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下列五种例外情形:(1)待披露的调解信息具有独立性或者属于周知常识;(2)征得调解信息提供者或制作者的同意;(3)为履行或强制执行调解和解协议所必需;(4)为证明调解员等专业人士的不当行为所必需;(5)出于维护公共政策的目的。在披露调解信息时,应当注重保密例外的适用边界,即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履行严格的披露程序,明确规定出现不当披露行为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将来我国在制定商事调解法时,应在总则中确立调解保密原则,在分则中规定保密例外规则,明确规定调解信息披露的客体和主体范围、披露程序以及不当披露时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商事调解调解保密原则保密例外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