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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史玉成

双月刊

1007-788X

gszfxyxb@163.com

0931-7601471

730070

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Journal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SSCICHSSCD北大核心CSTPCD
查看更多>>本刊是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是我国重要的法学刊物,具有较为广泛的影响。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立法联系人民——基于五个"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实证研究

    冯玉军
    1-18页
    查看更多>>摘要:基层立法联系点被称为国家立法"直通车",有效扩大了基层人民群众对中央立法的参与度,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本文对五个"国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了实证研究,以此推展,在梳理归纳出当前基层立法联系点体系定位、职能发挥和运行模式的基础上,发现其在制度设计、运行模式、队伍建设、反馈激励、民众参与等五个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由此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以此助力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不断完善,从而在未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并彰显其重大的民主意义和内蕴逻辑.

    全国人大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展现状问题成因对策建议

    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起源与历史演进

    孙龙秦博文
    19-29页
    查看更多>>摘要: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我国基层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机制创新.基于实地调查和文献资料,本文对近二十年来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演进过程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考察和分析.论文指出,基层立法联系点是一项内生于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传统的立法意见征集方式,最早起源于地方,之后获得了中央的认可并在全国迅速扩散;就扩散机制而言,在其发展的早期阶段,主要是基于效率逻辑,而近年来则主要基于合法性逻辑而快速扩散;与法规草案公开征集意见、立法听证会等方式相比,基层立法联系制度确立了立法意见征集成本的分担机制,并建立了意见采纳的反馈机制,从而调动了基层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创新效率合法性

    大数据视域下侦查预测性思维的运行路径

    马方唐娜
    30-40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大数据时代,推动公安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在于转变思维方式.侦查人员必须调整传统的侦查思维方式,积极培养和树立新的侦查思维,以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只有这样,才能应对在大数据时代依托科技进行的犯罪活动.侦查预测性思维是一种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的思维方式,通过提取数据、分析结果、智能预警等方法帮助侦查人员制定侦查计划、选择侦查预案,以此来指导侦查实践.受传统侦查思维定式束缚、侦查权监管缺失、数据孤岛普遍存在以及侦查主体自身局限等因素的影响,侦查预测性思维的发展受到阻碍.为优化传统侦查思维,我们需从法律层面建章立制,强化约束力,建设完善的数据互通共享平台,并立足岗位职责提升侦查主体的专业素养.同时,畅通相关机制的运行渠道,以促进侦查预测性思维在大数据背景下的发展和运行.

    侦查预测性思维大数据侦查智慧警务

    数据驱动型侦查法律属性的重释与厘定

    孙航
    41-56页
    查看更多>>摘要:数据驱动型侦查以数字技术为支撑,在犯罪治理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围绕数据驱动型侦查的法律属性,理论上存在着任意性侦查措施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争议.我国目前偏向于将数据驱动型侦查作为任意性侦查措施,这引发侦查权外溢、侵害公民隐私权之风险.日本司法多以重要权利侵害说与强制处分说作为数据驱动型侦查方法强制性的判断标准与基本立场,但因严格的事前令状审批陷入制度僵化的"泥沼".如若我国将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下的侦查方法全部归于既有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规范框架,则产生侦查失去活性、错失侦查良机等消极影响.为兼顾侦查活性与权利保障,类型化视角下宜将数据驱动型侦查定位为复合任意性与强制性的新型侦查措施,并以"阶段—种类"为具体分类之方法论,以分类型考量与分阶段控制之方式,区分不同数据驱动型侦查方法的法律属性.

    数据驱动型侦查法律属性重要权利侵害说强制性侦查措施

    过失犯的正当化事由研究

    朴宗根党政
    57-69页
    查看更多>>摘要:依据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犯罪过失具有双重机能,既是构成要件要素又是责任要素,而且在评价内容上也有所不同.从理论上讲,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过失行为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事由,实践中也有相关判例.但依据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违法性不能独立进行评价或判断,所以从法律效果而言,只能直接地、无条件地排除犯罪构成.在实践中,因过失犯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故意犯,对存在正当化事由的过失犯罪,一般通过刑法第13条之规定出罪,但这种处理方式缺乏充分的论证和必要的理论支撑.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关于过失犯的正当化理论,对我国过失犯排除社会危害性理论体系的构建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过失犯正当化事由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可归责性与避险限度的规范性认定

    刘颖恺
    70-87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紧急避险的体系定位不可一概而论,划分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的二分说有其合理依据,正当化紧急避险的根据在于结合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多元论.纯粹的法益衡量有其固有缺陷,提示了有限导入归责思想的空间.紧急避险中归责探讨的实质是危险分配与承担的规范判断,将影响避险要件和限度的认定.避险过当的认定要求依次考虑危险转移的必要性、相当性和狭义法益衡量.避险人引发"对他危险化""自己危险化"情形下的避险条件和限度有所不同.生命冲突紧急避险的正当化需要通过规范考量实现.强制程度的动态变化将影响强制避险中的归责认定.假想避险中紧迫现实危险要件的认定有其特殊性,认识错误的形成来源和程度将影响归责结论.

    紧急避险可归责性危险分配必要性相当性

    智慧医疗运行风险防控的法治化策略

    徐娟
    88-99页
    查看更多>>摘要:在给人类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个性化智能医疗服务的同时,智慧医疗实现了医疗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和价值再造,也带来了技术风险及限制、加剧了现实的不平等、法律保障的不健全及技术操控下的患者权利救济困境等多维风险和挑战.大数据个性化医疗模式下更需要秉持以患者为中心和患者自主的赋权患者理念,从保障智慧医疗技术安全、实现智慧医疗普惠共享、完善智慧医疗法律保障和畅通患者权利救济渠道四个方面,探索智慧医疗风险防控的法治化策略是数字时代亟需解决的时代课题,也是智慧医疗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障.

    数字时代智慧医疗赋权患者数字权利数字法治

    论政府数据开放视域下的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披露

    刘宇飞
    100-113页
    查看更多>>摘要:药企提交审批的药品试验数据符合履职行为标准与公用目的标准,故可转化为政府数据.不同节点下,政府控制的药品试验数据于政府数据开放类型中历经"禁止开放—有条件开放—完全开放"之变化.政府数据开放视域下,我国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披露制度尚面临价值取向存在偏差、立法设计精细化不足、披露方式和范围有限等问题.为实现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披露与政府数据开放制度的融贯,应以公共数据权代替知情权作为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披露的权利基础;厘清强制披露的法定情形,明确当危及公共健康时才能强制披露药品试验数据;以政府数据开放的完整性和公众参与原则为指引,结合药品试验数据在政府数据开放类型中的定位,设置多元化、梯度性的披露方式与限度;于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披露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为数据权利人和使用者构筑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

    政府数据数据开放药品试验数据强制披露公共数据权

    债务转移效力的体系化阐释

    黄彦霈
    114-129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第551条第1款欠缺债务转移本体效力的规定,无法作为债务转移产生免责效力的适用依据.为完善规范构造的疏漏,可行的解释方案是将第551条第1款定位为债务转移的一般条款,从而凭借债权人同意这一媒介赋予债务转移不同的效力,进而指明各自的适用依据.由于债务转移的效力源于债权人同意的内容,所以债权人同意有必要被区分为转移债务的同意和免除债务的同意.债务转移并不必然使债务人摆脱债务关系的束缚,除非满足债权人双重同意之条件.于债权人仅同意转移债务的情形中,尽管债务已移转至第三人,但债务人仍继续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虽然不免责的债务转移和债务加入存在异质性,但基于法律效果的相似性,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2条可以为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提供指引.依照不同类型债务转移的关联性,债务转移的效力体系宜建构为"一般效力—例外效力"的阶层模式,而现有规范也应随之重新整合为通用的效力规则和特殊的效力规则.

    债务转移债权人同意体系解释效力依据

    重大误解的释义学构造

    吕斌
    130-143页
    查看更多>>摘要:《民法典》中有关重大误解的法律规则是综合权衡多项法律价值的结果,其得以"原则规则—例外规则—例外规则之例外规则"的形式再构成.在解释《民法典》中的重大误解时,宜采取"一元论"的释义结构."造成较大损失"不宜与错误的重大性建立直接的联系,其作用仅在于为重大性的判断提供经验性材料.共同错误是否重大,视乎其是否与双方当事人都认为至关重要的合同事项有关.表意人与相对人的可归责性不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是通过为撤销权的成立添加阻却要件与补强要件,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可归责性得作为受斟酌的规范性因素,被纳入基于重大误解之撤销主张成立与否的认定框架之中.

    《民法典》重大误解一元论原则/例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