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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
武大国际法评论

曾令良

季刊

fxyzh@whu.edu.cn

027-68753765

武大国际法评论/Journal Wuda Guojifa Pinglun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国际法院临时措施中的可信度审查:追溯与展望

    黄德明赖美杉
    1-16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前国际法院临时措施制度中最活跃的问题之一,是对申请国权利的可信度审查.对申请国"权利存在可能性"的审查,经历了从考量因素到独立要件的演变.可信度审查是指在法律框架内,判断申请国权利主张处于从不可信到确定真实之间的某一位态,并据此决定法院应否对此权利主张采取保护行动.可信度审查有助于弥合临时措施制度的价值冲突,在国际法人本化的背景下,其对平衡国际法院不同角色间的职能冲突亦有重要意义.国际法院在进行可信度审查的过程中,形成了以权利为审查内容、是否满足证据要求由法官自由裁量的审查模式.为提升临时措施裁决的确定性,可增加"权衡"步骤对临时措施要件进行综合考量.

    临时措施国际法院可信度审查权衡步骤

    论外国民事裁判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以实体与程序的双重意涵为中心

    林洧
    17-37页
    查看更多>>摘要:依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300条第5项的规定,对于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民事裁判,我国不予承认与执行.在解释论上,这两条属于我国对外国民事裁判承认与执行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民事裁判承认与执行脉络下的公序良俗仅指国内公序良俗,对其概念应做一元论的理解.根据实体内容与诉讼程序的不同,公序良俗可进一步区分为实体性公序良俗与程序性公序良俗.对于前者,法院可结合我国实体法中公序良俗类型化的理论与实践依职权进行审查;对于后者,法院需重视保障当事人以"合法送达"为核心的受通知权,将程序性公序良俗的解释扩张至程序基本权.此外,法院还需要平衡促进裁判流通与维护公序良俗这两种价值,遵循形式审查原则、实体与程序相协同原则、谦抑原则.

    公序良俗公共利益外国民事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惩罚性赔偿程序基本权

    《海牙判决公约》声明法律问题与中国因应

    郝梓林
    38-55页
    查看更多>>摘要:主权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国际条约提出保留或者声明,是该国际法主体在条约法下享有缔约能力与缔约自由的结果.在法律性质上,条约保留属于一种国家单方法律行为,不具有排他性法律效果的条约声明是国家契约行为.根据"附条件的主观标准"区分条约保留与解释性声明,《海牙判决公约》第14条第3款"诉讼费用担保"、第17条"限制承认与执行"、第19条"与国家相关判决"、第25条"非单一法律制度"以及第27条"不含成员作为缔约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声明条款属于解释性条约声明,第18条"特定事项"属于具有保留性质的条约声明.《海牙判决公约》的声明条款背后是成员基于国家利益的多次博弈.基于我国在《海牙判决公约》谈判中所持立场以及国内现行法,我国应利用好《海牙判决公约》的声明机制:一方面,我国可以考虑根据《海牙判决公约》第18条的专属管辖事项提出保留;另一方面,还可以根据第17条对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纯国内案件以及第25条关于该公约在多法域国家适用的问题提出解释性声明.

    海牙判决公约条约法解释性声明条约保留

    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裁决的商事保留问题研究

    王俊晖
    56-70页
    查看更多>>摘要:依据《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裁决可能面临商事保留障碍.同时,我国《体育法》修订后,对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范围进行严格区分,由此,包含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上诉裁决可能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对此,可借鉴瑞士、美国审判实践中的"金钱价值衡量法"与"商业及财产利益解释法",从明确上诉裁决是否涉及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出发,确定承认与执行上诉裁决的方案:一般情况下,承认与执行职业体育中产生的上诉裁决;有选择地承认与执行与职业体育或商业活动紧密联系的业余体育上诉裁决;调适"金钱价值衡量法",排除非因经济利益争议而产生的上诉裁决.

    国际体育仲裁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裁决承认与执行商事保留

    印太经济框架供应链协议——供应链规制的国际经贸协定新范式及其借鉴

    肖军
    71-86页
    查看更多>>摘要:《印太经济框架供应链协议》是首部以"供应链韧性"为名的国际经贸协定.其谈判模式具有创新性和灵活性,谈判因而得以快速完成.该协议以促进供应链国际合作为核心,通过具有软约束力的实体性义务提升缔约方合作意愿,设立供应链理事会、供应链危机应对网络和劳工权利咨询委员会为合作提供常态化的机制支持.该协议的独特性使其成为供应链规制的国际经贸协定新范式.该协议的"软义务、硬机制"设计契合"一带一路"实践的软法治理理念,符合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的现实需要.我国可以借鉴《印太经济框架供应链协议》,对该协议内容作适当增减,以形成供应链规制之国际规则和话语体系的中国立场.

    供应链韧性供应链规制印太经济框架供应链协议"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机制

    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朱文龙
    87-103页
    查看更多>>摘要:中国与东盟国家间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复杂,实际功用较为有限.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纳入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定挑战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探索升级双方现有机制的可行性.东盟国家中,新加坡、越南、印度尼西亚、泰国对该机制的态度较积极,其他国家相对保守.大多数东盟国家对该机制的主张和实践与中国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即使能够在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上实现合作,也未必能达到中国既有实践的水平.除了体现更多东道国规制权外,双方可能可以在争端预防机制和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两方面取得突破.

    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东道国规制权

    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者人权尽责义务:现状与进路

    黄世席尚轩宇
    104-122页
    查看更多>>摘要:将人权尽责作为一项投资者义务引入国际投资法有助于保障东道国正常行使监管权力,降低人权风险.虽然目前已有多国在其双边投资条约范本中加入或更新有关投资者人权尽责义务的规定,但已缔结国际投资协定中涉及该项义务的条款通常不具备约束力.事实上,通过对既往涉及投资者尽责行事的仲裁裁决进行分析,人权尽责义务至少能够通过影响仲裁庭管辖权、案件可受理性、责任分配以及引起东道国反诉四条路径促使投资者尊重和保护东道国人权.但碍于标准模糊与条款缺失等现实因素,上述功能的实现仍存在较强不确定性.故应基于缔约方国内法及相关国际法构建相对统一的投资者人权尽责义务标准,明确该项义务的法律属性,并结合作用路径在国际投资协定中补充完善具体条款内容.中国作为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的大国,有必要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纳入未来双边投资条约谈判,推动实现国际投资领域人权与发展的协调统一.

    投资者义务人权尽责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仲裁

    国际投资仲裁中自然人双重国籍认定问题研究——以"真实联系测试"的适用为视角

    王梦颖
    123-142页
    查看更多>>摘要:国际投资协定普遍将自然人拥有缔约国国籍确定为判断投资者适格的关键,但这种宽泛定义却不足以解决双重国籍兴起引发的认定问题.真实联系测试作为传统外交保护领域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其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往往是争端双方在管辖权方面的争论焦点.考虑到国际投资仲裁与外交保护在性质和目的上的显著差异,将真实联系测试直接移植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并不明智.更为恰当的方法应该是,区分自然人是否拥有东道国国籍,在尊重国际投资协定明确规定的基础上,辅之适用善意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此防范自然人将国籍国诉至国际仲裁或者恶意条约挑选的行为,这也是我国应对自然人双重国籍问题的可行思路.

    双重国籍外交保护真实联系条约挑选权利滥用

    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的执法裁量权:规则特征、合法性风险与中国应对

    阮淑慧
    143-157页
    查看更多>>摘要:作为全球范围内首项规制外国政府补贴本土经济活动的立法措施,《外国补贴条例》不仅在规制范围上呈现由货物贸易向投资并购等多元国际经济活动扩展的趋势,还在执法裁量权上表现出一系列新特征.该条例通过补贴行为的泛归因性、因果关系的模糊性、救济措施的灵活性以及依职权调查的主动性等特征,使欧盟执法机构获得了相较于《SCM协定》和欧盟国家援助制度更大的执法裁量权.此种基于立法授权的执法裁量权在实践中或将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市场准入等条款.《外国补贴条例》执法裁量权的扩张将对中国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中国企业与政府应各自做好补贴信息与合规管理的预防性措施,在遭遇执法裁量权滥用的不公正待遇时,可从企业层面的法律诉讼及国家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

    外国补贴条例执法裁量权SCM协定国家援助制度服务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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