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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行政法学研究
行政法学研究

马怀德

季刊

1005-0078

xzfxyj@yahoo.com

010-58908184

100088

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

行政法学研究/Journal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本刊是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我国首家部门法杂志,是面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级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和公安、工商、税务、土地管理、环保等先哲执法部门的专业期刊。杂志囊括百家、兼容并蓄,荟萃行政法理论与实务成果,弘扬行政法治精神,为中国向政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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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年代

    教育法典总则的规范功能与要旨

    马怀德
    3-11页
    查看更多>>摘要:教育法典总则在整个法典中起着统领性作用,发挥着价值引领、通用标准、体系补全等规范功能.从教育主体和教育行为两个维度,教育法典的总则应包括基本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管理、教育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内容.对教育法典总则规范的提炼,首先要从宪法中的教育基本规定出发,对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归纳,同时结合教育法理论和教育治理发展趋势进行适度创设,构建起科学、完备的总则体系,为后期分则的编纂打好基础,提供依据.

    教育法典总则教育主体教育行为

    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在教育法典中的体系化构建

    李红勃
    12-21页
    查看更多>>摘要:发生在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具有其特殊性,需要建立对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教育法典编纂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可以对教育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体系化重构.在排除普通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后,狭义的教育纠纷可以根据专业性、内部性等因素,分为"不可诉纠纷"和"可诉纠纷".针对不可诉纠纷,可设置"教育申诉—教育仲裁"的二阶段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可诉性纠纷,可以设置"教育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三阶段纠纷解决机制.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在法典中的呈现,在内容上需要在总则和分则之间形成规范呼应,在表达上应该根据不同情形选择最佳的法条类型.

    教育法典教育纠纷教育申诉教育仲裁

    人工智能使用者的立法定位及其三维规制

    郑志峰
    22-37页
    查看更多>>摘要:无论《人工智能法》采取何种主体结构,使用者都始终占据重要位置,其核心是使用行为的判定,同时其与开发者、提供者具有身份转化关系.设置"人工智能使用者权益保护"专章契合人工智能法的立法目标,可以向世界传达中国一以贯之的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治理理念,人工智能使用者权益包括知情权、平等权、控制权以及数据权.使用者对于预防和管理人工智能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法》应当系统明确使用者负担合理使用、风险管理、监督以及信息提供义务,践行人工智能伦理准则的要求.设置"人工智能使用者责任"有助于完善人工智能的治理结构,确保可信人工智能的实现,在行政罚款方面需要综合考虑使用者的性质、类型与规模,同时区分人工智能产品责任与应用责任、不同风险的人工智能、辅助型与替代型人工智能来界定使用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人工智能法使用者权益保护义务内容责任承担

    论数字政府中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规范体系——以人工智能立法为背景

    刘绍宇
    38-52页
    查看更多>>摘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及产业的发展和数字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工智能在数字政府中的应用越来越频繁,程度越来越深,但在提升行政效能和行政质量的同时,也给民主、法治和基本权利保护等公法价值带来极大的冲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人工智能在法律定位上视为数字时代的行政助手,公共任务民营化的教义学框架便可用于解决上述公法价值的协调问题.一方面,行政助手具有一定独立性和自主性,符合目前人工智能向高阶甚至超级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公共任务尽管交给了作为行政助手的人工智能,但是其不可逃逸出包括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等公法义务的约束,国家仍负有保障其合法有效运行的责任.公共部门人工智能的规范体系尽管与私人部门相比存在相似之处,但是背后的价值理念和推导逻辑截然不同,应在公法原则指引下建构.未来在人工智能立法中,应对公共部门人工智能的应用予以专门规范,突出与私人部门的不同,对透明原则、公平原则和人工干预原则予以明文规定.

    强人工智能数字政府公法行政助手

    自动化行政裁量的包容性规制

    赵龙
    53-66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的自动化行政裁量应用在政策推动下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存在数据瑕疵、转译偏差、算法黑箱等基础诱因,易产生行政权利与义务被技术性悬置、官僚系统越权与卸责蔓延、机械裁量与个案正义相冲突等负外部效应.若要科学解决这些基础问题及其负外部效应,则需改进既有的发展优位规制模式,构建兼顾创新发展与合理规制的包容性规制框架.在以人为本与权利保障双向融合的技术赋权趋势下,自动化行政裁量的技术创新应注重提升公民参与行政活动的信息能力.技术性正当程序是正当程序的数字化升级与过程论阐释,有助于推动自动化行政裁量应用边界的划定与实质化人工干预机制的构建.

    人工智能自动化行政裁量技术性正当程序包容性规制

    税务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配置的现状及其改进

    侯卓
    67-80页
    查看更多>>摘要:根据行政诉讼的一般法理,税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被更多配置给税务机关,大多数案件中,法院能遵循该原理,但也存在错配情形.此外,在偷税案件等特定类型纠纷的处理中,严格依据举证责任配置格局可能导致合法不合理的后果.税务行政行为较之其他行政行为、税务行政纠纷较之一般行政纠纷都有自身的本质属性,应立足于此并结合举证责任配置的一般原理确立税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配置格局,并且基于偷税案件和核定征收案件的特殊性,对这两类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配置格局加以调整、优化.

    税务行政纠纷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配置类型化

    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核心问题、实践模式和发展方向

    章许睿王敬波
    81-97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检察作为落实能动检察理念的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体现.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核心问题,既包括行政检察何以化解行政争议,也囊括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判断标准和制度层面问题.中国式现代化行政检察内蕴检察理论和实践融贯并蓄之现实需求,这就需要对行政检察实践模式进行刚性-柔性兼容的体系阐释,并渐进完善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机制.具体而言,行政检察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之下,在规范体系上逐步构建系统全面的能动检察规范体系,在实现机制上拓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监督模式的内涵,在治理模式上建构类案治理与解纷手段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从而拓展法治监督体系的核心要义和实现检察监督的司法目标,有助于将行政检察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司法社会治理效能,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监督诉源治理法治中国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边际

    余凌云陈思琳
    98-109页
    查看更多>>摘要:由于规范不足和理解差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发挥良好社会治理效果的同时,也存在多发、滥发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系列经典案例很好地勾勒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实践运作中的实际情况,包括制发对象、制发时机和制发情形三个维度.从历史梳理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并非横空出世,而是经历了一般监督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期、自我规范时期等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性质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定位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区别于一般监督,这是明确其适用边际的前提要件.为避免检察权的肆意扩张,应当在制发对象上进行适当限缩,以公共属性和行政属性为限,考量与案件的关联度.在制发时机上予以明确,以依托类案制发为主,减少针对个案制发检察建议,避免不依托案件的抽象监督.在建议类型和情形上进一步完善,探索更为周延的检察建议类型划分,并细化既有的制发情形.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适用边际法律监督

    论公立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制定与适用

    林家睿
    110-120页
    查看更多>>摘要:要实现公立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法治化制定与适用,有必要关注学位授予标准的合宪性问题.法律对于学位授予标准的规定较为模糊,作为法律适用者的公立高校和司法机关应当以法律中的不确定概念为中介,以宪法为导向进行解释.学位授予中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公立高校的自主权.学生享有获得学位的基本权利,有必要以"是否存在内在关联"为标准区分法律对获得学位权的形成和限制.公立高校在制定学术性标准时可以在国家面前主张基本权利,但在学生面前仍然是公权力主体;而制定非学术性标准时始终属于公权力主体.在学术性标准引起的纠纷中,可以采取"实质性关联"标准进行权衡和判断;而在非学术性标准纠纷中,应当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防止过度限制学生基本权利.

    以宪法为导向的解释获得学位权高校自主权实质性关联

    行政协议适用标准的要素化解释

    吴明熠
    121-133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协议的实践适用无法回避公私法的调和问题,为规避行政权"遁入私法"的风险,应在规范视角下明确其适用标准.因适用标准的构造差异,源于"法律保留"的不同解释,可通过不同解释的要素化分解,在传统行政与行政协议的对应关系下,由行政形式选择理论作为转介,类比归纳为行政协议适用标准的考量要素,并围绕兼顾标的公共性与实践适配性,形成"内部要素考量为主,外部要素考量为辅"的考量体系.具体而言,围绕协议标的本身"公共性强度"的内部要素,可归结为替代或补充行政中的权利影响,以及转移行政中的公共性与效率协调.同时,对外部要素的辅助考量,主要围绕协议适用规范程度的判断展开,并归结为主体资格的规范程度、程序防弊机制的完备程度、行政协议救济的实现效果等考量要素.

    行政协议适用标准考量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