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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行政法学研究
行政法学研究

马怀德

季刊

1005-0078

xzfxyj@yahoo.com

010-58908184

100088

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

行政法学研究/Journal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CSSCICHSSCD北大核心
查看更多>>本刊是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我国首家部门法杂志,是面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级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和公安、工商、税务、土地管理、环保等先哲执法部门的专业期刊。杂志囊括百家、兼容并蓄,荟萃行政法理论与实务成果,弘扬行政法治精神,为中国向政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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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行政处罚中的阻却责任事由——以无期待可能性为中心的体系分析

    张怡静
    134-145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处罚阻却责任事由的确定,是对责任主义规范功能的认同.无期待可能性是阻却责任事由的概念核心.然而,实定法的错位与行政法学理的忽视导致无期待可能性适用混乱.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采用阶层式构成要件论更为妥当.界分阻却违法事由与阻却责任事由,从而对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有责性展开分析,能够解决无期待可能性引入行政处罚有责性的体系障碍.规范责任论下的无期待可能性,包括作为责任基础的无期待可能性与作为责任要素的无期待可能性.它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只是需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限制.法益冲突是无期待可能性的存在基础,无期待可能性的适用可以归纳为法益冲突下利益衡量的无期待可能性与依法行为的无期待可能性.前者包括保护更高利益的无期待可能性与履行低阶义务的无期待可能性.厘清期待可能性在行政处罚中的体系定位,进而依托个案解释对无期待可能性在司法上的适用作具体判断,能够有效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实现个案行政处罚的公平正义.

    行政处罚阻却责任事由无期待可能性责任主义

    已公开个人信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的规范逻辑与实践因应

    赵祖斌
    146-159页
    查看更多>>摘要:我国对于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作了特别规定,由"已公开""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个人明确拒绝"等规范构成要件因素组成了特殊规则体系,"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被置于规范体系中较为突出的位置,通过平衡已公开个人信息附着利益、补充知情同意规则和具化"信赖"理念发挥着价值导向和规范指引功能.作为权义复合性法律规则,其与"合理使用"不同,具有阻却违法、设定义务、赋予权利等多重面向.当个人信息处理"在合理范围内",符合其他规范构成要件因素便获得了合法性基础,信息处理者免于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在合理范围内处理"的判定尤为重要,立法却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其与必要等个人信息处理原则联系密切,天然地契合比例原则的要义,故可引入比例原则作为评判分析工具.为了保障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在合理范围内,需在建立数字信任的基础上强化已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

    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利益衡量比例原则

    中国行政法典的宪法基础

    李策
    160-171页
    查看更多>>摘要:宪法价值是行政法价值的基础,宪法要求行政法成为价值统一体,行政法典正是这种价值统一体的鲜明体现.行政法典具有四方面强大的宪法功能,即授权功能、控权功能、保障公民权利功能以及实现国家富强功能.行政法典的宪法依据为行政法典提供宪法正当性,要求行政法典具备直接性、全面性和体系性.据此,建议尽快编纂行政法典,并将行政基本法典作为行政法典的理想形态.

    行政法典宪法价值完备性宪法功能行政基本法典

    论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基于基本权利的证成视角

    吴飞
    172-183页
    查看更多>>摘要:以基本权利模式保障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具有四维必要性,其既是在数字风险社会时代保障人主体性的必然选择,也充分反映了数字权力新形态下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要求;既是建构科学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耦合科技创新领域国家义务层级体系的重要举措.然而,目前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证成进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亟待提出新的基本权利规范证成模式完成该任务.具言之,可通过基于基本权利双重属性的实践性满足(主证明)以及基于宪法序言及其规范价值(辅证明)两个向度的论证,以"双向证明模式"完成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证成作业.

    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基本权利双向证明人的尊严权利证成

    公共数据"三权分置"模式的证成与建构

    卢荣婕
    184-192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实现的特殊性、有限排他性、非竞争性以及公共利益的需求等决定了其无法采取单一的产权构造.公共数据产权配置模式包含保留所有权与排除所有权两大模式,但均存在数据垄断与反公地悲剧的适用缺陷.为此,需要立足于权利束理论、传统物权理论以及知识产权理论的不适配性,运用产权相对性理论与权能分割理论,以实现公共数据资源持有权、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权、公共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配置新模式.在"三权分置"模式中,通过构建以持有权为原生性权利,加工使用权为核心性权利,产品经营权为衍生性权利的多元权利配置模式,以期完成公共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法律实现,最终达到公共数据保护与利用间的动态平衡.

    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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