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中国检察官
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

周洪波

半月刊

1008-6676

zhjcg@vip.163.com

010-67089313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香山南路111号

中国检察官/Journal ZHONGGUO JIANCHAGUANCHSSCD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以浙江实践为分析样本

    张垚刘昊
    3-8页
    查看更多>>摘要: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正面临着理论基础、职能范围、显示操作的“三层困惑”.尽管如此,从实践层面来看,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依然发挥出了督促落实尽责保护、巩固深化全面保护、广泛激活综合保护的“三大功效”.这既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越性的充分体现,更是坚定走未成年人特色建构道路的依据所在.坚持和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应从加强制度顶层设计、重构制度运行模式、明确制度职能范围“三条路径”入手,不断探索深化.

    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特殊性制度构建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特点及案件范围

    张宁宇田东平
    9-13页
    查看更多>>摘要: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应在认识层面和实践层面进行双重解读.在认识层面,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维护的是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公益诉讼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不应受到领域的限制;在实践层面,对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应遵循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一般规律,不能脱离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界限.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本质上是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方式,通过行使公益诉讼职权,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范围上包括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种情形.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性

    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初探

    陈萍
    14-18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侵害众多未成人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能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应拓展未成年人“等”外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解决法律规定领域过窄的问题;应从履职主体的适格性、履职行为的法定性、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公共利益受损的关联性等方面来准确把握立案标准,明晰边界限度,确保案件质效.

    “等”外探索依法规范立案标准边界限度

    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运用——以全国首例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为视角

    郭文黄颖颖
    19-23页
    查看更多>>摘要: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将整顿无证幼儿园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注重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未正确实施法律法规,通过调查研究和证据材料收集,在检察建议中明确被建议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薄弱环节或制度漏洞以及堵塞漏洞的意见建议,确保有的放矢、准确有力;重视检察建议的落实,除向责任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外,还加大与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协调沟通,得到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积极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效解决问题,强化建议效果.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不简单地以关园取缔为目标,而是充分考虑疏堵结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既实现检察法律监督的有利价值,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行政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无证幼儿园诉前程序

    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方法与理念

    姚倩男陈皓
    24-28页
    查看更多>>摘要: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面向不特定的未成年人违规收取预付费应当确定为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的行为,属于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检察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发现、收集、整理案件线索,通过走访、调查核实获取充足证椐,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且持续督促落实.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树立政治自觉与检察履职相结合,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意识与拓展检察履职相结合,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与检察履职相结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指导思想与检察监督能力相结合的多重理念.

    未成年人报护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探索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借场外配资致客户资金遭受损失的性质认定

    金琳
    29-33页
    查看更多>>摘要:私募投资基金机构以场外配资形式募集客户保证金及将保证金设置共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但私募投资基金机构如果是针对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且之后违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可能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或挪用资金罪,但若其完全是以虚构投资行为吸引客户缴纳资金造成损失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认定.

    私募投资基金机构非法经营场外配资

    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的再类型化分析

    韩铁柱
    34-40页
    查看更多>>摘要: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中,机器预设人可以被骗,但还应考察程序核验义务与能力、取财行为与用户行为判断“是否被骗”.以用户预先行为作为变量再类型化分析,转走余额、已绑定信用卡、已申请借贷类资金的,统一定性盗窃罪;行为人绑定信用卡并转走资金的,根据信用卡及其资料的获取方式分别定性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申请借贷类资金的,以借贷公司为被害人,根据是否是金融机构分别定性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对非用户社会公众带来的安全风险应当受到重视.

    第三方支付预设的同意类型化分析

    “贿选”的司法界定及立法完善

    姜雨奇
    41-45页
    查看更多>>摘要:辽宁“贿选”案的尘埃落定,对涉案人员的司法惩处急切呼唤刑法相关罪名完善.应科学界定“贿选”含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贿选”的起止时间及利益载体,将现行破坏选举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所有重要选举活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接受贿选人的司法惩处,明确其入罪条件,设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触犯破坏选举罪法定刑升格幅度等,切实将刑法作为惩治“贿选”的有力武器,彰显公平和正义.

    “贿选”破坏选举罪法律完善

    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价值追求

    黄连通
    46-50页
    查看更多>>摘要:追诉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刑罚权与私人权利的平衡.国家刑罚权应保持克制,追诉时效的重要价值在于督促公权力的限期行使.对我国刑法第88条“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解读为追诉时效“中止”更符合制度的价值追求,且有利于“疑罪从挂”难题的解决.

    追诉时效刑罚权权利中止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司法适用

    郑蝉
    51-55页
    查看更多>>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效加强了对这类行为的刑法规制.但实践中,由于“两高”司法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行为界定存在冲突,造成虚假信息界定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适用标准不明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认定难等问题,使得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理面临着很多争议,不利于对该类犯罪的有效打击.对此,应加强对编造、传播行为之间的关系、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论研究,并进一步完善虚假信息的范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适用标准、“其他媒体”的范围等方面立法及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

    司法适用虚假信息编造、故意传播规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