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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

周洪波

半月刊

1008-6676

zhjcg@vip.163.com

010-67089313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香山南路111号

中国检察官/Journal ZHONGGUO JIANCHAGUANCHSSCD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元明肖先华
    3-8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2年6月24日,最高检公开发布了以惩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的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主要涉及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强化证据审查,依法准确认定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新型毒品犯罪的性质,延伸司法办案效果,推进新型毒品问题治理等内容.该批指导性案例对于检察机关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起到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在保持高压态势、增强工作合力、确保办案质量、提升履职能力、推进综合治理方面持续发力,进一步提升毒品问题治理效能.

    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欺骗他人吸毒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据审查法律适用

    生产、销售含毒品成分的食品案件办理实践与思考

    王小兰李晓霞
    9-11页
    查看更多>>摘要:部分犯罪分子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食品饮料,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打击和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可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自行补充侦查、邀请专家论证、沟通会商等工作,夯实证据基础,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揭露毒品犯罪行为本质,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审慎提出量刑建议.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作,实现精准打击.同时,依法能动履职,力促毒品问题溯源治理.

    生产、销售含毒品成分的食品毒品犯罪引导取证内外联动

    走私、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件办理实务

    李学东黄洁梅
    12-14页
    查看更多>>摘要: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类新型毒品案件存在主观明知认定难等办理难点,检察机关应注重收集有助于认定主观明知的电子数据及其他客观性证据,运用"穿透式"审查思维予以准确认定.针对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考察毒品数量、用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既未遂状态等因素,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统一.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捕诉分离"问题,可通过完善介入侦查机制,有力引导侦查,夯实证据基础.

    走私、贩卖毒品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明知非法用途

    办理下"迷药"刑事案件的重难点问题与解决路径

    卢宏辉刘文霞张留丰
    15-17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为人明知系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强奸、抢劫等目的行为难以查实的,欺骗他人吸毒的手段行为应单独进行刑法评价.检察机关应当适时介入侦查活动、精准引导取证方向,注意加强检技协作、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充分挖掘客观性证据,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欺骗他人吸毒罪引导侦查取证自行补充侦查

    利用非管制原生植物制造毒品行为性质认定

    王森葛月红肖欣
    18-20页
    查看更多>>摘要:对于未被国家管制的原生植物以及通过研磨形成的植物粉末,虽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不能直接认定为毒品,贩卖此类原生植物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行为人以原生植物为原料,通过提炼等方法制成含有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物质,并对外贩卖的,应当认定为贩卖、制造毒品罪.办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应邀介入侦查,积极拓宽办案思路,综合运用侦查实验、专家咨询等方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追加认定选择性罪名,实现案件精准办理.

    贩卖、制造毒品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未被列管原生植物追加认定侦查实验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构造与罪量标准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21-24页
    查看更多>>摘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了较大的修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制裁范围出现了新问题.在实质的、统一的司法认定标准出台之前,商业秘密"同一性"和"秘密性"的判断仍是司法实践中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基准;应将"非法获取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类型,技术员工离职后,对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即使"重大损失"要件被删除,其依然是判断"情节严重"的重要因素,凡是可以衡量企业竞争性利益减损程度的指标均可作为评价对象.

    侵犯商业秘密罪同一性秘密性重大损失

    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审查要点——以侵犯机械设计技术秘密为例

    孙秀丽张婷婷
    25-29页
    查看更多>>摘要:商业秘密案件所涉专业性较强,在认定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同一性、商业价值等问题上,通常都需要委托专业的司法机构鉴定.其中,非公知性鉴定对商业秘密的认定发挥关键性作用,检察机关需要遵循商业秘密特点,把握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逻辑,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加强对非公知性鉴定的审查,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实现办案效果最优化.

    商业秘密秘密性新颖性非公知性鉴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对象之审查与认定

    朱刚谭金生
    30-35页
    查看更多>>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经历了从"四要件"到"三要件"的发展过程.审查认定涉案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依法准确把握"商业秘密"三个构成要件的基本含义.对"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着重审查涉案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以及被告方以反向工程为由提出的抗辩;对"具有商业价值",应当着重审查涉案商业信息权利人在投入和收益两个方面的情况;对"相应保密措施",应当着重审查是否符合《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的七种情形.对专门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材料的客观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三个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对象构成要件审查要点

    案发前退还诈骗款物的规制考量

    李德胜
    36-40页
    查看更多>>摘要:最高法研究室对"申付强诈骗案"的电话答复是针对特定个案裁判的处理,该答复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诈骗案件.行为人在案发前退还部分或全部诈骗款物的行为,本质上是犯罪既遂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不应影响入罪评判环节的"可罚性"判断,只应影响刑罚裁量环节的"需罚性"决断.司法实践不能为规避事实认定中的非法占有故意问题与规范评价中的诈骗数额确定疑难,对退还的诈骗数额采取绝对扣减的做法,而应结合个案答复的法律要旨和有关诈骗案件办理的司法解释规定,区分不同款物的返还情况和可能出现的法律处理结果,在保证刑法严肃性和刑事追究的前提下,妥善处理个案中法律适用的"可罚性"判断与"需罚性"裁量.

    申付强诈骗案退还诈骗款物可罚性需罚性

    公安机关"撤回处理"的实践反思

    胡雨晴
    41-44页
    查看更多>>摘要:公安机关撤回处理属于程序倒流,包括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撤回处理和审查起诉期间撤回处理两种情形.前者虽有规范性文件依据,但是该依据效力等级较低且规定得较为粗疏,可能导致程序不严谨;后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容易被滥用.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撤回处理未来发展可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正当程序导向下的废止;另一种是保留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的撤回处理,并根据"案件系属"理论从程序上加以规制.

    撤回处理程序倒流退回补充侦查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