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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Journal information
中国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

周洪波

半月刊

1008-6676

zhjcg@vip.163.com

010-67089313

100144

北京市石景山香山南路111号

中国检察官/Journal ZHONGGUO JIANCHAGUANCHSSCD
正式出版
收录年代

    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助力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侯亚辉刘福谦谢佳
    3-6页
    查看更多>>摘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以社区矫正监督为主题,立足收监执行、脱管漏管、减刑监督、审批外出请假等社区矫正监督重点和待进一步探索的监督领域,体现了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依法能动履职,为促进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最大限度降低罪犯又犯罪比例,保障国家的总体安全贡献了检察力量.梳理本批指导性案例的发布背景、主要特点和指导意义,可为引导、规范地方检察机关办案实践提供遵循和参照.

    社区矫正监督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减刑监督申请外出

    撤销缓刑监督案件办理难点、思路及启示

    史希宏穆麟侯文婷
    7-10页
    查看更多>>摘要:依据法律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应当加强能动履职,做到精准监督.办理撤销缓刑监督案件中,通过查阅社区矫正档案和信息管理平台积极发现违法线索,综合运用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方式深入调查核实,全面查明违法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符合撤销缓刑法定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依法予以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用高质量法律监督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社区矫正监督违反规定外出、出境调查核实撤销缓刑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难点解析

    谭尘丁华
    11-13页
    查看更多>>摘要: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因环节多、跨部门、专业性强,成为社区矫正监督的难点和痛点.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应加强对重点类型、重点罪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交付、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防止出现脱管、漏管、虚管的情形.对于保外就医的对象,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作出、条件有无变化、执行期间迁居、外出等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对可能不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及时建议执行机关组织病情诊断,根据诊断结论作出相应处理,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社区矫正监督重点审查对象保外就医

    宣告缓刑罪犯获减刑案件办理思路

    周甲准李宁黄勇
    14-16页
    查看更多>>摘要: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减刑条件,但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提请减刑的,应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减刑,切实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于宣告缓刑罪犯可能存在见义勇为行为并构成重大立功,经监督相关部门未及时启动减刑案件核查程序的,检察机关应开展调查核实,就社区矫正对象是否为见义勇为及如何举荐、是否符合重大立功等进行分析论证,并通过公开听证等方式,与相关机构达成共识,共同破解疑难问题,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进、回归社会,弘扬社会正能量.

    缓刑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公开听证重大立功减刑

    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监督案件办理路径

    徐垒董红丰仇小雷
    17-19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审批职责的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等有正当理由申请外出,但社区矫正机构未批准,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批准.对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外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

    社区矫正监督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跟进监督

    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实践与分析

    郑军辉董庆浩吕陈彬
    20-22页
    查看更多>>摘要: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人民检察院在厘清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跨市、县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省的基础上,通过调查核实、组织开展公开听证等,准确判断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适用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相关规定,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简化程序和方式予以批准.

    社区矫正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公开听证

    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法律适用

    李先民
    23-26页
    查看更多>>摘要: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法律适用应当从参与时间点、转移资金性质、具体帮助行为、参与心态四个维度进行判断.实施支付结算型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原则上在"明知"的有责情况下均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事先通谋的,均应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既遂后参与的,根据转移资金性质、具体帮助行为的不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遂前参与的,根据参与心态不同构成上游犯罪共犯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支付结算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支付结算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定中的争议问题

    张艳
    27-31页
    查看更多>>摘要:当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迅速扩张.实务中,围绕本罪立法定位、罪量要素和竞合问题的争议频发,应将本罪定位为共犯与非共犯的帮助行为共存的兜底罪名.据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应以共犯相对从属说进行解释,第2款应以积量构罪说进行解释.本罪主观故意只能是完全概括故意,片面、单方明知上游犯罪性质的,构成上游犯罪共犯.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并实施了转账、刷脸等网络结转帮助行为的,无论是客观行为区分说还是既未遂区分说均有不足之处,应综合行为方式和证据查证情况具体认定.

    支付结算共犯正犯化概括故意

    "两卡"犯罪中银行卡提供者的行为定性

    金燕刘勋李楠楠
    32-35页
    查看更多>>摘要:由于网络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意识联络趋弱性等特点,对于"两卡"犯罪中银行卡提供者的行为定性,难以适用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予以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相似的帮助行为区别定性亦存在一定困难.对此,应全面考量银行卡提供者客观行为所侵犯的不同法益,并着重审查能够证实行为人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依托客观证据合理运用经验法则予以刑事推定,从而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打击"两卡"犯罪不枉不纵.

    银行卡提供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政检察视角下行政协议纠纷化解路径

    赵世勋
    36-40页
    查看更多>>摘要:行政协议广泛应用于征地拆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特许经营等领域,相关纠纷也比较多发.而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在解决行政协议纠纷中有着独特优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行政检察的三大职能之一.新时代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已开展的有益探索的基础上,注重总结经验,充分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手段,化解行政协议纠纷,但同时也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作好化解工作,系统性解决纠纷.

    行政检察行政协议纠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